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上市公司现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
【发文字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6号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2.08.03
【实施日期】2012.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六号)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
(2012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现金选择权,是指上市公司拟实施合并、收购、分立等重大事项时,该上市公司的股东按确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相关当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下简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权利。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上市公司出现如下情形的,应当给予其流通股股东现金选择权:
(一)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的;
(二)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上市公司给予其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的;
(三)上市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含)独立法人的,上市公司给予其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的。
(四)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要约收购,收购人以股份或其他证券作为支付手段的;(五)其他需要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情形。
第六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申报: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申报;
(二)自行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