公司采购招投标管理和供应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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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营销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采购招投标行为,建立“优质、高效、合理”的采购管理体系,使销售、采购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保证公司生产、工程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营销采购招投标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由相关部门组成招标小组,采取阳光、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招投标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二)合法、合规、合理,务实高效;

(三)质优、价廉、受控,规范有序;

(四)竞争、择优、提升,合作共赢。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提到的“招投标”,指“产品、废旧物资销售,物资采购,存货处置”等招投标活动,本办法仅适用于经营发展部(营销采购)。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营销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是负责公司营销采购招投标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公司范围内的营销采购招投标工作。组长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副组

长由公司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招投标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二)定期检查、指导招投标工作;

(三)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经营发展部(营销采购)相关业务员牵头,根据需要由党群纪检部(监察审计)、党群纪检部(综合)、财务部、安环保障部(生产装备)、使用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X总部相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司营销采购招投标有关的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编制、发出招投标文件,编制招投标工作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负责对招投标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接受X总部和外部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招标范围

第六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物资、备品、备件设备的估算单价在5000元及

以上。

(二)单个品种一次性采购金额1万元及以上。

(三)同类品种批次采购金额或同类品种年度采购金额

10万元及以上。

(四)废旧物资的竞价销售。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投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投标的;

(二)抢险、救灾、生产抢修以及应急物资等不适宜招投标的;

(三)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已招投标采用的物资在近期内追加采购的,且市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原中标人仍具备供货能力及供货意愿的项目,否则将影响生产;

(五)影响生产使用的大宗物料的紧急采购,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示后可不进行招标采购;

(六)国家或X总部有特殊要求不宜招投标的。

第八条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九条对于符合非招投标条件的,可按照以下形式,分别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投标后没有满足三个及以上投标人应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技术要求的;

3、采用招投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要求的;

4、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协商谈判以便获取有利条件

的;

5、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在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项目采购一致性或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加,且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4、X总部另有规定的。

第四章招投标主要流程

第十条招投标方式

(一)在X网上发布招投标公告。原则上应至少距离投标截止日期7天。若时间紧急,可调整为3天。

(二)为更高效、合理的进行招投标工作,投标报价方式可以分为密封报价、传真报价、电话报价。传真、电话投标报价需工作小组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开标、评标、定标

由招投标工作小组(或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并经招投标工作小

组成员全部会签后,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中标通知及合同签订

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招投标工作小组或委托代理机构通知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根据招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招投标工作小组人员对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合法、合规负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关责任的,严格进行问责。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招投标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干涉和干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国家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招投标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个人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记过、不予升职、降聘、免职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等行政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招投标条件而擅自招投标的;

(二)招投标人员接受投标单位宴请的;

(三)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未回避或者故意隐瞒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隐瞒招投标真实情况的;

(五)与投标单位串通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排挤竞争对手、搞不正当竞争的;

(六)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投标保密信息的;

(七)泄露标底、收取回扣、索贿受贿的。

第十六条招投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情况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暂停或取消招投标代理资格。公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招投标代理机构索赔。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X总部现行文件或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经营发展部(营销采购)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公司其他关于营销采购招投标的管理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1.《XX有限公司营销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名单》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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