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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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来源:日期:2011-12-31

一、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

税[2008]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3、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件或资格证明材料;

下列纳税分别应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在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外省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销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农业生产资料的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审核要点:

(一)受理环节

1、核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2、审核《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其他应当提供的各项资料内容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资料完整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限,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二)审核环节

1、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规定相

符;

2、审核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准确,与附送的资料是否一致;

3、调阅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核查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与纸质申报资料内容是否一致,纳税人财务核算对减免收入是否按要求实行单独核算;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通过《综合征管软件CTAISV2.1系统》正确录入《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准予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准予备案。

七、相关事项及后续管理

1、税源管理部门应用《综合征管软件CTAISV2.1系统》和《税收征管辅助系统》设立的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尤其是对减免税额较大的企业,进行同行业相关数据的比较分析,监控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与实际纳税能力的一致性、产品的税负率与实际相符情况;

2、政策法规部门应用《综合征管软件CTAISV2.1系统》和《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做好减免税的统计分析工作,跟踪监控辖区内减免税的审批执行情况;

政策法规部门可以每年度组织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审核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与减免税情况,对上年符合要求的可继续给予享受增值税优惠。对上年不符合要求的,应追缴已减免的税款,不再给予享受当年税收优惠,并在《综合征管软件CTAISV2.1系统》中提请《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准予登记备案后,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减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填写《取

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对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出具《取消减免税通知书》,停止其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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