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技局办公室关于整理上报我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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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局办公室关于整理上报我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济南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05.07.26

【实施日期】2005.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科技局办公室关于整理上报我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增加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实行政务公开、规范性文件上网的要求和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将我局2000年至2004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如下,请各处室或单位根据文件内容将本单位负责起草的文件正文(或复印件)4份,及文件电子版于8月10日前送交局办公室。

联系人:李月明

联系电话:86055010

电子邮箱:lym6548@https://www.360docs.net/doc/a917753636.html,

附: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科技局办公室

2005年7月26日附:

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4年

济科发[2004]14号关于加强我市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管理工作的意见

济科发[2004]16号济南市科技局、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驻济高等院校在小学生申请专利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科发[2004]17号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201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2010年工作 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济教基字[2010]9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0.03.08 【实施日期】2010.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201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济教基字〔2010〕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和劳动保障局,直属各学校(民办中小学):现将《济南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2010年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济南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2010年工作计划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0〕2号)要求,2010年全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教好教会”核心工作理念,突出“均衡、公平、质量、特色”关键要求,不断加强工作的针对性及有效性,以机制建设、政策引导为抓手,力争形成“小学搞活、初中改革、高中突破”的工作局面,在确保教育质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让每一个学生学好、学会。 一、积极构建大德育管理体系,强化德育工作的系列性、实效性和渗透性 1. 加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在校园内积极营造学习氛围,鼓励学生学习法律法规,熟知中小学生基本行为规范,坚决杜绝校园暴力,努力做到以健全的人格和文明的举止带动我市学生整体精神风貌的提升和完善。 2. 加强中小学生的读书教育。整合现有各个时段、各种主题的读书及征文比赛活动,积极打造富有泉城特色的学生品牌读书活动,通过读书活动的深入开展,努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不断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精神境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3. 加强中小学生德育课程建设管理及实施。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根据学校德育工作的实际需求,不断深化以德育教育为主题的学校课程及选修课程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发挥课程系统性的育人功能,逐步形成富有特色和创新精神的校园课程风景线。 4. 加强中小学生校外实践活动教育。从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心理需要出发,整合相关资源,积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第25届山东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同时改进校外实践基地活动的组织办法,提高活动安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力争通过丰富多彩的校外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组织协调能力、合作探究能力、实践操作能力以及适应环境的能力,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发展。 5. 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启动教师“心理咨询师”培训活动,鼓励教师学习并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人工费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的通知 济建标字[2010]7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鲁建标字[2010]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55元;装饰工程62元,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此价。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综合工日单价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 三、本通知自2010年8月15日起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标字[2010]18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 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鲁政字[2010]74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资折算的规定,经测算,我省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等)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42元/工日、35元/工日、28元/工日(省内各地最低工日单价详见附表)。 二、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建筑工人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测算,调整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44元/工日提高到53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市市场情况,定期测算各类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各市在规定定额中的本市人工工日单价时,应注意与省统一规定保持协调,并在发布前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各市发布的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和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作为建设市场有关主体工程计价的指导。 四、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二O一O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表.doc

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附1: 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鉴定,提高项目实施质量,促进项目如期完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科技局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无资计划项目除外),我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科技部、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科技部、省科技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验收鉴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保证验收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鉴定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是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协调、监督与管理。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是科技计划项目鉴定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分为重大专项项目验收、重点项

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三种类型。申请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可同时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申请成果鉴定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也可同时申请验收。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鉴定采取现场、集中会议、网络三种验收鉴定组织管理方式。重大专项项目实行现场验收鉴定,重点项目实行集中会议验收鉴定,一般项目实行专家网上验收鉴定。 第七条市科技局条件财务处负责选择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审计。 第八条申请成果鉴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技术鉴定同时向鉴定专家提供科技计划专项合同,由专家根据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内容一并进行审核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 第九条验收鉴定专家咨询费用由市科技局安排专项管理经费统一发放。 第十条项目验收以承担单位与科技局签订的科技计划专项合同为基本依据,主要对承担单位围绕项目实施所开展的工作、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创新点及取得的成效(包括科技成果、经济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三章验收程序、材料 第十一条验收程序 (一)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登陆济南市科技信息网-网上服务大厅,在线填写《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经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教育局 关于开展学生接送车辆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公安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部领导批示以及全国校园安全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精神,深入推进“护卫天使行动”和“金盾护学”活动,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学生接送车辆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公交管[2011]235号)要求和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决定自10月20日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学生接送车辆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学生接送车辆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使全市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广大师生和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学校周边交通环境进一步改善,学生接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涉及学生接送车辆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坚决杜绝涉及学生接送车辆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措施 (一)集中开展学生接送车辆排查和检验。一是做好档案登记工作。11月17日前,各级公安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对辖区内学生接送车辆进行一次摸底排查,特别是对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私人提供车辆接送学生等情况要纳入车辆户籍化管理,详细掌握辖区内学生接送车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健全完善学生接送车辆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内容实。二是要认真做好校车集中检查工作。公安交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登记、备案的学校专用

