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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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内容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及刑事责任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都很重视的一个研究课题。

特别是在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突发性强等趋势情况下,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尤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作者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分五部分预以阐述:
(1)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意义。

(2)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①未成年犯罪的年龄标准及认定②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③如何正确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④未成年人年龄的差别及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3)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原则。

(4)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其他问题。

(5)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预防和挽救未成年人犯罪。

通过以上几部分的层层论证,使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及刑事责任的重要性。

认识到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时应始终把定罪量刑作为矫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依法定罪,适当量刑,以求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犯罪
1、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据某市人民法院统计,20XX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约150人,同比上升%,20XX年判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上升%,20XX年、20XX年同比上升分别为21%、%,20XX年1至9月已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也近200人,由此可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能力不够完备,因而其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轻于成年人犯罪。

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还具有可塑性,较易改造成守法公民。

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贯彻从宽对待的基本原则。

从而为挽救、教育大批失足青少年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

未成年人处于青少年的过渡时期,同时又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关键时期。

其品格的优劣,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民族的盛衰,国家的存亡,因此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予以积极的预防和有效的矫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
长远之策。

2、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确定未成年犯罪人年龄标准的意义。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本着“从宽处理”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坚持不适用死刑原则,还是贯彻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抑或在某些刑罚制度和刑种上予以特殊对待,都要以未成年犯罪人年龄的正确确定为前提,因此首先要对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和正确认定加以明确。

认定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标准。

犯罪人未成年的年龄标准,主要把握以下几点:所谓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实施犯罪时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在实践中有的把案发时间、逮捕时间、起诉时间或审判时间行为人的年龄作为认定其是否属于未成年犯罪的标准,这些都是不正确的。

刑法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只能是指犯罪时行为人未成年,这是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犯罪行为之间内在的要求。

至于刑事诉讼阶段的年龄,有些对刑事诉讼有一定的意义,如审判时行为人是否成年,影响到案件是否公开审理,辩护权的行使等问题;刑罚执行时行为人是否成年,影响到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制度的不同等。

但这些阶段的年龄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标准。

所谓行为人犯罪时未成年人已满14岁不满18岁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也就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一点与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

如我国《宪法》第34条关于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规定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婚姻法》第六条对于结婚年龄规定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等,所有年龄都是周岁。

周岁应如何计算,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文件里专门加以明确,首先:“周岁”应当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其次,1周岁以12个月计算,满12个月为l周岁;已满12个月即满1周岁后应以日计算,而且是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

例如行为人1988年9月15日出生,至20XX年9月16日满18周岁,如果其20XX年9月15日生日当天犯罪,应视为不满18周岁,对其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

犯罪人未成年以前年龄如何认定。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和实践经验教训应当注意:其一,司法文书上一定要明确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达到责任年龄,是否属于未成年年龄。

其二,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被告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尚是未成年的年龄不清的案件,主要原因是在很多农村不重视出生婴儿的户口申报问题,一旦出现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纠缠不清。

另外,有的人出于某种目的,涂改自己实际年龄。

其三,户籍登记人员工作上有失误,将当事人出生年月日登记错误,当
事人也未加追究。

其四,被告人或其亲属为使被告人逃避应得惩罚,在出生时间、作案时间上有意地弄虚作假等等。

如果不注意这些因素,忽视对被告人具体年龄的认真核实,就可能影响到正确定罪量刑,因此认真查明被告人的年龄具有重要意义。

当遇到被告人年龄不清案件,尤其是遇到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已满14岁、已满16岁、已满18岁这些关键年龄不清的案件,怎样确定被告人真实年龄?我国司法实践中核查被告人年龄的具体做法是:认真讯问被告人并且核实其供述的内容;查阅被告人的档案、户口簿、现在地派出所的户口底册和出生地派出所的户口底册等证件关于年龄的记载,深入出生地调查了解,从而准确有据地认定行为人真实年龄。

