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涉及银行业务的有关法律问题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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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2)建设用地使用权; •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 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6)交通运输工具; •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 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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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
•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
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 偿。” )
• 2.建筑工程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及2002 年6月20日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3.船舶、航空器优先权 (《海商法》及《民用航空法》)
3
3、公司为他人担保的有关规定 (1)
3、公司为他人担保的有关规定 (2)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 项: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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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为他人担保的有关规定 (3)
•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 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法》中银行业务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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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调整对象
• 《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 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 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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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董事会 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 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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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押
1.增加了最高额质押的担保形式
• 《物权法》第222条规定,出质人与 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 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 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7
2、扩大了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范围,有 利于银行的实务操作
• 物权法在权利质权的客体上新增加了两类重要的 财产权利, • 即基金份额与应收账款。 • (1)基金份额可以设定质权。 • 基金份额和股份一样,是资本市场中的一种重要 的财产类型,法律上既允许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作为担保物,也应允许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作为担保物,以扩充当事人的融资担保工具。
6.划拨土地的出让金优先补偿权
7.司法费用的优先权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权
24
• 1.严格规范抵、质押登记操作 • 掌握异议登记的相关规定。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必须对不 动产的权利状态进行深入调查,如发现处于异议登记期间 的,则不应接受,应要求借款人更换抵押物,或待异议登 记失效后再办理。
• 2、谨慎发放动产浮动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 在办理动产抵押浮动贷款时,要深入调查办理动产抵押贷 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情况,随时掌握借 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动产抵押物变动情况,审慎发放此 类贷款。 •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时,银行不仅应当关心这些应收 账款自身的合法有效性,而且应当查询人民银行的企业征 信系统,详细掌握企业应收账款数据信息;合理地评估其 价值,以确保未来担保权益实现中变现的及时性和充分性。 基于此,审查应收账款背景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有关当 事人的信用、信誉都关系到应收账款担保的可执行性。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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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收账款可以设定质权
• 所谓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 票据或者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 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 • 央行2007年9月30日公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办法》 • 按照央行的规定,可用作办理质押贷款的应收账 款为: • (A) 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 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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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所允许抵押的财产包括所有法律、 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而担保法所 允许抵押的财产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 物权法第180条第(七)项规定,在抵押法 律制度的安排上,结束了多年的“法无明 文规定即禁止”还是“法无禁止即许可” 或“法无禁止即自由”的争论 • 物权法在抵押制度上选择了“法无禁止即 自由”的私法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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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为他人担保的有关规定 (4)
•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公司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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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权法与银行业务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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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了担保物范围、增加了担 保种类,有利提高银行债权保障
• (一)抵押
• 1、扩大了可以设定抵押的抵押物范围 • 《物权法》对抵押财产的范围作了多处规 定,其立法的着眼点从“所有权”转向了 “处分权”。 • 《物权法》第180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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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第一百八十 条扩大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主要变化:
• (1)将作为抵押物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等土地使用权”改为“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2)明确列举了可以抵押的动产种类(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3)将正在建造的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纳入可 抵押物; • (4)灵活规定了可抵押的“其他财产”,即只要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财产均可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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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等知训产权中的财产权; • 6、应收账款;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出出质的其它财产权利 • 但是在列举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仍然坚持了 “法定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 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没有突破“法无禁止即许可”的私法自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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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 产; (C)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D)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 费权;
(E)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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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无规定的财产权利不能出质
• • • • 抵押:法无明文禁止的财产均可抵押 动产质押:法无明文禁止的财产均可设定质押 权利质押: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设定质押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 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 1、汇票、支票、本票 • 2、债券、存款单; • 3、仓单、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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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公司与子公司
•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 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 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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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 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 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 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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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物上的承租人权利 5.国家税收
(通常情况下,抵押权优先于国家税收权,国家税收权只优先于无担 保债权,但应注意:在抵押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税收的优先权将会 升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 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注意事项
12
二、增加了动产浮动抵押这一新的担保 方式,扩大了商业银行信贷空间
• 《担保法》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均为抵押 时已经现实存在的财产。 • 《物权法》第181条则规定,经当事人书面 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 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 的动产优先受偿,即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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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 浮动抵押虽有使抵押人既能融通资金,又对其经 营活动不产生任何影响和妨碍的优点,但这一制 度的固有缺陷可能导致银行贷款损失的后果也应 当高度重视。 • 动产浮动抵押对银行的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因为浮动抵押在实现前 抵押物的范围并不确定,债务人对抵押财产仍享 有管理控制的权利,可以在生产经营中利用,对 担保财产的处分不受任何限制,债权人对抵押物 的状态和风险很难进行实时监控,难以及时向债 务人主张排除风险的要求,这使得抵押人故意通 过处分财产逃避银行贷款债权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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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余额 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 担保法的该规定实质是不允许重复抵押。但物权 法的前述规定改变了担保法的规定,以同一财产 向同一债权人或不同债权人多次抵押的,抵押人 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抵押物财产的价值,数个 抵押权按照物权法的该条规定的顺序受偿。 • 是否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由当事人根 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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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允许重复抵押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 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本条是关于同一财产上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问题的规定。 • 关于这一问题,《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 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2)建设用地使用权; •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 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6)交通运输工具; •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 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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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