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分别对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规定的标准、《校车标识》(GB24315-2009)和《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09)严格检查审核,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校车要立即停运,坚决杜绝使用非法改装、拼装以及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同时,严格贯彻落实《校车标识》(GB24315-2009),统一、规范校车外观标识涂装、校车标牌的设臵。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监管,要求车主对校车定期进行检修,确保校车能够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校车各项机件性能良好。 (二)集中开展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管理和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学生接送车辆备案制度,集中审查辖区内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和安全驾驶资历,对驾驶人不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经历、最近3年内有记满12分记录,以及发生过致人伤亡交通责任事故、饮酒和醉酒后驾驶的,一律禁止驾驶学生接送车辆。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中小学、幼儿园落实校车驾驶人管理制度,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安全教育,并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对家长合租的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要组织到辖区交警大、中队接受一次面对面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集中整治学生接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充分借鉴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措施和经验做法,依托现有的99处护学岗,组织精干力量在上学、放学和周末学生回家的时间,对主要道路及校园周边设臵检查点,进行定点执勤或巡逻管控,严格整治学生接送车辆超员、超速、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对专用校车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并通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对非专用校车接送学生的,重点检查备案情况,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备案、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要逐一利用数码相机、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 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收费,幼儿园收费,幼儿园幼儿园,市直单位职工幼儿园,市直单位职工,收费报销标准 【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文 号】济财综[2016]10号 【发文日期】2016-03-28 【实施时间】2016-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福利支出管理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和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市直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二、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该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二)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

额分别不得超过165元/生、月。 (三)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四)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幼儿在本市入园的,费用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五)丧偶或离婚的,其幼儿入园费用由抚养方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六)已享受保教费减免政策的职工,幼儿入园减免后保教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报销办法,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数额。 三、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所需经费,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中列支。 四、中央、省驻济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及高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报销标准。 驻济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报销标准或参照本通知执行;驻济以外市直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执行职工单位所在地政策。 六、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济财综〔2013〕2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物价局 2016年3月28日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济办发[2009]18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03 【实施日期】2009.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办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济南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3日

济南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09〕22号)和全国、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关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推进构筑惩治预防体系、打造廉洁高效济南系统工程,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两年的不懈努力,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

瑞安市财政局文件

瑞安市财政局文件 瑞财法〔2009〕1号 关于印发《瑞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和《瑞安市财政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为了依法、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权,确保规范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瑞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和《瑞安市财政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瑞安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条为了依法、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局各科室(中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经济管理秩序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各科室(中心)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五条各科室(中心)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

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及认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及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组建、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我市工程化研究平台建设,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我市有关行业和领域中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辐射带动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实现再创新。鼓励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三)培养聚集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为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接受委托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工作,提高产学研结合、技工贸一体化、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实行有偿服务,培植发展科技产业。 第五条工程中心实行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单独核算,可以是独立法人。 第六条工程中心组建申请每年评选1次。每个技术领域或专业方向只设立一个,不重复建设。 第七条申报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国家、省、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省内同行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和市场竞争优势。 (二)制造业企业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农村与社会发展领域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贸易收入占企业年度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在60%以上。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重大技术成果。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三)单位大专以上的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在30%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公布第二期济南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名单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公布第二期济南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名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教高字[2011]6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1.09.07 【实施日期】2011.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公布第二期济南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名单的通知 (济教高字〔2011〕6号)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直属各学校: 根据济南市教育局《关于推荐第二期济南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的通知》(济教高字〔2010〕5号)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我市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人选进行了初评、复评,经公示和审核,共确定房伟等92名中小学教师为第二期济南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济南名师建设工程”是提高全市教师队伍素质,加快学者型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要按照《济南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管理办法》,对第二期济南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加强培养,放手使用,严格管理,发挥他们的骨干带头作

用和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附件:第二期济南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名单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附件: 第二期济南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名单 (共92人) 房伟高中语文济钢高级中学 李美瑛高中语文济南第七中学 李宏高中语文济南第十一中学 孙晓红高中语文济南回民中学 赵诗敏高中语文平阴县第一中学 龚红戈高中数学山东省实验中学 潘洪艳高中数学山东省实验中学 李善军高中数学济钢高级中学 韩庆东高中数学济南第二中学 安学保高中数学济南第九中学 滕岩高中数学济南第十一中学 吴金革高中数学济南第三职业中专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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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关于印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济财综﹝2005﹞8号 【发文日期】2005-01-01 【实施时间】200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人民银行(济南)各支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济南实际,我们制定了《济南市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地税、教育、人民银行等部门分工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按市对县(市)区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分级入库,即:市保留企业缴纳部分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其他企业缴纳部分,市与区(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长清、高新区)四、六分成,40%缴入市级国库,60%缴入区级国库,市与县(市)实行二、八分享,20%缴入市级国库,80%缴入县(市)级国库。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通过海关进口的商品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对从事生产卷烟的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

