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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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综[2011]2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通知

(桂财综〔2011〕2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目前我区一些单位对伪造、贩售、持有、使用假票证、虚开发票报账等违法犯罪行为缺乏防范和惩治意识,导致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等问题泛滥,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为从源头上治理假发票使用行为,遏制假发票违法犯罪猖獗的势头,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税秩序,净化财税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财税票证包含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票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区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问题突出,使用虚假发票报账、虚列支出财务造假、偷税骗税、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扰乱了财税征管秩序,危害经济社会安全,而且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我区对外形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遏制上述现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工作对立足于从源头上规范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和政府非税收入行为,维护财税法纪、规范财税秩序、净化财税环境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注重财务规范管理,完善税收票证监管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财税法律、法规等不法行为,切实增强监督实效,着力推进财税票证的源头治理,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出一个齐抓共管的良好财税管理氛围。

二、财税票证监管的责任单位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及所属部门,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各企业单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事业单位、社会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编制部门批准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各人民团体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由社会公民自愿组成,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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