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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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项目管理制度Q/GHSZ·GL(SJ)-069-2007
2007年01月01日
标准控制表
1 目的
1.1 建立统一的、规范的外委项目立项、审批、实施管理、验收、结算程序,明确项目干系人的责任与义务。
1.2 确保外委项目实施的各环节符合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要求;确保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目标、费用管控有效和便于审查。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规定了我公司各种建筑设施、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动工具等外委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验收、结算程序。
2.2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生产系统和办公系统各种建筑设施、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动工具等外委项目的管理工作。
2.3 本制度所指的外委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申请单位不具备实施所申请项目的技术能力。
●申请单位不具备所申请项目的施工或修理资质。
●申请单位不具备所申请项目的人力,通过借人亦不能圆满解决(否则外借临时工、技工或专家解决)。
●项目本身具有明显的安全风险,通过作安全措施亦不能有效预防,只能专业人员进行的。
●申请单位不具备实施项目的工具、设备、设施。
并同时满足如下所有条件:
●项目实施目的为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
或提高经济效益
或避免经济损失(修旧利废)
或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或提高安健环水平
或设备治理的实际需要(提高可靠性、延长使用寿命)。
●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专项费用并取得费用主管部门批准。
●项目本身不构成一般技改、重大技改、重大修理,估算费用在80万以下——否则纳入相应制度管理。
3 引用标准及关联子系统
3.1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华电力公司采购管理制度体系》
3.2 关联子系统
《国华电力管控体系》第五卷(上)外界服务管理子系统GHFD-11、
《国华电力管控体系》第五卷(下)外界服务管理子系统GHFD-11-TB、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管理规定GHFD-11-TB-04、承包商职责及整改管理规定GHFD-11-TB-05
《内部控制系统——合同管理标准》、《内部控制系统——管理授权标准》
4 专用术语定义
4.1 项目干系人:指项目立项、审批、实施管理、验收、结算过程中相关的一切人员。
4.2 立项批准人:指立项审批过程中相关批准人员(包括申报部门经理、二级单位经理、设备部经理、生产技术部经理、公司主管领导(专门负责计划外项目的批准))。
4.3 技术文件:技术要求、技术协议、技术要求及质量验收标准等技术材料,即合同专用条款。
4.4 技术负责人:指技术文件审批过程中相关的批准人员(包括提出人、项目责任部门专工、设备部点检长或专工、生产技术部专工),其中生产技术部专工是技术文件批准人。
4.5 安全负责人:指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安健环部经理、安健环部安全专工、各部门安全员、现场负责人)。
4.6 招标委员会
4.6.1 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是招标工作的领导机关,全面负责研究确定招标的方式、招标范围、标段的划分、工期、招标计划安排、标书编制与邀标、标底编制与审核,确定招标入围投标人,组织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等重大事项。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4.6.2 招标工作组:招标工作组是招标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确定评标专家名单、招标活动的组织和联络、参与评标以及招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主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
4.6.3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公司有关人员和外聘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领导小组、招标工作组、评标委员会共同组成招标委员会。
4.7 询价比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询价比选工作。询价比选工作小组由外委主管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8 采购主管领导:估价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估价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总经理批准;
4.9三类招标额度:工程类50万元以下、物资类30万元以下、服务类20万元以下。
4.10 项目负责人:由发包方任命的项目管理负责人。
4.11 现场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指定的施工现场安健环及技术管理的负责人。
4.12 合同负责人:代表发包方要求承包商按合同提供服务,其职责是负责合同管理并保证合同条款完全执行。
4.13 验收人:指项目竣工验收中负责审查项目完成情况(按批准的技术文件验收)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
负责人/责任单位负责人、项目责任部门专工、设备部点检长或专工、生产技术部专工)。
4.14 直接发包条件: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资金已落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招标采购规定,可不采用招标方式;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询价比选方式;
具体应具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
(一)属于紧急的临时性发包,采用询价比选方式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的;
(二)只有唯一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三)由于经济、安全、性能等原因只能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发包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可以直接发包;2万元以上需经采购主管领导批准(以阅批件形式)进行直接发包。
4.15 询价比选条件:
采用询价比选方式采购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购项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绥电公司招标采购规定,无需采用招标方式;
(二)采购所需的资金已落实;
(三)有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可供选择;
(四)发包金额在三类招标额度以上并取得了采购管理委员会或上级单位批准;
(五)发包金额在2万元以上。
5 执行程序
5.1 立项
5.1.1 项目费用由各部门检修费或专项费用列支,项目立项必须具备费用来源并通过费用主管部门批准。
5.1.2 对各部门的业务计划内项目,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填写申请表,经立项批准人审核批准后方可立项。对未被列入业务计划项目,需取得费用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立项批准人审核批准后方可立项。项目费用达到三类招标以上额度的需通过技术人员论证并征得总经理同意方可立项。
·申请单修理类必须填报原价清单并在“推荐理由或服务质量反馈”一栏反馈上次修理情况。
·申请单工程类必须经过认真现场勘查后说明项目数量、地点、发包范围信息。
·借人类说明借人要求(姓名、工种、数量、工日、性别、年龄等)。
5.1.3 对于下列外委项目:
·有可能影响到我公司日常运作的安健环或政府监察规定事宜的一切承包商的服务
·承包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可能对我公司的运作及声誉产生影响时
·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主变压器A/B/C级检修项目
·单项合同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监理、技术服务项目
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外委项目报生产技术部审查(经讨论核实后于8月15日前上报国华公司发电营运部审查、审批后列入下年度预算报告)。报表格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