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长输管道定期检验细则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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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油气长输管道定期检验细则
沈阳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2009年10月1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一般性检查 (4)
第三章专业性检验 (6)
第一节检验项目与规定 (6)
第二节压力试验.................................... - 13 - 第三节检验报告及问题处理........................... - 14 - 第四章附则 ........................................ - 15 -
在用油气长输管道定期检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规范在用油气长输管道检验工作,确保在用油气长输管道处于安全可靠的受控状态,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范围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所规定的GA类陆上原油、成品油、液态液化石油气(LPG)、天然气、以及其他气态或液态介质等油气长输管道(含集输管道)的定期检验(包括一般性检查和专业性检验)。本细则不适用于输油(气)首站、中间站、末站等站场内的管线和设施,站场内外一般以电绝缘装置为分界线。
第三条(基于风险的定期检验)油气长输管道使用单位在开展定期检验检测时,应当充分采用完整性管理理念中的完整性检验检测评价技术,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检测。已开展专业性检验与完整性评价的管道,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专业机构为管道企业开展的完整性管理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条(高后果区管线)在开展基于风险的完整性检验检测时,应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专业机构确定管道的高后果区。高后果区的确定原则符合SY 6621或单独用一个附录如下:
输油管道高后果区的确定原则:
(一)商业航运水道;
(二)至少达到50000人口的城市化地区,人口密度至少400人/Km2;
(三)城市、城镇、乡村和其它居民及商业区等人口密集地区;
(四)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军事设施等地区。
输气管道高后果区的确定原则:
(一)三类地区;
(二)四类地区;
(三)一类、二类地区内,管线潜在影响半径超过200m,并且影响区域内居民户数不小于20户;
注:(1) 潜在影响半径计算方法如下:
r1.0
d
p
式中:d—管道外径,mm;
p—管段最大允许操作压力(MAOP),MPa;
r—影响半径,m;
系数0.1仅适用于输送介质为天然气的管线,其他气体介质应根据燃烧值等参数采用不同的系数。
(2) 地区等级划分
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成长度为2km并能包括最大聚居户数的若干地段,按划定地段内的户数划分为四个等级。在农村人口聚集的村庄、大院、住宅楼,应以每一独立户作为一个供人居住的建筑物计算。
①一级地区:户数在15户或以下的区段;
②二级地区:户数在15户以上、100户以下的区段;
③三级地区:户数在100户或以上的区段,包括市郊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发展区以及不够四级地区条件的人口稠密区;在一、二级地区内的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人群聚集的地方。
④四级地区:系指四层及四层以上楼房(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集中、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区段。
(3)液态液化石油气(LPG)的高后果区的确定原则参照输气管道高后果区的确定原则。
第五条(一般性检查定义)一般性检查是指为了确保油气长输管道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运行而实施的在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一般性检查次数每年不得少于1次,但当需要进行专业性检验时,则该年度无需进行一般性检查。一般性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管道检验人员进行。
第六条(专业性检验定义)专业性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长输管道进行的较为基于风险的全面的检验。从事专业性检验的单位应当取得由国家质检总
局核准的检验资质。专业性检验过程应参照压力管道完整性管理理念中的完整性检测的有关规定进行,并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进行完整性评价。长输管道应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专业性检验,并重点对焊接质量、管道材料、腐蚀防护系统进行检验。根据专业性检测结果、管线应力水平等确定管线的检验周期,一般不宜超过7年。再确定完整性检测概念和专业检测的内容。
第七条(缩短周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油气长输管道,应适当缩短专业性检验周期:
(一)位于高后果区内的管道;
(二)多次发生泄漏、爆管等事故的管道以及受自然灾害及第三方破坏的管道;
(三)发现应力腐蚀或严重局部或全面腐蚀的管道(根据中石油SY/T 0087标准);
(四)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管道;
(五)防腐保温层损坏严重或无有效阴保的管道;
(六)风险评估发现风险值较高的管道;
(七)一般性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管道;
(八)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测周期的管道。
第八条(立即检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立即进行专业性检测:
(一) 管道运行工况发生显著改变从而导致运行风险提高的管道,如操作压力、温度改变后超过设计允许的范围;输送介质种类改变为更危险、易爆介质的管道。
(二)长输管道停用超过一年后再启用;
(三)有重大修理改造的管道。
第九条(检验资格)从事油气长输管道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工作必须根据管道安全监察权限接受国家质检总局或管道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长输管道定期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十条(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使长输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