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2、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

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协议中约定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如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则平均分配股东利润。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设定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由各工商所和行政审批大厅审查员审查,报注册科长核准。

办理时限对材料齐全准予登记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照。

受理科室由各工商所和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咨询电话41419342

决定机关璧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每户300元,变更登记费每户100元,副本每份10元,注销登记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每年3月至6月年检

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参考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_______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__万元,以______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

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__万元,以______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

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_______、其他组织

合伙人1委派_______(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

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

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_______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_____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独资、合伙、公司区别与联系

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是当今市场经济中最典型的三种企业形式,它们虽然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但是三者的法律形态却有以下几点区别: (1)存在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制企业依据公司法设立,受公司法调整;合伙制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受合伙企业法调整;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 (3)组建方式不同。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4)投资人与企业(公司)的财产关系不同、责任形式不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彻底分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负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相对分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人以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即负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内部事务管理结构不同。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定职权和公司章程的约定管理公司事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检查他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 (6)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相比,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条件较宽松,设立程序较简便,进入或者退出市场也较灵活;但是其公示性(主要指财务公开程度)不如公司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大于公司和合伙企业。(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 业的比较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 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数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 2. 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 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组织形式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相比,合伙有其他经济体无法代替的优势,同时也有自身的不足,这需要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目的和取舍进行选择。 (1)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但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但与公司股东的责任相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5)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习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无效,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A.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人之间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 )。 A.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C.根据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贡献大小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D.由各合伙人协商决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4.下列各项中,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聘请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C.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D.个人独资企业因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5.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作为投资人出资方式的有( ), A.土地使用权B.其他财产权利C.劳务D.家庭共有财产 6.甲、乙、丙经营一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由甲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后来乙擅自代表合伙企业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如无其他违法情节,则对该合同的处理应当是( )。 A.如果某企业不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则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应履行该合同,乙应承担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B.如果某企业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则合同无效,甲向某企业负合同无效责任 C.无论某企业是否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合同都有效,合伙企业履行合同,甲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D.无论某企业是否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合同都无效,乙向某企业负合同无效责任 7.合伙人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中,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有( )。 A..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C.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D.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8.某一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在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合伙人甲、乙、丙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剩余债务的解决方法是( )- A.应当结束清算程序,注销该企业,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B.不能结束清算程序,剩余债务由原合伙人甲、乙、丙继续清偿 C.不能结束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此后的连续五年内,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D.应当结束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原合伙人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 A.不再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最新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附件1: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doc 30页)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doc 30页)

