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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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
• 在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地点应该在装 运港港口的船上,交货时间应该是货物全 部上船后的时间,通常以承运人签发的货 物提单的时间为证明,在海运情况下该证 明为海运提单。所以交货地点为上海港; 交货时间为2008年4月15日下午5时。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 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 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 在200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规定的时间交货后, 载货船于当天启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 公司向我公司发来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 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达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 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 ?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方承担。 • ?本案中由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
• 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予买方以充 分的通知的义务。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 海上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如果卖方怠 于通知,而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而造成的损 失由卖方负责。本案即此种情况,德公司应该在4月 货物装船后向我方发出通知,而不是拖延到5月,因 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德国公司承担。
法律分析
• 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 买方承担。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事实,并按照合 同的规定提交了单据,买方应向卖方付款。货物在 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造成的货物风险属于 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同时 买方可以根据卖方提供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源自文库
案情摘要
• 2006年11月4日顺达有限责任公司应瑞典CELL有限责任公司 的请求,报价棉花500吨,每吨斯德哥尔摩到岸价格(CIF) 人民币3400元,即期装运实盘。要约有效期至11月24日。 CELL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到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报盘后,请求顺 达有限责任公司:1、降低价格。2、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 有限责任公司曾将价格每吨减至人民币3200元,延长要约有 效期至11月30日。CELL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到顺达有限责任公 司来电后,又请求顺达有限责任公司:1、增加数量。2、再 次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曾将数量增至800吨, 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2月10日。瑞典于12月6日来电接受该盘。 顺达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CELL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电报时,发 现国际市场因受灾影响棉花产量,市场价格暴涨。顺达有限 责任公司不愿意成交,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在 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将货物售出,不能提供货物。CELL有限责 任公司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是有效的,坚持要求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 同。提出:1、执行合同。2、或者赔偿CELL有限责任公司差 价损失5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起诉与法院。
• 问:A公司是否需要向B公司另行交付货物 或赔偿B公司的损失?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 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 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 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 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 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 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一个月后,货物出运, 但是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汉堡港。当卖方 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 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 ?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 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 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 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 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 方均未投保。
• ?上述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 ?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
• 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的风险由买方 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 途中,该风险应该有买方承担,但是卖方应该投保 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责任,但是事实上卖方违反了 规定,使得买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 外包装破裂的责任由卖方负责。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
险。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
• 在FOB术语中,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买 方投保,卖方无投保该保险的义务。
• 如果买方未给予卖方关于船名,交货地点和所要求 交货的时间的充分通知,或者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 到达,或者未能收受货物,或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 停止装船,则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 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 险。
案情摘要
• 我国某公司于2008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 出售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 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 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 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 司提货。
• ?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 • ?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何时。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 1997年11月12日,美国A公司与葡国B公司 签署了一项设备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 B公司出售一套特定的设备,总金额为165万美 元,价格条件为FOB纽约港,合同适用《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合同签订后,B公司 按时开出信用证,并办理了租船定舱手续。 1998年3月5日,承运船在纽约港装完设备。3月 6日,在承运船准备离港时,因船员过失,引起 船上火灾,最终导致船上货物全部被烧毁。3月 7日,A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单,从议付银行获 得全部货款。3月10日,B公司以“货款已付,而 未收到货物”为由,要求A公司另行交付货物或 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 在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地点应该在装 运港港口的船上,交货时间应该是货物全 部上船后的时间,通常以承运人签发的货 物提单的时间为证明,在海运情况下该证 明为海运提单。所以交货地点为上海港; 交货时间为2008年4月15日下午5时。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 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 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 在200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规定的时间交货后, 载货船于当天启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 公司向我公司发来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 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达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 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 ?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方承担。 • ?本案中由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
• 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予买方以充 分的通知的义务。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 海上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如果卖方怠 于通知,而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而造成的损 失由卖方负责。本案即此种情况,德公司应该在4月 货物装船后向我方发出通知,而不是拖延到5月,因 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德国公司承担。
法律分析
• 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 买方承担。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事实,并按照合 同的规定提交了单据,买方应向卖方付款。货物在 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造成的货物风险属于 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同时 买方可以根据卖方提供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源自文库
案情摘要
• 2006年11月4日顺达有限责任公司应瑞典CELL有限责任公司 的请求,报价棉花500吨,每吨斯德哥尔摩到岸价格(CIF) 人民币3400元,即期装运实盘。要约有效期至11月24日。 CELL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到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报盘后,请求顺 达有限责任公司:1、降低价格。2、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 有限责任公司曾将价格每吨减至人民币3200元,延长要约有 效期至11月30日。CELL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到顺达有限责任公 司来电后,又请求顺达有限责任公司:1、增加数量。2、再 次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曾将数量增至800吨, 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2月10日。瑞典于12月6日来电接受该盘。 顺达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CELL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电报时,发 现国际市场因受灾影响棉花产量,市场价格暴涨。顺达有限 责任公司不愿意成交,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在 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将货物售出,不能提供货物。CELL有限责 任公司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是有效的,坚持要求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 同。提出:1、执行合同。2、或者赔偿CELL有限责任公司差 价损失5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起诉与法院。
• 问:A公司是否需要向B公司另行交付货物 或赔偿B公司的损失?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 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 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 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 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 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 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一个月后,货物出运, 但是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汉堡港。当卖方 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 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 ?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 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 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 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 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 方均未投保。
• ?上述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 ?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
• 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的风险由买方 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 途中,该风险应该有买方承担,但是卖方应该投保 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责任,但是事实上卖方违反了 规定,使得买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 外包装破裂的责任由卖方负责。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
险。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
• 在FOB术语中,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买 方投保,卖方无投保该保险的义务。
• 如果买方未给予卖方关于船名,交货地点和所要求 交货的时间的充分通知,或者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 到达,或者未能收受货物,或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 停止装船,则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 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 险。
案情摘要
• 我国某公司于2008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 出售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 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 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 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 司提货。
• ?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 • ?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何时。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 1997年11月12日,美国A公司与葡国B公司 签署了一项设备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 B公司出售一套特定的设备,总金额为165万美 元,价格条件为FOB纽约港,合同适用《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合同签订后,B公司 按时开出信用证,并办理了租船定舱手续。 1998年3月5日,承运船在纽约港装完设备。3月 6日,在承运船准备离港时,因船员过失,引起 船上火灾,最终导致船上货物全部被烧毁。3月 7日,A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单,从议付银行获 得全部货款。3月10日,B公司以“货款已付,而 未收到货物”为由,要求A公司另行交付货物或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