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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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罪名均是危险犯。 3、上述各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
六、过失放火罪 七、过失决水罪 八、过失爆炸罪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 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 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 犯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 二、决水罪 三、爆炸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 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修正案(三)将投毒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注意: 1、 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主体是 14岁以上的自然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此类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在后果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除了过失犯罪必须
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外,对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行为,一般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只 要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构成犯罪既遂。
3、主观方面有的犯罪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 和间接故意;有的表现为过失。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其构成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恐怖组织 或者参加恐怖组织的行。所谓“恐怖行为”,是指直 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 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在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 的,则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属于国际性犯罪, 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对本罪 在刑事管辖权上采取的是普遍管辖原则。因此,无论 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均可成为本 罪的主体。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 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 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 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 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电力设备罪,犯罪对象是电力设备,包括各 种发电、变电、供电和输电设备等。 认定本罪要与危险物品肇事罪、放火罪、爆炸罪 加以区别。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犯罪对象 一是各种燃气设备。 十五、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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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有进行恐怖 活动的目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认定 1.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只要行为人组织了恐怖组织,领导了恐怖组织,或
者参加恐怖组织,不论是否实施了恐怖活动计划,造 成了危害后果,就构成本罪既遂。是行为犯
2.将本罪的恐怖组织与一般的犯罪集团区分开来 第一,恐怖组织都必须是以实施暴力犯罪为目的; 而其他犯罪集团则不一定都实施暴力犯罪。 第二,恐怖活动组织可能实施的具体犯罪种类通常
4、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 是特殊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业务上、职 务上的特定人员。本章所规定的某些犯罪的主体可 以是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及《刑法修正案(三)》
《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本章犯罪具体可以 划归五类: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十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的 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 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
应当注意,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
安全罪,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 或者侵犯目标作为依据,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 的严重后果作为依据,而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在一 定条件下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 性来认定,应当根据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 安全的本质属性来具体认定。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 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1、已经或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 毁坏危险的行为。 2、必须是针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进行。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 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即只要能形成恐怖气氛,任何 犯罪都是可能实施的;而普通犯罪集团通常具有明确 实施某种特定犯罪的目的。
第三,恐怖活动组织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都具
有明显的恐怖特征。这种犯罪往往是面向社会公开 进行而且要尽可能扩大犯罪影响,借以向社会施加 压力。而普通犯罪集团并不追求这种恐怖效果,即 使有时使用暴力,这种暴力也只是为了实现某种直 接的犯罪目的,或为了直接获得某种可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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