...../ 注册会计师02 第四节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P27)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2)债权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P27)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P27)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2个月就是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二者的区别就是: 1、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数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 2、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组织形式与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相比,合伙有其她经济体无法代替的优势,同时也有自身的不足,这需要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目的与取舍进行选择。 (1)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与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但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与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与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与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与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但与公司股东的责任相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她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与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与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5)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它的优势在于: (1)个人投资,设立容易。因为就是一个人投资,个人决策即可设立,无须与其她人在一起按照议事程序制定章程,申请、登记也比较简便。 (2)规模较小,灵活多样。个人独资企业为一人出资,一般都规模较小,或者说,绝大多数就是小规模的经营,能适应市场迅速多样的变化,以多样化的经营适应市场多样的需要。 (3)个人经营,效率较高。个人独资企业往往就是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体,业主自行决定经营事项,效率高、行动快,这种运营方式使个人独资企业更易于贴近市场,更富于竞争力。 (4)吸纳劳动力,扩大就业。个人独资企业点多、面广、数量大,可以吸纳一大批人就业,服务于社会,也为自己谋利。(5)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举办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就就是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入投资领域,这种投资的数额会随着个人独资企业所发挥的作用与企业素质的提高而有所变化。 (6)有利于适应产品、服务创新的需要。个人独资企业规模小,又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例1】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 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8)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7)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2】(2007年CPA)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习题与答案)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答案见后)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 )。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出资的是()。 A.劳务 B.土地使用权 C.专利权 D.家庭共有的房屋 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该一定的期限为()。 A.15日 B.30日 C.45 日 D.90日 4.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惟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陈某进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5.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 )。 A.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缴纳罚款 C.缴纳罚金 D.没收财产 6.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合伙人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B.合伙人首次缴付的出资不得低于认缴数额的20% C.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D.合伙人可以用房屋所有权出资 7.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伙企业法》又没有规定的,实行()的表决办法。 A.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最新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法 一、单选题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物中,不是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的有( B ) A、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该期间是(C )A、10 日B、15 日C、30(20)日 D 、60 日 3、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 A、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D、投资人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4、甲、乙、丙拟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4:4:2.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D ) A、按4:4:2.的比例分配损益 B、在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损益 C、按3:3:4 的比例分配损益 D、按利润3:3:4 的比例分配,亏损由丙承担 5、某个人独资企业由王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D ) A、不再清偿 B、以王某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C、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D、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 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王某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B )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的比较 Written by Peter at 2021 in January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 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数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 2. 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 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组织形式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相比,合伙有其他经济体无法代替的优势,同时也有自身的不足,这需要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目的和取舍进行选择。 (1)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但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但与公司股东的责任相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5)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它的优势在于:(1)个人投资,设立容易。因为是一个人投资,个人决策即可设立,无须与其他人在一起按照议事程序制定章程,申请、登记也比较简便。(2)规模较小,灵活多样。个人独资企业为一人出资,一般都规模较小,或者说,绝大多数是小规模的经营,能适应市场迅速多样的变化,以多样化的经营适应市场多样的需要。(3)个人经营,效率较高。个人独资企业往往是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体,业主自行决定经营事项,效率高、行动快,这种运营方式使个人独资企业更易于贴近市场,更富于竞争力。(4)吸纳劳动力,扩大就业。个人独资企业点多、面广、数量大,可以吸纳一大批人就业,服务于社会,也为自己谋利。(5)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举办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就是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入投资领域,这种投资的数额会随着个人独资企业所发挥的作用和企业素质的提高而有所变化。(6)有利于适应产品、服务创新的需要。个人独资企业规模小,又比较灵活,在市场竞争中以创新求生存,用创新来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要,争取市场空间;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优点: 1、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充分体现了合伙企业的自治性,突出了合伙协议的作用,大部门除了协议没有约定的才适用规则,体现了协议——“小宪法”作用。 2、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3、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4、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减少开支 5、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6、出资方式多样,劳务(有限公司无),评估作价都可以合伙人协商。 缺点 1、相对于会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得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个人独资企业 优点 1.创立容易。例如,不需要与他人协商并取得一致,只需要很少的注册资本等。

2.维持个人独资企业的固定成本较低。例如,政府对其监管较少,对其规模也没有什么限制,企业内部协调比较容易。 3.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缺点 1.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时企业的损失会超过业主最初对企业的投资,需要用个人其他财产偿债; 2.企业的存续年限受制于业主的寿命; 3.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金用于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优缺点 优点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投资的风险 其最能吸引投资人之处就是使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义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让到其股东身上(前提是股东能够说明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分裂)。在现代,人们从事商事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投资者都希望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资者通过有限责任原则锁定了经营风险,可以避免了因其投资失败而倾家荡产,失去投资热情。法人投资者通过全资子公司形式,分别经营数种不同的业务,避免某一产业失败而拖累其他产业。采取这种方式经营的企业,对其债权人而言起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也不至于因为该企业某一产业的失败而危害到其整体的权益。这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使惟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有限责任意味着定量资本金的风险和无限利润的可能性,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最富有吸引力之处。正如美国前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1911年称誉:“有限责任原则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2、提高了公司的竞争力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SB005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月(季)度和年度汇算清激时申报纳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额。 三、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填报本表。其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申报表录入项目说明: (一)所属行业按工业、商品流通企业、远输业、施工房地产开发业、旅游饮食服务业、邮电通讯业、电影新闻出版业、农业、其他行业填列。 (二)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选择需录入的数据项: 1、按查账征收时:录入除系统自动计算外的其它所有数据项。 2、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时:应区分填写项目是按‘销售收入’或是‘成本费用’的核算方式,分别选择企业相关的核算项目录入申报表。 (1)填写项目选择“销售收入”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有关的项目; (2)填写项目选择“成本费用”时,只需填写与成本费用有关的项目。 3、按预征率征收时: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录入有关的数据项。 (三)表中第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来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成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四)表中第19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五)表中第29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六)表中第33栏“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表中第34栏“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 (八)表中第39栏“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五、表内主要逻辑关系和计算方法: (一)系统根据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的分摊比例算出本投资者的经营所得: 1、按“查账征收”或“预征率征收”时,按会计核算方式计算; 2、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1)选择按“销售收入”核算时:本投资者经营所得=收入总额×分摊比率×应税所得率(2)选择按“成本费用”核算时:该投资者经营所得=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分摊比率; (二)表中第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的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三)应纳税所得额=本投资者经营所得+本投资者工资-本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从所有其它企业获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四)根据应纳税所得额从累进税率表中取出适用税率; (五)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扣除数)×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与从所其它企业获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之和; (六)期未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缴入库所得税额+期初未缴所得税额-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七)开票税金=应征税金-抵缴数-减免数-缓缴数。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和联系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和联系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但是法律确认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承认它有一定的独立的能力。我国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个人独资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不能使用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法律没有限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金额,由投资人在设立时予以申报。投资人的申报金额原则上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可以是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

