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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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驻政[2009]132号
【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24
【实施日期】2009.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
(驻政〔2009〕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金是经济运行的血液,优化金融环境、吸引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入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基础和有力手段。目前全市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基础仍不稳固,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较多,进一步优化环境、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强化激励,吸引更多金融信贷资金投入,是巩固经济企稳回升形势、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现就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吸引信贷投入、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证中央和地方投资项目所需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1.各金融机构在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均衡增长的基础上,统筹配置信贷资源,优先保证手续齐全、符合开工和建设条件的中央投资项目、省“8511”投资项目、市属107个重点项目和“4567”投资促进计划项目所需配套信贷资金落实到位。对已经启动、正在建设的项目,要保证必要的信贷资金及时安排和足额拨付;对符合新增投资投向、正在报批或需要完善开工条件的项目,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项目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高效率做好信贷审查和信贷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工作。
2.市发改委要监测中央和地方投资项目的开工建设、生产经营、销售利润、资金需求等方面的情况,设立台账。特别是对于大型项目和关键企业,要加大监测力度。充分发挥市企业服务年活动办公室的作用,落实领导分包企业、分包项目和现场办公制度,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对于企业反映的资金需求,定期商同人民银行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并关注企业资金使用情况。
二、做好国家十大振兴行业和市支柱产业的资金支持
3.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明确支持的专项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企业服务年洽谈和资金协调的重点。金融机构要根据产业规划的要求和项目需求特点,重点选择与未来经济发展和经济振兴关联度高、关系国计民生、抵御经济波动能力强的弱周期行业,积极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融资力度,做好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
4.由市发改委牵头,对驻马店市能源和煤化工、医药、建材、食品、机械制造等六大支柱产业逐一制定调整振兴计划和信贷支持计划,在财政资金的扶持下,针对产业规律实行逆周期信贷支持。由人民银行牵头,落实省政府关于电力、钢铁等支柱行业相关封闭贷款管理规定,及时根据企业需要发放封闭贷款,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对省百户重点企业和50户高成长性企业本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同级政府落实贷款利息补贴20%政策。对市重点工业企业本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10%给
予贴息。
5.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优势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信贷”服务,落实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提高到出口退税额90%的政策,支持优势企业扩大出口。金融机构要组织企业开展产业链和供应链合作,对上下游企业开展包括订单融资、仓单融资、应收账款抵押等产品在内的供应链融资。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信贷服务
6.金融部门要尽快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加大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