济南市押证施工文件

济建市字〔2011〕3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项目中标人 从业证书暂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项目中标人证书暂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济南市建筑工程项目中标人从业证书暂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防范挂靠投标、一证多岗和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等违法违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当进入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书暂存是指根据招标文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中标人拟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班子组成人员的有关证书予以暂存,待项目实施到一定阶段或完毕后取回的行为。 第四条施工单位项目班子人员的有关证书包括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证书和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等的岗位资格证书。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凭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办理该项目班子组成人员的取证手续。

第五条监理单位项目班子人员的有关证书包括项目总监的注册执业证书和监理员的从业能力证书。工程项目主体验收结束后,监理单位凭主体验收证明材料可办理该项目总监的取证手续,其余人员的证书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凭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取回。 第六条中标公示发布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人拟派驻项目班子人员的有关证书原件送交市城乡建设委招投标主管处室暂存,负责收证保存人员应向交证单位出具证书暂存证明。 第七条工程实施过程中,中标人项目经理或总监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取回证书: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或总监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七)招标人与中标人已解除合同的; (八)死亡; (九)遇其它不可抗拒因素。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取回证书的,中标人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建设单位书面意见,报市城乡建设委招投标主管处室办理取证手续。同时,中标人应向项目派遣不低于原中标项目经理或总监的主要条件及执

苏州市财政局文件

苏州市财政局文件 苏财绩〔2017〕36号 关于2016年度苏州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 再评价结果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00 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苏州市级财政支出项目自评价和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财绩〔2017〕10号)精神,2016年度苏州市级共有126个项目列入财政支出绩效管理范围,连同以前年度延期评价的59个项目,应评价项目共计185个。其中36个项目尚在实施过程中,评价效果无法体现,按规定不列入本次再评价范围;10个项目已列入重点评价;1个2015年度的延期项目因信息平台整合并入2016年度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因此列入本次再评价的项目为138个,其中包括

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涉及的18个县区联动项目。 在预算部门(单位)上报自评价的基础上,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我局委托苏州金鼎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并出具了复核报告。10月16日~18日,我局邀请上海财经大学、江苏省委党校、苏州市人大、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职业大学等部门绩效专家,以及我局预算处的负责人组成专家组,对上述138个项目进行了绩效再评价。 再评价实行百分制,内容及权重分别为:投入28分、产出28分、结果16分、影响力8分、指标质量4分、报告质量12分、组织管理工作4分。结合指标属性和评价要求,在征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客观的评分标准,并依此对各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了单位自评、委托第三方复核、绩效管理处的预评。专家组在此基础上结合报告和项目特征进行了综合评分,据此评定项目绩效管理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不含)为“良好”、80 分(不含)以下为“一般”。现将本次绩效再评价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6年度苏州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再评价结果 经绩效再评价,2016年度苏州市级138个财政支出项目中,20个项目获评“优秀”等级,占14.49%;108个项目获评“良好”等级,占78.26%;10个项目获评“一般”等级,占7.25%(各项目再评价结果详见附件)。 二、预算部门(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现状

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济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一般划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具体形式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统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

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孵化器以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与大学、科研院所及社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创业服务网络。 第五条孵化器应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和发展专业化,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区域科技创业孵化能力。 第二章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孵化器资质核准和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产权和原隶属关系不变。 第七条申报市级孵化器,由本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第八条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专业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远城区孵化器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

