筵席税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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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税退出历史舞台

(资料来源:《中国财经报》,刘佐,2008-02-05)

国务院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共有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等6件税务部门的行政法规宣布失效或废止。

筵席税暂行条例的施行情况似乎可以这样概括:阻力很大,所得微薄,总体效果不好,进退两难,征税地区及其收入逐步减少,名存实亡。

征收筵席税阻力重重

大环境不理想:由于党风、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一直没有实现,公款大吃大喝之风在有些地区、部门、单位不仅没有煞住,而且愈演愈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到省部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发了不知多少份红头文件,还是禁而不止。在此情况下,依靠一个约束力很有限的税收条例和承担税收工作的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又能解决多少问题?

税源控制困难:一是许多纳税人认为此税是餐饮消费的额外负担,不愿意缴纳;二是代征人(饭店)怕代征此税会减少客源,影响自己的营业收入,普遍不愿意代征此税;三是纳税人与代征人合谋分散开票(即一笔餐饮消费金额开具多张发票),逃税的现象很难控制。

税收制度、政策本身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此税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与营业税中饮食业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交叉,属于重复征收,税率总水平高达20%至25%,各国罕见这样的税收;二是对内资企业和中国人举办的筵席征税,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人举办的筵席不征税,道理上说不过去,执行上也难以行得通;三是对于在许多单位(包括“培训中心”之类的附设单位)内部设立的食堂、餐厅举办的筵席,税务机关无法征税。

进退两难名存实亡

筵席税暂行条例从发布以后20年间一直没有修改,而国家的经济、社会情况变化很大,条例原来的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具体规定已经显得非常过时:一是从国家产业政策来看,近年来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其中包括餐饮业,税收政策应当与此衔接;二是从消费来看,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改变,生活节奏的加快,去饭店用餐已经不再是奢侈行为,而是现代生活方式的表现(方便、快捷、经济、利于交际,等等);三是居民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和物价水平都有了很大变化,条例规定的200元至500元的起征点早已不合时宜;四是由于消费方式、收入和物价的的变化,原定的计税依据也显得不够合理了。例如,在起征点为300元的情况下,10个人吃一顿每人30元标准的大众化的自助餐需要缴纳筵席税,而另一个人独自吃了一桌299元的饭菜却不必缴纳筵席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筵席税的立法精神。

因此,征收筵席税的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和此税的收入数额一直很少:1989年收入800万元,1990年和1991年收入各400万元,1992年收入300万元,1993年收入100万元。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和广州、深圳等大城市始终没有征收此税。

从总体上看,征收筵席税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政治、经济目的,所得财政收入也是微乎其微,各方面对此税的评价都很低。为此,国家税务局于1991年提出了停征或者撤并筵席税的建议。1993年,财政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建议停止征收筵席税的请示。但是,由于有

关领导认为公款吃喝正在盛行,担心取消此税会引起误解,所以作出了暂缓废止此税的决定。同年8、9月间,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制改革方案中再次提出了取消筵席税的建议,并先后在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获得通过。但是,由于后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出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考虑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筵席税最终未能在这次税制改革中取消。

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将筵席税下放给省级地方政府管理,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征收与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具体征收办法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从1994年以后,征收筵席税的地区也越来越少。2002年至2005年4个年度的筵席税收入分别为132万元、41万元、21万元和47万元,说明各地已经停止征收此税,所得零星收入只是追缴以往年度的欠税。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即日起失效。至此,筵席税终于退出中国税制的历史舞台。

思考:运用税收原则,分析筵席税为什么要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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