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师石河子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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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师石河子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的重要内容,对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文件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是指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三属”,在充分享受社会其他救助政策的同时,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

第三条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立足济难解困、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坚持救急救难、应救尽救,政府救助、社会帮扶、邻里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遵循及时适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帮扶援助对象

第四条帮扶援助对象是指具有师市户籍的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第三章帮扶援助情形及方式

第五条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三属”在充分享受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等因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帮扶援助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

(四)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七条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帮扶援助对象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1000元-5000元不等的资金援助。

1.帮扶援助对象因医治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援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家庭收入总和60%、50%的,最高分别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5000元、3000元。

2.帮扶援助对象因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2000元。

3.重点优抚对象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援助资金后,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3000元。

4.因自然灾害、火灾及其它突发性、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帮扶援助对象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3000元。

5.因交通事故,交通肇事者逃逸查找不到赔付责任人,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当年家庭收入总和,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2000元。

6.帮扶援助对象家庭主要成员因特殊原因发生变故,或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1000元。

(二)提供实物援助。按照帮扶援助对象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为帮扶援助对象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四章帮扶援助程序

第八条帮扶援助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发放等环节执行,原则上办理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九条申请受理分为个人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种方式:

(一)个人申请受理。申请人(户主)可向所在地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监护人、家属、所在社区(连队、村)可代为提出申请。

书面申请要如实反映住址、户籍、家庭生活人口及成员就业就学情况、家庭收入状况及家庭贫困的原因,并对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同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重大支出证明(如住院结算原始发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等)和其他证明材料,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存在困难的,由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调查提取。

(二)主动发现受理。各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以及社区(连队、村)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及时核查辖区退役军人、“三属”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各种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及个人提出帮扶援助申请。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帮扶援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帮扶援助并及时受理。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社区(连队、村)退役军人服务站报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初审(由民政、医保、社保、残联等相关部门联审),初审采取入户调查、核算收入、民主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社区(连队、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在初审和发放两个环节上实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困难原因、帮扶援助方式金额及举报电话,公示时间7天。

申请经初审通过并进行张榜公示后,由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八师石河子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审批表》,同全部申报材料及评审、调查、公示结果一并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第十二条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各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帮扶援助申请审核材料,以评审会(评审会成员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领导两名、综合科一名、服务中心一名组成)的方式进行集中复审后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为提高帮扶援助时效,帮扶援助资金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直接发放至帮扶援助对象,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由所在团场(街道、镇)先行审批,并先垫付资金及时援助。在急难情况缓和后,按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登记援助对象、援助事由、援助金额等信息并张榜公示,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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