宁波市科技局科研项目合同书

计划类别: 委托单位(甲方): 承担单位(乙方): 归口管理单位(丙方): 起止年月:______年______月______到______年______月 合同条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规定,____________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及其归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丙方)为顺利完成本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本项目的研究开发总经费中甲方补助万元,丙方配套万元,其余经费由乙方自筹。甲方补助的经费及丙方的配套资金(□一次/□分批)拨给乙方。一次性拨付的经费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拨给乙方;分批拨付的经费,首批经费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拨付万元,结转经费及配套资金的拨付根据合同与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确定。 三、签约各方,共同同意: 1、该项目的《_______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为本合同的附件。 2、项目经费开支、研究开发进度、研究开发成果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原则上以该项目的《______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为准,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单方更改。 3、合同签订后至项目(课题)完成止,乙方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应向甲方提交年度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一式______份)并抄送丙方,逾期不报,甲方有权暂停拨款。 4、如乙方挪用科研经费或无故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收回所拨补助经费。由于主观原因致合同进度拖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自理。 5、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列帐,专项管理,并应按国家科技经费开支范围和现行财务制度开支标准掌握使用。不合乎规定的,甲方有权拒付和追回已拨经费,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 6、丙方应监督并保证合同执行,协调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有权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甲方提出暂时中止或撤销合同的建议。 7、项目计划截止时间到期后______个月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验收报告。 8、项目验收后乙方须在______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和经费决算,并抄送丙方。 9、本合同文本一式______份,分存甲方______份、乙方、丙方各______份。 10、本合同一经签订,签订各方均应负合同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补充条款 第 1 页共 2 页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 创建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教监字[2012]6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2.05.16 【实施日期】2012.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 (济教监字〔2012〕6号)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直属各学校: 为切实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教育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扎实推进廉洁教育全覆盖,打造廉政文化建设精品亮点工程,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根据《关于贯彻中纪发[2009]2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全省廉政文化建设的通知》(鲁纪发[2010]13号)要求,现就开展廉政文化示范点创建活动通知如下: 一、基本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夯实济南市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础,形成一批具有济南教育特色、

风格各异的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群体,促进教育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全面、深入、持久地发展。 二、创建标准 (见附件1) 三、创建方法和步骤 (一)拟参加廉政文化示范点创建活动的单位每年5月30日前,向市教育局纪委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济南市教育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申请表》(见附件2)和创建计划。各县(市)区申报创建示范点的数量为学校数量的10%左右。 (二)各单位提出创建申请后,要按照创建标准和创建计划创造性地开展创建活动。 (三)各创建单位在每年11月10日前,将《济南市教育系统廉政文化示范点申报表》(见附件3)与创建工作总结,经所在县(市)区纪委、市直属单位党委(党支部)审定后,报市教育局纪委监察室申请考核评定。 (四)廉政文化示范点的考核评定。廉政文化示范点由市教育局纪委统一组织考核评定,对达标单位颁发标牌和证书,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市教育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每年评选一次,每三年复评一次。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是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措施,也是健全廉政文化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廉政文化示范点创建作为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加分重要因素之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创建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健全组织,落实制度,广泛发动。为搞好示范点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谋划,扎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廉政文化示范点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选好载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实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0.19 【实施日期】2010.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济发[2007]12号)要求,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71号)规定,结合深入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市级财政设立“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

金。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配套使用,共同推动全市服务业实现跨越发展。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引导资金使用方向: 1、对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资金配套; 2、对年度服务业发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予以奖励; 3、围绕建设“信息服务、商贸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商务会展”五大区域性中心,对以上领域的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4、开展服务业重点项目工作经费支出; 5、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6、投资创业项目不属于本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条经批准扶持的服务业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的方式予以扶持,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十一届全运会济南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十一届全运会济南市劳动模范和先 进工作者的决定 【文 件 号】济政发[2009]38号 【颁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9-11-21 【实施时间】2009-11-21 【时 效 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和谐中国,全民全运”主题,以“创一流水平,促和谐发展”为目标,团结带领全市人民奋力拚搏、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第十一届全运会各项筹办任务,实现了举办一届富有特色、平安祥和、人民满意的体育盛会的奋斗目标。广大参与全运会筹办的建设者、工作者和参赛人员在各自岗位上,恪尽职守,无私奉献,为全运会成功举办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模范人物。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伟大社会实践中,市政府决定,王万建等18名同志为济南市劳动模范,万本善等101名同志为济南市先进工作者(具体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再创佳绩。全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劳动者要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为榜样,立足本职,勤奋工作,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为省会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济南市劳动模范名单 (18名,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万建济南方正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土建装饰班班长 卢峰济阳县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主任 刘长英济南市机械化清扫大队经十路保洁员 刘守柱中建八局一公司全运会曲棍球馆项目部工长 张友和济南历下千禧鱼翅皇宫大酒店总经理 李尚振章丘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李聪聪(女)济南市吉华大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林洪济南供电公司营销部书记兼保电办副主任 姜良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副经理 姜海英济南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胡可欣(女)济南新世纪时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

安达市财政局文件

安达市财政局文件 安财发[2011]88号 安达市财政局印发《安达市201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 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安达市201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校要按照安达市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依据安达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的《安达市201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将年度部

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报2012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要认真审查,不得虚报和漏报。 (二)对于不能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单位要单独编报2012年部门预算以外其他各类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经市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审核后,于2011年12月25日前报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三)未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履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程序的采购项目,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部门不予采购,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属于自筹资金的,如预算单位擅自自行采购,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性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按批复意见执行。对年度追加部门预算指标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预算单位要与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沟通,先行办理追加预算指标,接到指标后,方可申报用款计划和采购计划。 (二)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单位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的衔接,及时汇总部门(单位)内部的具体采购需求,统筹安排采购计划,实行采购计划月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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