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基于未成年犯罪人责任能力不完备以及他们较易接受改造教育的特点而确立的,反映了刑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刑罚的目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应当严格执行这一法定原则。

如何正确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原则的涵义是正确执行这一原则的前提和基础。

怎样理解这一原则中的“应当”?所谓“应当”是命令性规定,不同于授权性规定的“可以”。

“应当”应理解为“必须”、“一律”而不许有例外,即凡未成年人犯罪都必须予以从宽处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所谓“从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幅度内比成年人犯罪所判处的刑罚适当轻一些。

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成年人犯此抢劫罪从轻处罚的最低限度就是三年有期徒刑。

所谓“减轻”处罚即低于法定刑的最低刑判处刑罚。

如《刑法》第127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处罚即可以判处不满三年的有期徒刑,也可以判处拘役或管制。

在正确理解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要正确适用这一原则。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从宽处罚原则时,要正确选择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要根据行为人罪责的轻重和改造的难易程度来选择。

正确适用刑罚需要全面把握案件事实,特别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况:
⑴、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差别。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

都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应当实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没有具体标明犯罪的未成年人年龄差别对具体适用从宽处罚原则的影响。

我认为应当参照民法的做法,将周岁不满18周岁的年龄划分成两个年龄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低年龄段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年龄段。

对低年龄段者应较多考虑减轻处罚,对高年龄段则侧重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另外,在两个年龄段内还要根据其主观恶性程度予以适当量刑,做到与刑罚相适应。

⑵未成年人犯罪跨责任年龄段的刑事责任问题。

这里有两个问题。

未成年人满16岁前后的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对已满16岁后又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否应当一并追究其已满14岁不满16岁期间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我认为应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的犯罪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犯罪,则应与其已满16岁后的犯罪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如某男在15岁时实施了抢劫,17岁又实施强奸,就应一并追究其抢劫罪和强奸罪的刑事责任;第二,如果行为人已满14岁,不满16岁期间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属《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范围,就不应追究其不满16岁时实施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审理被告人满16岁以后的犯罪时,不应一并追究其在已满14岁不满16岁期间实施的一般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

其次,关于满16岁到满18岁者前后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这里也有两个问题:第一,是否将前后罪并罚判处行为人死刑立即执行问题,这一点后面还会谈到,这里不再赘述;第二,除应处死刑的情况下,对行为人18岁前后的犯罪应否以及怎样适用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从宽处罚问题,我认为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满18岁前后实施的是同种犯罪的,如果主要犯罪是在不满18岁实施的,可以考虑对全案仍适用从宽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

其次,满18岁前后实施的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对满18岁前的犯罪量刑时仍应适用从宽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

3、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原则。

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更不能允许等到18周岁以后再判死刑,这是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一贯政策中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为什么不适用死刑?这是因为死刑是最严厉的处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利的刑罚。

我国刑法立法思想认为,不满18岁的未
成年人犯罪,即使是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非常严重,但由于行为人年龄尚未达到成年,责任能力不完备,因而主观罪过较成年人同样的犯罪相对轻一些,其刑事责任也相应轻一些;同时,行为人犯罪时未达成年年龄,还具有改造的可能,因此对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把握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这一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管其危害程度有多么严重,一概不适用死刑;第二,对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也不能判处死刑。

不适用无期徒刑的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的根据,来自于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款规定属于法定情节,即: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试析:如果末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的,由于无期徒刑这一刑种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减轻处罚,即适用排列在无期徒刑之前的刑种,即有期徒刑。

如果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为死刑的,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不适用死刑没有异议。

但该条规定并末指明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就已经是给予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再适用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

因此基于同样理由,我们认为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为死刑的,不能适用死刑,也不能适用无期徒刑。

如果未成年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中。

同时还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的,我们认为应当依照刑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的量刑顺序,先从重,再从轻、减轻的办法来处理。

因此根据前述理由,仍然不能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

本着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刑罚的立法思想,对未成年人也不适用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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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其他问题。