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2、个人独资企业的限制条件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手续简单,经营灵活,所以,从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发展出发,法律上除作必要的限制外,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对于投资人的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外,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 (2)投资人须是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对于外国自然人只能根据《外商独资企业法》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身份的自然人,也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3、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当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似,但两者之间差异在于:(1)一人公司有最低设立资本门槛,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此要求,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二者 1. 投资人人数有所不的区别是: 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数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 2.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 财产归属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4、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组织形式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相比,合伙有其他经济体无法代替的优势,同时也有自身的不足,这需要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目的和取舍进行选择。 (1)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但与公司股东的责任相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合(2)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但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5)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它的优势在于:(1)个人投资,设立容易。因为是一个人投资,个人决策即可设立,无须与其他人在一起按照议事程序制定章程,申请、登记也比较简便。(2)规模较小,灵活多样。个人独资企业为一人出资,一般都规模较小,或者说,绝大多数是小规模的经营,能适应市场迅速多样的变化,以多样化的经营适应市场多样的需要。(3)个人经营,效率较高。个人独资企业往往是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体,业主自行决定经营事项,效率高、行动快,这种运营方式使个人独资企业更易于贴近市场,更富于竞争力。(4)吸纳劳动力,扩大就业。个人独资企业点多、面广、数量大,可以吸纳一大批人就业,服务于社会,也为自己谋利。(5)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举办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就是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入投资领域,这种投资的数额会随着个人独资企业所发挥的作用和企业素质的提高而有所变化。(6)有利于适应产品、服务创新的需要。个人独资企业规模小,又比较灵活,在市场竞争中以创新求生存,用创新来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要,争取市场空间;同时,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生产工具日趋小型化,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习题及答案

独资与合伙企业法 一、填空 1.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有三种方式,一是(自行管理),二是(委托管理),三是(聘任管理)。 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体现在(服务内容)和(责任承担方式)上。 5.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6.合伙人退伙分为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二、判断并改错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伙后,对原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 )3.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 ) 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 ) 5.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一个自然人。( √ )6.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债务。( √ ) 7、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

额时,应当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 )。 8、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 9、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10、刘某向黄某借款10万元作为出资,与其他2人共同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黄某欠合伙企业货款10万元,黄某可以将其对刘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 1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 × ) 12、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 ) 1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资格。( √ ) 14、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 三、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是(): A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B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 C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 D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公司 2、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顺序是() A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B支付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支付清算费用 C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单选: 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下列各项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A、投资人只能用个人所有的货币出资 B、投资人对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对外部任意第三人无效 C、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工厂”、“公司”等字样 D、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该一定期限为() A、10日 B、15日 C、30日 D、45日 4、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5、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的有() A、投资人不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清偿要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清偿要求的,则不再清偿 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A、不再承担责任 B、当其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家庭其他成员财产承担责任 C、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2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D、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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