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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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第一章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能够把某一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并能够为视觉所感知的、符合法定要求的标记。
08年商标法修改稿:商标应足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并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二、商标的特征
(1)是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的一种标志。
(2)是区别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项目的标记,这是商标最基本个功能。
类似商品的不同商标(第八类)
(3)是一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示性标志。
“优盘”“铁棍”
三、商标的功能
1、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2、监督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功能
3、广告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功能
四、商标的分类
商标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每一类别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意义。
1、以是否注册为标准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一)注册商标权人的独占使用权;
(二)使用注册商标不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2、以构成要素为标准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和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
即以长、宽、高三种度量组成的三维标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
下列三种情形不得注册:(1)仅仅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通用的蜡烛、筷子形状;(2)为获得技术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如剃须刀的形状;(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轮胎形状、玻璃容器的形状。
3、以商标使用对象为标准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又分为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前者也称生产商标,是商品制造者所使用的商标。后者又叫商业商标,是商品销售者使用的商标。如贵州省外贸组织出口的酒的商标均为“飞天”商标。
服务商标
《尼斯协定》把服务项目分为11类。如:广告、保险、金融、货币事务、建筑、修理、安装服务;电信;交通、运输、贮藏、旅行安排;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法律服务;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医疗服务等.
4、以商标的功能为标准
分类为: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其中一个指定为正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权人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类别商品、服务上也加以注册。防御商标的功能在于防止商标淡化。
第二章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权的含义及内容
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使用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权能。商标权具有财产权性质,专用权、许可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继承、质押、投资等。
二、商标权的主要特征
(一)具有专门确认性特征。使用获得;不注册与注册使用并行,两条途径均可获专用权的制度;先注册后使用的制度;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仅注册才能产生专用权的制度。
(二)商标权的内容和独占范围的特殊性。财产性和核定范围内独占。
(三)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可以无限续展。
三、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主体有何特殊规定?商标权的客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商标权的主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民法通则: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93年商标法:只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商标权的受让人
二、商标权的共有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权的客体
即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可视性
具有显著性
标志的非冲突性
标志的非禁止性
标志的非近似性
1、具有可视性
即只能是平面商标、立体商标或颜色商标,具有可视性。音响和气味不能作为商标。
2、具有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明显的特征。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如单纯的颜色组合,单纯的字母、数字,过长的商务口号等。
例外情况
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关于固有显著性和取得显著性问题。
3、标志的非冲突性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著作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外观设计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品化权。这些权利的共同性在于均为文字、图形、图案、数字或组合形象化的标示。
4、标志的非禁止性
禁用标志:
中国或外国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红十字”、“红新月”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其他规定。
第三章商标权的利用和限制
一、商标的正确使用
1、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标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
2.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尽量加注注册标志;
3.防止商标显著特征的退化。
二、商标权的限制
商标权的限制是指法律为协调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在某些情况下的利益冲突关系而对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范围所作出的特殊规定。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对叙述性商标以善意正当的方式进行商业性使用,不视为商标侵权行为。
合理使用的认定需要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如不使用该商标就无法真实说明产品或服务;
第二,仅仅使用为了指明产品或服务所必须的标志,并未涉及商标中其他成份;
第三,此使用不含有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的任何暗示。
2、商标用尽
商标用尽也称为商标权利用尽,是指经商标所有人或其本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有关商标权用尽的争论。
第四章商标权的续展、无效和终止
第一商标权的续展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我国规定为10年。核准注册之日是指在《商标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