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II框架下的商业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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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III框架下的商业银行监管
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全球金融体系呈现出极大的风险性和脆弱性,给全球银行业带来巨大冲击,也反映出“巴塞尔协议II”的诸多不足,其提出的三大支柱(充足资本、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并没有在阻止全球性金融危机蔓延中发挥有效作用。
针对巴塞尔协议I、II留给了银行通过在表内外转换不同风险权重资本的空间,滋长和加剧监管资本“套利”,新巴塞尔协议提高了资本充足率。除主要侧重于第一支柱的改革外,巴塞尔协议III在第二和第三支柱上也有所调整。新规则仍以资本监管为主,同时引入流动性监管标准,又通过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行特殊的监管,将微观审慎方法与宏观审慎监管结合起来以提高银行业应对来自金融和经济压力冲击的能力和吸收损失的能力,防范金融危机的爆发。为了提升金融系统的稳健性、防范危机的重演,全球金融监管改革随着全球银行业的资本新规——《巴塞尔协议III》(以下简称“巴塞尔III”)的出台拉开序幕。
这次全球范围金融监管改革的力度很强,与其说是对原有监管的进一步完善,不如说是对金融危机的补救和未来防范。改革范围涉及全球金融监管的各个方面:在微观层面上涉及杠杆率制度、流动性标准、资本监管改革和提升单家金融机构稳健性等;在宏观层面上涉及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制度、逆周期监管、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以及深化跨国金融监管合作。“巴塞尔III”的通过是近几十年来针对银行监管领域的最大规模改革,核心内容在于提高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它既是基于单一银行层面的风险管理框架,又是基于银行系统层面的风险管
理框架。
一、“巴塞尔III”的内容
从内容上看,“巴塞尔III”在银行资本构成、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以及流动性指标等方面都大幅度提升了监管要求。具体表现在:
(一)强化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的能力,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巴塞尔III”中将资本工具分为两类,一级资本指能够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吸收损失的资本,包括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要求在银行破产清算条件下吸收损失;同时取消了专门用于抵御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同时要求一级资本充足率下线提高至6%,“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提高至4.5%,再加上2.5%具有同等质量的储存缓冲资本1。总资本也要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也就是说,新协议要求“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7.0%、8.5%和10.5%。
(二)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
“巴塞尔III”提出了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作为备选工具的要求。逆周期缓冲只能由普通股构成,其0~2.5%的比例则取决于各国经济状
1留存缓冲是为了确保银行维持一个恰当的资本缓冲区,银行在金融和经济紧张时期把资本缓冲抽出,用来吸收或有损失。
况。逆周期资本缓冲主要针对经济体中信贷的高速扩张,即逆周期资本监管要求在经济上升时期提高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增加超额资本储备,用于在经济衰退时期弥补损失,从而保证商业银行能够持续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维持正常的信贷能力。该要求有助于降低银行体系发生严重危机的概率,降低经济周期性波动幅度,对于增强银行系统的弹性、促使银行做前瞻性资本准备以及建立压力下的资本缓冲、进而达到银行系统在信贷过度增长周期中的宏观审慎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逆周期资本监管整体框架包括相互联系的四个模块:(1)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周期性波动:专注于模型风险中违约可能性的长期校准,必要时可以加入第二支柱中涉及的外部监管;(2)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损失拨备制度,即建立基于银行现有组合的预期损失的前瞻性资本计提;(3)建立留存超额资本(conservation buffer):提出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目标比例,在正常时期银行应达到该目标比例,从而促使银行强化内部资本积累;(4)建立与借贷过快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超额资本(countercyclical buffer):建立与信贷指标挂钩的超额资本要求,在贷款过快增长时期增加资本积累,在贷款下降时期资本要求也下降,进而弱化银行体系固有的亲经济周期特性。
(三)首次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巴塞尔III”提出的杠杆比率是指合格资本与总风险暴露的比率,以季度为计算周期,取季内每月杠杆比率的平均值,适用于全球银行业的3%的最低杠杆比率(即银行总资产不能超过一级资本的33倍),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
比例要求。杠杆率的计算方法相对简单,分子采用普通股或一级资本,分母采用表内外所有风险暴露。
实施杠杆率监管可以缓释不稳定的去杠杆化带来的风险,并且采用简单的总量指标降低实施成本。该要求作为风险资本比例的补充指标,对资本充足率作了进一步补充。
(四)在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中引入两项新的监管指标:LCR 和NSFR
“巴塞尔III”针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监管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的监管要求,用以衡量短期(30日内)压力情景下的银行流动性状况,提高短期应对流动性中断的弹性。
流动性覆盖率= 高流动性资产储备2/ 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100%
与此同时,针对中长期流动性风险还提出净稳定融资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的监管要求,鼓励银行减少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多用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资产业务。
2所谓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是指以很小的成本就可以迅速地转换为现金的资产,一般包括现金、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存放央行超额准备金等,甚至可以包括高评级公司债券、抵押债券等。现金流出量以模型计量的资金流出为基础,具体包括稳定的和较稳定存款、无担保的零售资金、以及有担保的资金流出。
净稳定融资比率= 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来源3 / 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来源 100%
LCR与NSFR两个监管指标是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核心指标,具有相互独立但互补的流动性功能。
(五)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特别资本要求
系统重要性银行或机构是指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经营失败会对整个银行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银行。新协议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额外的资本要求,要求这种附加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这一附加资本可以由非核心一级资本来承担。
二、巴塞尔协议III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
由于各国银行业发展程度的差异,新协议将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银行业产生不同程度的冲击。在短期内,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的影响不大,对欧洲和美国银行业具有较大的影响,但在未来长期对我国影响也将很大。
3监管当局按资金来源的性质和稳定性设定五档系数(100%、85%、70%、50%、0%),系数的设定考虑存款是否加入存款保险体系、银行是否与存款客户有稳定业务联系、存款属于批发还是零售等。可提供的稳定性资金=全部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全部未包含在二级资本中且到期超过一年的优先股+全部的一年期以上负债+85%稳定的短期零售和小企业资金+70%较稳定的零售和小企业融资+50%无抵押的批发融资。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包括:现金、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期限不超过一年的金融机构贷款+无产权负担的可交易的国家债券、央行债券等,AA级及以上信用级别的无风险债券+黄金、流通股、期限超过一年的AA至A级公司债券、50%期限不超过一年的非金融机构贷款+85%零售贷款+全部其他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