•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
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 偿。” )
• 2.建筑工程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及2002 年6月20日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3.船舶、航空器优先权 (《海商法》及《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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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为他人担保的有关规定 (1)
3、公司为他人担保的有关规定 (2)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 项: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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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为他人担保的有关规定 (3)
•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 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法》中银行业务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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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调整对象
• 《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 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 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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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董事会 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 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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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押
1.增加了最高额质押的担保形式
• 《物权法》第222条规定,出质人与 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 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 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7
2、扩大了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范围,有 利于银行的实务操作
• 物权法在权利质权的客体上新增加了两类重要的 财产权利, • 即基金份额与应收账款。 • (1)基金份额可以设定质权。 • 基金份额和股份一样,是资本市场中的一种重要 的财产类型,法律上既允许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作为担保物,也应允许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作为担保物,以扩充当事人的融资担保工具。
6.划拨土地的出让金优先补偿权
7.司法费用的优先权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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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严格规范抵、质押登记操作 • 掌握异议登记的相关规定。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必须对不 动产的权利状态进行深入调查,如发现处于异议登记期间 的,则不应接受,应要求借款人更换抵押物,或待异议登 记失效后再办理。
• 2、谨慎发放动产浮动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 在办理动产抵押浮动贷款时,要深入调查办理动产抵押贷 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情况,随时掌握借 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动产抵押物变动情况,审慎发放此 类贷款。 •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时,银行不仅应当关心这些应收 账款自身的合法有效性,而且应当查询人民银行的企业征 信系统,详细掌握企业应收账款数据信息;合理地评估其 价值,以确保未来担保权益实现中变现的及时性和充分性。 基于此,审查应收账款背景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有关当 事人的信用、信誉都关系到应收账款担保的可执行性。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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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收账款可以设定质权
• 所谓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 票据或者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 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 • 央行2007年9月30日公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办法》 • 按照央行的规定,可用作办理质押贷款的应收账 款为: • (A) 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 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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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所允许抵押的财产包括所有法律、 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而担保法所 允许抵押的财产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 物权法第180条第(七)项规定,在抵押法 律制度的安排上,结束了多年的“法无明 文规定即禁止”还是“法无禁止即许可” 或“法无禁止即自由”的争论 • 物权法在抵押制度上选择了“法无禁止即 自由”的私法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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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为他人担保的有关规定 (4)
•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公司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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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权法与银行业务 相关规定
8
一、扩大了担保物范围、增加了担 保种类,有利提高银行债权保障
• (一)抵押
• 1、扩大了可以设定抵押的抵押物范围 • 《物权法》对抵押财产的范围作了多处规 定,其立法的着眼点从“所有权”转向了 “处分权”。 • 《物权法》第180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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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第一百八十 条扩大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主要变化:
• (1)将作为抵押物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等土地使用权”改为“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2)明确列举了可以抵押的动产种类(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3)将正在建造的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纳入可 抵押物; • (4)灵活规定了可抵押的“其他财产”,即只要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财产均可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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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等知训产权中的财产权; • 6、应收账款;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出出质的其它财产权利 • 但是在列举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仍然坚持了 “法定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 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没有突破“法无禁止即许可”的私法自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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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 产; (C)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D)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 费权;
(E)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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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无规定的财产权利不能出质
• • • • 抵押:法无明文禁止的财产均可抵押 动产质押:法无明文禁止的财产均可设定质押 权利质押: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设定质押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 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 1、汇票、支票、本票 • 2、债券、存款单; • 3、仓单、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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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公司与子公司
•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 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 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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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 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 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 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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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物上的承租人权利 5.国家税收
(通常情况下,抵押权优先于国家税收权,国家税收权只优先于无担 保债权,但应注意:在抵押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税收的优先权将会 升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 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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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了动产浮动抵押这一新的担保 方式,扩大了商业银行信贷空间
• 《担保法》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均为抵押 时已经现实存在的财产。 • 《物权法》第181条则规定,经当事人书面 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 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 的动产优先受偿,即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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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 浮动抵押虽有使抵押人既能融通资金,又对其经 营活动不产生任何影响和妨碍的优点,但这一制 度的固有缺陷可能导致银行贷款损失的后果也应 当高度重视。 • 动产浮动抵押对银行的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因为浮动抵押在实现前 抵押物的范围并不确定,债务人对抵押财产仍享 有管理控制的权利,可以在生产经营中利用,对 担保财产的处分不受任何限制,债权人对抵押物 的状态和风险很难进行实时监控,难以及时向债 务人主张排除风险的要求,这使得抵押人故意通 过处分财产逃避银行贷款债权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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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余额 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 担保法的该规定实质是不允许重复抵押。但物权 法的前述规定改变了担保法的规定,以同一财产 向同一债权人或不同债权人多次抵押的,抵押人 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抵押物财产的价值,数个 抵押权按照物权法的该条规定的顺序受偿。 • 是否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由当事人根 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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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允许重复抵押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 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本条是关于同一财产上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问题的规定。 • 关于这一问题,《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 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