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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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P-11-F1

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明细表使用说明:

1.本文规定了一般船舶检修、养护的责任分工(见下表),由于船舶设备的不同,人员配备的差异,各轮可对有关

项目进行补充或临时调整。

2.对有关项目进行补充或调整时,机电动力设备由轮机长制定;部门内部的分工由部门负责人确定;部门之间的分

工由部门负责人协商经船长决定后公布执行,并报船舶管理部备案。

3.检修负责人是设备的主管人,负责检修、测量、修理等工作,并做好各种记录。

4.养护负责人对设备的正确使用及保养清洁等工作负责,并做好必要的记录。

5.检修负责人应经常检查设备的养护工作及使用情况,必要时可向养护人提出意见和要求。养护人对检修负责人提

出的正当要求应努力做到,并经常向部门负责人及检修负责人报告在使用及养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便检修负责人及时处理。

6.本船养护负责人所列人员缺编时(如无机工编制),则该项目检修负责人同为养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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