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业务合规培训教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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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管理业务法规概述
《试行办法》第11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 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一、资产管理业务法规概述
附: 《办法》第63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 法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 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例:某制度草案关于投资比例的规定 (此处需重点关注,下文详述)
8、隔离墙
隔离墙
账户核算
《试行办法》第49条 《试行办法》第50条
人员安排
《定向细则》第38 条 《集合细则》第53条
业务操作
《监管条例》第46条 《试行办法》第41条
《集合细则》第55条
8-1、账户核算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 其自由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试行办法》第49 条)
例:关于专用证券账户的咨询
4、损益自担
《条例》第46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 下列行为:(一)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 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试行办法》第44条: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 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 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保证客户资产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证券公司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 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 险。
相关:《集合细则》第18条 例: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风险揭示条款
3、证券账户
《定向细 则》20条
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 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之日起3个交 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 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与其自由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 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 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试行办法》第50条)
关注:“了解你的客户”反洗钱法规也有要求
2、了解客户与风险揭示
《定向细则》第13条: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 其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 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 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 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 标准格式。
例:宣传折页表述 例:南方证券违规代客理财
5、客户委托资产下限
SubSut定ibtle向titl:e 100万
5万
10万
100万
限定性集合计划
非限定性集合计划
定向
6、资产托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客户的委 托资产交由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指定商业 银行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托 管机构托管。
(《监管条例》第58条、《试行办法》第52条、 《定向细则》第16条)
例:关于某清算组委托资产处置的咨询(证监局意见)
7、投资限制
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 发行总量的百分之十。
《试行办法》第37条、 《定向细则》第27条、 《集合细则》第34条
资产管理业务合规培训
二〇一〇年九月
资产管理业务合规培训
第一部分 资产管理业务一般合规要点 第二部分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合规要点 第三部分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要点 第四部分 部门员工执业行为合规要点
第一部分 资产管理业务一般合规要点
1 资产管理业务法规概述 2 资产管理业务一般合规要点
一、资产管理业务法规概述
2、了解客户与风险揭示
《条例》29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 ,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 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 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 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 当的产品或者服务。
相关:《定向细则》第12条
《定向细则》第9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
织。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例: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范围的咨询
1、推广对象与推广方式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办法》第47条: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
二、资产管理业务一般合规要点
其他要求 信息披露 信息报送
隔离墙
推广对象 推广方式
资产管理 一般要求
投资限制
资产托管
了解客户 风险揭示
证券账户
损益自担
客户委托 资产下限
1、推广对象与推广方式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7号,2003年12月18日)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证监会公告[2008]25号,2008年5月31日)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监会公告[2008]26号,2008年5月31日)
∽主要法规:“一个办法,两个细则+《监管条例》” ∽
《集合细则》第6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 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
《集合细则》第16条:证券公司应当自行推广集合计划,或者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 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集合计划。
定向资产wk.baidu.com理业务
《定向细则》第45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三 )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