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审批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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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审批办事指南事项名称营业性演出(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审批

申报主体法人□

√个人□√其它□

法定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申报条件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法人或持《个体演员备案证明》的个人,在演出日期3日前,持《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提出申请,演出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禁止的情形。

申请材料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

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4.组台演出的,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5.未成年人演出的,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需临时搭建舞台、看台且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活动除外),提供承建单位竣工验收后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先批准,后补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在批准决定书中注明)。

7.如以上申请材料所列事项变更,按审批程序提供相应变更事项材料。

办理期限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受理、审核→出具决定书(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决定书中注明需补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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