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核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函[2007]64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7.06.30

【实施日期】2007.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7〕64号)

国家原子能机构:

现对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营运核电站、民用研究堆、民用工程实验反应堆的单位或者从事民用核燃料生产、运输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且拥有核设施的单位,为该核电站或者核设施的营运者。

二、营运者应当对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营运者以外的其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核事故造成的跨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的核事故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