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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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
征率和清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标 签】预征率和清算核定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公告﹝2010﹞1号
【发文日期】2010-07-23
【实施时间】2010-07-23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注释:部分条款失效。自2014年5月1日起,第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确定
参按照原核定征收率定率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适用原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废止,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1号)
注释:自2016年9月1日起,第二条“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
为8%。”废止。
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根据《》规定,现就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事宜进行公告。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容积率大于1.0(含)的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 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 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 《》(大地税函〔2006〕7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二)中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3号)第五条关于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
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8%。
主管地税机关确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的,应当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核定通知书
》。
本公告所称“普通住宅”,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主管地税机关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确定按照原核定征收率定率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适用原核定征收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3号)第六条关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