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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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语言学

语言是法律表达的载体,因此重视语言学习对一个律师而言至关重要。曼斯菲尔德勋爵是英国最著名的法官之一,他评论道:“世上多数争论都是由词语引起的。”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直接原因是每个词汇都缺少详尽的释义。直到本世纪,法律学和语言学依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个事实。

爱因斯坦的物理学指出即使是使用科学语言,知识世界里都缺少精确的语言以及确定的概念。伯特兰•罗素和维特根斯坦对单梁桥式起重机的研究工作将重点放解决在日常使用中灵活运用法律用语的困难。维特根斯坦的研究对语言研究者的想法、注重单词释义及律师使用深讳的法律用语都有很大的影响。

科学家和逻辑学家对于语意的一系列研究刺激了语义学。语义学的发展使律师看到了法律用语的未来,尤其是对一味追求法律术语却缺少概念的语义学所带来的压力。如果一个人用字符象征“桌子”,该字符背后有显而易见的“概念。”然而一个人说“正确”、“责任”,或“公正”,就没有这样能明确指出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参考其它抽象概念,以此定义正在思索的抽象概念。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法律语言变成了一系列的抽象概念。对于每一次定义都需要词汇的辅助,词汇本身就需要释义,该这些定义的进行在任何阶段都没有有效的指示词的帮助。杰罗姆•弗兰克,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正在从事这项与法律用语有关的研究,在他的研究中得出结论使他意识到律师之前对术语的定义和概念都有许多不确定性。

科学表明,大多数词汇都有模糊的边缘释义,偏离了其本意,对于不同的接收者来说,每个词汇都有不同的暗示。

所有的困难都造成了起草和诠释的不便。法律起草人试图将每一种情况都包含在内,但是他可能无法成功的预计他所选择的词语的解释。同样地他也不能预示这些法律用词在事件中实际应用的情况,为了这些词句在应用过程帮助到法官和律师,解释其的规则已经制定。有一个难题,尤其是对法律语言来说,无论是起草人、法官还是立法人,他们都不能在之后的时间里对于他们所采用的词的意思给予参考意见。因此,客观地翻译语言很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替换也很重要,即使替换词的释义可能与作者提及到的有所不同。

翻译语言的困难也可以通过对学生提出的古老的学术问题来证明:“有多少根毛发才能算作胡须呢?”“藏书量达到多少才能称之为图书馆呢?”如果一百可

以的话,那么七十、五十或四十呢?然后就进入了不确定的阶段,尽管有示例表明一方或另一方正确。多数边缘法案都有法律解释问题。语言学家斯图尔•蔡斯指出文化越复杂,语言越不可靠,则越容易削弱人们的权利。诉讼程序有许多混乱之处,甚至他建议每个法官、律师、陪审员接受强制性的学习语义。

法律是当权者练习与民众之间交流的方式。适用于社会的法律基本原理出现以前,可能曾有一段时间在部落或市场通过讨论与公众进行交流。现在,这个问题太复杂,以至于没有专业研究就不能解决。尤其是在多语言的社会,部分人的交流困难会限制法律发挥的作用。语言释义能否满足社会的需求已经成为了一个专门研究的科目。这是一项跨学科的研究,法律和语言学必须紧密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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