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财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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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财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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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批准

版本

2013年01月发布2013年01月实施

修改履历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对顾客财产的管理,确保顾客财产得到保护、正确使用和有效控制,防止顾客财产出现丢失、损坏或其它不适应的情形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顾客的财产,即所有权属于顾客的,并按照协议规定组织使用顾客的财产。包括由顾客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要求、图纸、说明、设计资料等)、样品、工资、设备及生产用的配件、辅料、计量器具等相关物品的管理与控制。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市场部负责顾客财产的接收、登记与传递。

4.2综合部质量办负责顾客财产的验证和清点。

4.3各使用部门负责顾客财产的正确使用、维护与暂存。

4.4市场部负责顾客财产的回收与返回。

4.5库房负责顾客提供的样品、工装、设备、配件、辅料等的保存于管理。

4.6综合部负责顾客提供的永久保留的技术资料的保存于归档。

5 管理过程

5.1 市场部会同综合部质量办在对顾客财产进行接收时,应对顾客财产进行验证,并对进行顾客财产标识,同时建立“顾客财产登记台账”。

5.2 市场部将顾客财产转移给其它部门使用时,应在“顾客财产登记台账”中做好转移记录,并交由接收人签字,然后交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员临时报告使用。

5.3 使用部门在接收到顾客财产时,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做好维护保养,不得损坏或丢失。

5.4 使用部门在使用完顾客财产后应立刻归还给市场部,并注明归还日期及财产状态。

5.5 顾客要求归还的财产,市场部必须按时归还给顾客,并办理必要的手续。5.6 不需要归还的、公司永久保留的顾客财产(如工装、设备、样品、配件、辅料等),移交库房永久保存;不需要归还的技术资料,市场部移交给综合部归档,永久保存。

5.7 顾客财产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必须严格保密,未经顾客许可不得向外扩散。

5.8 顾客财产必须按照顾客指定的用途进行使用,未经顾客许可不得擅自挪作它用。如顾客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出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市场部,由市场部与顾客进行沟通,确认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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