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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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
第一篇:大学学生
xx学院户籍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登记管理,按照xx 市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户名:xx学院
二、户籍性质:学校集体户
三、主管部门: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四、学院户籍管理部门:院团委
五、相关程序
学生户籍迁移办理
1.户籍迁入
迁入原则:自愿原则。
被我院录取的普通高职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办理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入学通知书上的地址详细填写。新生入学时户籍迁入学院所在地派出所。
新生入学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在指定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班主任处,后由班主任审核统计后交至各系户籍负责老师处。各系对新生的户口迁移证逐一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制作表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
系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户籍迁移证和统计表册上交院户籍主管部门。表册一式两份。户籍主管部门对全院入迁户籍整理统计后交由火车站派出所进行入迁手续办理。
新生户口迁入后,户籍主管部门到火车站派出所取回“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对照登记表,核对姓名及人数,确认无误后返回各系指派专人进行保管。各系需开出一式两份收据保管,一份由系部保管)。
在审查过程中,学生迁移证出现问题的,由户籍主管部门从派出所领回,并及时通知各系领回,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xx派出所进行补办。补办手续完成后学生应将常驻人口登记表交至所在系统一保管。由于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系负责;由于学生本人延误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本人补办申请、登报遗失声明、单位证明及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予落户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
2.户籍迁出手续
学生毕业时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需持《择业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xx派出所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户籍迁出手续。系部和班主任必须和毕业生取得联系,告知相关事宜,办理后《迁移证》必须由毕业
生本人领取。
持报到证的毕业生,有两种办理方式。一是户籍迁往就业单位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二是户籍迁往生源地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生源地《准迁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
常住人口登记表在保管过程中遗失的,由各系部开具证明,说明原因,学生本人持本人身份证、2寸照片一张到户籍主管部门办理遗失证明,持证明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学生退学或被开除,带上退学或开除证件到所在系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火车站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学生转学凭省教育厅转学批复,到所在系部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xx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现户籍资料由户籍主管部门管理的,需由本人到户籍主管部门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若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的,由系部出示证明,再由户籍主管部门开出遗失证明。原工校毕业生,由本人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他人领取须有委托书。
毕业生暂缓户籍迁移的对象:①xx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②接收单位仍在考虑试用而尚未签署接收意见的;③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公司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户口存留期限为一年。一年内仍未落实单位的,将其户
口关系转回生源地,但需由学生本人返校办理有关手续,逾时不迁的,按
公安机关规定处理。
3.学生户籍一经迁入我院,在就读期间除被开除或退学两种情况以外,不得以任何原因迁出。
教职工集体户口的管理
1.凡在本市没有住房的新进教职工均可将户口迁入我院集体户口;教职工新出生子女可按相关规定随父母入户。新进教职工持学院人事处的相关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等资料在指定时间到户籍主管部门办理。
2.调离我院的集体户教职工,需在1个月内将户口迁出我院。半年后仍未迁户口者,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3.教职工集体户口由户籍主管部门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清理。教职工需使用本人户口时,可凭本人的有效证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后须及时归还。借用时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
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1.迁入我院集体户的学生需更换身份证。更换身份证由户籍主管部门按照派出所的要求,统一组织办理。办理后交至系部分发学生,并办理交接手续。
2.身份证遗失,需持学生证和登报声明到系部开具证
明,凭系部证明到户籍主管部门开具补办证明,最后到火车站派出所补办。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和公安部门关于户籍管理的
相关规定为准。
七、户籍迁移办理中所交费用以公安部门要求为准
八、本办法由学院户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篇:进一步深化改革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查看
鲁政办发67号
20XX-08-12
20XX-08-12
有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
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重大举措。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为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于20XX年10月1日前报省政府核准后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省委工作会议确定的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更好地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服务,现就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取消设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