缓刑。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予,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如果未犯新罪,未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我们认为,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政策的重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有着更积极的意义。

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脱离自已的家庭,仍在原所在学校学习和单位工作,对促进末成年犯罪人改造、稳定其家庭生活、争取社会同情、维护社会安定都有着积极意义。

因此,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人,只要不是累犯,在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都应考虑予以缓刑。

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明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8日)第13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来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关于免刑的适用问题。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没有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但我国《刑法》第13条中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能给予刑事处分;但可以免刑的,条件是必须“情节显著轻微”。

未成年人犯罪本来就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年龄情节,再同时存在其他法定的或者酌定的从宽情节,综合各种情节看整个犯罪案件属于“情节轻微”,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不需要判处刑罚”,当然应适用免刑。

对未成年
人是否可以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首先,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应就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未成年人已满16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而从事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应以未成年人自身的财产做为处罚的对象,未成年人没有财产的,不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

其次,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适用未成年犯罪人,刑法第54条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它们是: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未成年人在犯罪的时候尚不满18周岁,上述四项权利中除第②项外,可以说未成年人本身还不具有这些权利。

这是因为:第①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能享有(宪法第34条);第③项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从日前各国家机关招聘的条件看,最低条件也在大专学历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现行教育体制很难在不满18周岁以前取得大专文凭,并进而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第④项担任国有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除与第③项条件基本相同外,还要求须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

不满18岁的未成午人根本不可能具备这项权利。

再从我国刑法设置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种的目的来看,主要是针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以
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这些犯罪分予的政治权利,也是为了防止他们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利用这些权利再次实施犯罪。

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则不同,一方面是他们在犯罪的时候还不具有剥夺政治权利内容中的大部分权利,更谈不上利用这些政治权利来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无论是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还是独立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对未成年人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复学、升学和就业都不利。

因此,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最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没收财产的理由如下:
(1)未成年人通常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家庭内共同生活,从法律意义上说,其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应属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有,未成年人除个人的生活用品外,一般不具有个人所有的财产。

如果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没收财产,势必将侵害到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未成年人必须在已满16周岁以后方能参加工作,获得收入。

从法律上说,此时其获得的收入应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但即便是从16周岁开始工作到不满18周岁实施了犯罪行为时为止不到2年的时间内,其积累的财产数额也不会有多大。

我国刑法设置没收财产刑的目的,是为了摧毁犯罪活动的物质基础,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能力。

因此,没收未成午人数额不大的个人财产,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5、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预防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家庭和学校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教育。

父母总是认为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孩子就可以并且应当成才,而学校认为只要抓好教学质量,督促学生好好学习,只要成绩好就是好学生,对于未成年人心理上和生理上尚未成熟,容易受外界影响却视而不见。

如邓州市X中的学生蒋××盗窃一案,蒋××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一贯良好,深受父母和老师的喜爱,在其上高三时迷恋游戏机不能自拔,进而旷课,因其父母给的零花钱已不能满足其需求,从而走上盗窃之路,案发后,学校和父母才如梦初醒,后悔不已。

惩罚和教育未成年犯罪人应从预防和保护开始。

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青少年法律咨询与研究中心,工作重点是对还没有出事的、健康的孩子给予预防性和前瞻性辅导。

1999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对这方面工作的有力推进,这是继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我国第二部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性法律。

其初衷是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加强防范未成年人犯
罪的三道防线:家庭防线、学校防线、社会防线。

对未成年犯罪人量刑定罪重在挽救,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时应始终把定罪量刑作为矫治犯罪的必要手段,实事求是依法定罪,适当量刑,以求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参考文献资料】
1、邱兴隆、许章润著《刑罚法》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制定。

5、20XX年2月26日中共国务院又颁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5月2日。

7、艾如张、张艳著《青少年不完全心理疾患》新世界出版版20XX版。

8、《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XX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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