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规则解读:临时公告-张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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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的交易(续一)
二、判定标准(Art.9.2、9.3、9.7)
5项指标: 资产总额/总资产、成交金额/净资产、净利润/净利润、主营收入/主营收 入、交易利润/净利润
披露标准 比例为10%以上且资产、成交金额、主营收入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或者10%以上且净利润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股权或者非现金资产需经评估或者审计) 比例为50%以上且资产、成交金额、主营收入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或者50%以上且净利润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办法》是披露标准; 董事会的义务 十、股权激励 现有规则:2个办法、2个备忘录,未来加一个实施细则; 程序规定:董事会后公告、报批、股东大会、董事会实施计划、董事 会决定行权;
其他重大事项(续二)
十一、破产:
披露时点、三种裁定结果、进展公告、停复牌特殊规定
上市规则解读: 临时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 张小义
主 题
上市规则中信息披露规范架构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披露的交易 关联交易 其他重大事项
* 对相关规则的解释应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准
上市规则中的信息披露规范架构
一、规则:价格敏感的重大事件 (Art..2.3) 二、信息披露规范架构:列举+兜底(Art.2.11) 1、定期报告(第六章) 2、临时报告(第七、八、九、十、十一章)
披露内容(通知、召开与表决程序的合法性;事项内容及其决议;反 对或者弃权理由;关联交易、高管任命、独董薪酬事项的独董意见)
董事会决议的制作(投票、签字与确认)
二、监事会决议(Sec. 8.1)
必须披露 职工监事的产生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续)
三、股东大会决议(sec.8.2)
四、计算方法
1、共同设立公司,按上市公司出资额算,纯现金出资可申请豁免股东大会; 2、“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按发生额12个月累计计算; 3、除前项外,同一关联人或者同类交易12个月累计计算; 同一关联人:受同一控制、或交叉持股、或存在兼任董事、高管情形的;
关联交易(续四)
五、日常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续二)
(三)特殊关联人(Art.10.1.4)
受同一国资机构控制,且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关联法人;
(四)潜在关联人(Art.10.1.6)交易或者协议前、后十二月的关联方; (五)关联董事(Art.10.2.1) 1、交易对方及直、间接控制人或在前述机构及受同一控制的机构任职; 2、交易对方及直、间接控制人的近亲属或者董、监、高; (六)关联股东(Art.10.2.2)
(2)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担保; (6)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关联交易(续一)
二、关联方
关联人报备制度(Art.10.1.7) 上市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一)关联法人 (Art.10.1.3)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披露义务人的变化 十二、其他重大事件
公司承诺履行和进展情况;
重大亏损、重大责任、业务停滞等经营情况; 业务重大变动、管理层重大变动、股东情况重大变化;
公司基本信息变动、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和经营环境变动;
公司再融资、重大重组相关事项; 重要合同、大额政府补贴、重大法律或税收影响;
应当披露的交易(续二)
三、计算方法
资产总额、净资产分母为最近一期审计数;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分母为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数
数据为负值时,取绝对值 除以下交易类别外,与同一交易相对方同时发生的双向交易取最高值计算:对 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Art. 9.4) 股权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股权对应的公司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全额 计算为分子;(Art.9.5) 仅利润指标触及标准时,如分母低于0.05元,可申请豁免股东大会程序; 对外分期出资设立公司的,以协议出资全额计算;(Art.9.6)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以十二月内发生额累计计算;(Art.9.9) 前项及“对外担保”外,其他相同类别交易以十二月内交易额累计计算 ;(Art.9.10) 资产买卖或者担保总额一年累计超过30%,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 上市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免于披露和履行程序
三、分阶段披露(art.7.5、7.6)
决议、协议、审批进展;
交易进展:付款、标的交付(3个月要求)
提示公告(概略与谨慎)
四、控股子公司与参股子公司(art.7.7)
视同原则与价格敏感参照原则;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一、董事会决议(Sec. 8.1)
必须报备 重大事项披露 专项公告: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1、股东大会类别、通知、召集、延期取消
召集人顺序、通知时间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出席会议的权利保护) 延期或取消
2 、股东大会的提案
提案人与临时提案时间 3、股东大会的表决
一般多数决、特别多数决、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累计投票制、类别股东大会、征集投票制、网络投票(计票规则) 不得搁置或者不予表决(股东大会规则第33条) 4、否决议案的特别提示和披露处理
一般规定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应披露的交易 关联交易 其他重大事项 上市规则未列举之股价敏感信息: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一、形式要求(Art.7.1)
董事会发布,盖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章
二、披露时点:第一时间(art.7.3、7.4)
重大事项形成时(决议、协议); 重大事项有泄露之虞时(高管已知、难以保密、传闻);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
应当披露的交易(续三)
四、对外担保(公司法第16、122条,120号文)
所有担保事项必须先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披露
对于董事会权限内的担保,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下列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Art.9.11):
(1)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Art.10.2.6);
七、关联交易申请豁免与自然豁免
其他重大事项
一、重大诉讼或仲裁
连续十二个月内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且占净资产绝对值10%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意见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 年度业绩预告强制、其他非强制 标准为亏损、盈亏变化或者同向变化50%以上 豁免标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应当披露的交易
一、交易类别(10类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但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不在此列 (12)重大合同(第17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4个标准) 关于贷款的特殊要求
应当披露的交易(续四)
五、披露内容要求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基本要求: 1、交易相对方基本情况和履约能力
2、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3、交易的作价方法和作价依据 4、交易的损益、风险、可行性、批准程序
5、备查文件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类别(Art.10.1.1)
1 、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日常关联交易范围(第10.1.1条的2—7项)
首次订立协议按金额确定审议程序; 此后按协议执行,在年度和中期报告披露执行情况,主要条款变化的 需重新走程序; 无法确定预计额的,每年年初应合理预计后按金额确定审议程序; 协议三年期;
六、披露内容要求
关注作价方式、支付方式; 关注交易的必要性和损益情况;
业绩快报、盈利预测、更正公告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个月内实施、股权登记日3—5日 前披露;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公告格式指引、公告日、停牌以及函 证要求
其他重大事项(续一)
六、股份回购新规则:
不需无异议、不需独立顾问报告、只需回购说明书、回购敏感期限制
七、吸收合并:合并的方式、披露时点以及文件要求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重大事项披露、报告;每季度披露股份变动情况;
1、交易对方及其控制的组织或者自然人
2、直、间接控制人及受其同一控制的组织或自然人; 3、与交易对方有协议、安排可影响到其表决权的机构
(七)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认定的关联方
关联交易(续三)
三、审议与披露
1、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交易金额/净资产绝对值达到0.5%且300万元:披露义务 3、交易金额/净资产绝对值达到3000万元且5%以上:股东大会审议、审 计或评估 4、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30万元以上(不得借款):披露 5、独立董事预先发表意见的标准:300万元 + 5%
( 二)关联自然人(Art.10
.1.5)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前述1、2项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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