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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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行为,提高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

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以下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

项;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城市规划行

政许可事项;

(三)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

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媒体要求采访和报道听证会的,应当事先向听证组织机关登记,由听证组织机关作出统一安排。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当地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的组织机关,受委托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许可按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由该行政机关以

委托单位的名义组织。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由行政许可事项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在组织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副本、听证报告书和初审材料一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直接组织听证。

第六条听证会由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组成。旁听人员不得参加

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七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必要时可设一至三名

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记录员和必要的听证员由听证

主持人指定。

听证主持人负责听证的具体主持工作,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主持人应当熟悉听证规定,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并且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以外的听证组织机关的工作人员。

听证员可以是本行政机关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本行政机关以外的适当人员担任听证员。邀请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担任听证员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其名单及基本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应当本着公正的立场主持听证,并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主持听证,合理安排听证进程;

(二)维护听证秩序,制止和纠正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是否出席;

(四)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是否回避;

(五)决定提出旁听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参加旁听;

(六)依法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代表以及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听证组织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以下人员参加听

证会:

(一)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

(二)相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三)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第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许可申请人之间有下列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列为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

(一)可能严重影响其建筑、日照、通行等相邻关系的;

(二)需要使用或改变其房屋异产毗连部分的;

(三)与其有财产权属争议的;

(四)直接关系到其他重大利益的。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听证,但推选的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

听证代表难以推选产生的,听证组织机关可以通过抽签等公平、公开的方式产生。听证组织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适当增加代

表人数。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各方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向听证组织机关

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的,应当遴选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应当在年龄、性别、职业或者界别方面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公众代表一般不少于10人。

公众代表的具体数量和遴选方法由听证组织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代表在听证活动中

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在听证活动中陈述、申辩和质证;

(三)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代表在听证活动中

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听证组织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依法举证;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活动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鉴定或者勘验机构。接受委托的机构有权了解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或者证人。

鉴定或者勘验机构应当提交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鉴定或者勘验

结论。

第十六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

回避:

(一)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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