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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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重点
A、基础理论
一、市场调节的缺陷
一是市场障碍,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存在着一些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经济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二是由于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近利性),因而它是一种非理性的调节,有些经济领域民间投资不愿进人,市场机制也不能发挥调节作用;三是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它是一种事后调节,往往在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经济社会动荡衰退之后才缓慢恢复正常 。
二、国家调节三方式与经济法三构成
(一)调节三方式
第一、国家介入经济进行调节,就必须对市场进行干预,以国家强制力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以排除市场障碍,让市场机制恢复其应有调节机能。这是国家调节的第一种基本方式,即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方式。它主要包括:反垄断和限制竞争;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等。
第二、国家介入经济以后,在采取鼓励引导方式仍不能见效的情况下,便只能以国家拥有和可支配的资产参与直接投资经营,以促进那些对于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与长远发展关系重大,而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行业、产品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借此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第三、国家调节的任务是需要随时调查了解全社会及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经济和市场情况,掌握各种经济数据和信息,作出科学分析和预测;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制定和实施各种经济政策;国家还可以给企业和其他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以及其他各种帮助和服务。
(二)经济法三构成
1、为规制和保障国家所采取的第一种调节方式,即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规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它主要包括反垄断(限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他不公平交易规制法。这类法律需要规定其规制对象的标准和种类、主管机关的职权、处罚方式、实施程序等问题。
2、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二种方式,即国家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它主要包括国家投资法和国有企业法,其中包括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调整和改革的法律。此外还包括国家为调节市场而直接参与其他市场经营活动的法律。
3、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三种方式,即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
国家需要制定国家经济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与确立依据
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
1.法律性。它是由经济法确立和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是规范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各有关主体行为的准则。
2.普遍性。它作为经济法部门中众多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总括性原理和准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中的最高准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过程
3.特定性。经济法原则为经济法所特有,只适用于经济法范围,不适用于其它部门法。
(二)“控制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风险和经济风险分担总体公平原则”的内涵和要求
首先,经济法应当充分尊重和维护个体的控制经济风险的权利和自由,通过控制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风险维护和促进个体的经济效率;国家调节及经济法不得随意侵害各个体正当的经济效率和他们间的公平。竞争法对部分个体利用垄断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经济“效率”的限制,却促进了其他个体(经营者和消费者)经济效率和社会整体效率。
其次,国家在控制市场失灵风险的同时,又带来了政府失灵的风险和控制政府失灵风险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经济法原则也只能要求控制政府失灵风险,而不能完全避免这种风险。
最后,我们所提出的控制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风险和经济风险分担总体公平原则是经济法的普遍原则,在经济法体系中全部法律包括竞争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都要贯彻和普遍适用的,也是所有经济法规范从创制到实施全过程所必需遵循的
B、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二、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
三、商业混同(关键:会不会导致商业认同人的混淆):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使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行为。
四、虚假宣传:(一)虚假宣传的方式主要是:广告、产品标识等。(二)“引人误解”、“虚假” 1.虚假——真实性①真实、客观;②全面;③科学(未确定事实、未定认观点);④使用的术语、产品成份
名称,应符合我国国家标准2.引人误解——误导歧义性语言、消费者缺少专门知识、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 3.艺术夸张
(三)法律责任①民事责任;②行政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4条)
五、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的联系与区别:(一)联系:①都采用提供虚假信息的手段;②目的:误导消费者;(二)区别:①商业诋毁是一种特殊情况;②商业诋毁提供的信息指向竞争对手;③商业诋毁针对竞争对手的商品和服务,而虚假宣传针对自己
六、商业贿赂与正当佣金之间的区别:①佣金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②商业贿赂是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七、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利益的行为。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虚假不实的表示;内定人员中奖;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C、反垄断法
一、竞争:通过争斗成为强者的过程。
二、效率抗辩:当事人通过证明其参与的垄断行为(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或经营者集中)所产生的经济效果足以抵消或超过该行为的限制竞争效果,从而主张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种抗辩形式。
三、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四、滥用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在反垄断法中属于行为规制的范畴,但又是与结构有关的行为规制,即结构性行为规制。
五、竞争的功能:1、竞争促进社会技术进步2、竞争调节社会供求矛盾
3、竞争实现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
六、反垄断法的三大目标:制止垄断;维护竞争;保护利益
七、反垄断法的实施原则:1、本身违法原则2、合理原则3、域外效力原则
八、反垄断机构:①执法机构:商务部反垄断局,主管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主管涉及价格的反垄断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其他类型的垄断行为 ②反垄断委员会
九、市场支配地位认定:(1)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关系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