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及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可转让信用证基本特点与风险一、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分析由于被指定的转让行没有转让的义务,若其拒绝办理转让,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的交易无法进行,UCP600中允许开证行作为转让行解决了被指定银行拒绝转让的问题。
然而第一受益人一旦选择开证行作为转让行,它将面临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众所周知,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货物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和最终买主即开证申请人的中间商,它之所以要求采用可转让信用证方式结算就是想在不占用自身资金的同时切断开证申请人与第二受益人之间的联系,赚取差价。
当指定转让行拒绝办理转让,第一受益人转而申请由开证行办理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必须将第二受益人、转让后信用证金额、货物单价等信息全部告知开证行,而开证行往往是与开证申请人即最终买主关系密切的往来银行,相关信息很容易泄露给最终买主,从而使第一受益人遭受重大损失。
所以当指定行拒绝办理转让时,第一受益人仍应尽量说服该指定行办理转让,或者,要求修改信用证以指定其它银行作为转让行,尽量避免通过开证行办理转让。
二、转让行面临的风险分析1.寄单风险UCP600第38条i款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果有的话),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尽管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寄交开证行,并且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但实务中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转让行的重要客户,有的甚至对转让行的利润贡献度很高,转让行若草率的直接寄交第二受益人单据给开证行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利益受损,影响银企关系,甚至有丧失重要客户的风险。
所以转让行应谨慎对待UCP600第38条i款的.规定,尽量要求第一受益人完成换单或改单的工作。
若确信第一受益人不准备替换单据,可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直接寄交开证行;若第一受益人对于自己换单造成的不符点不再修改,转让行也应该谨慎衡量寄交第一受益人不符点单据和寄交第二受益人单据两种情况所带来的后果,以求最小化自己的风险。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国贸实务第一次个人作业题目: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姓名:班级:学号:指导老师: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由于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要比其它的结算方式如汇付和托收等安全的多;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所以信用证被认为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结算方式;是十九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但在国际贸易中; 屡屡有中国的外贸企业在采用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后; 而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而近些年来;信用证使用比率也在逐年下降..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究竟有什么样风险及如何防范呢本文将就这两个问题展开分析..关键词:信用证支付手段风险措施一、信用证概况及特点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由于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要;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由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信用证的作用主要有安全保证和资金融通..信用证的付款人是银行;银行拥有高于付款人为进口商的信用;因此比较其他支付方式;信用证安全可靠..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信用证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二、信用证风险概述理应指出;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绝不是完美无缺的..例如;买方不按时开证、不按合同规定条件开证或故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交货、交单后因不符合信用证规定被拒付而使出口人遭受损失..而且无论是申请开证;还是审证、审单;技术性均较强;稍有疏漏差错都会造成损失..1、对进口商而言的风险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2)出口商伪造单据实施欺诈UCP600第4条规定“信用证就性质而言是独立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涉及该合同; 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 且不受其约束”;第5 条规定“银行仅处理单据; 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根据其文意; 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 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 即使他没有履行合同..3出口商勾结承运人联合欺诈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出口商有时会勾结承运人联手进行欺诈..一是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已晚于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时; 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出口商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日期签署提单;这称作倒签提单; 二是出口商由于货未装船或未备妥或船期延误未到港; 担心不能按期提供提单而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 这种在货物装船前被出口商“借走”的提单即预借提单; 三是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即出口商发的货有重大缺陷而要求承运人签发信用证要求的清洁提单; 承运人出于自身利益往往要求出口商出具保函..2、对出口商而言的风险1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2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支付完全操纵在进口商手中;从而可能使出口商遭受损失..3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4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5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开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面..6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三、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包括买方卖方之间的相互自信的了解;银行与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资信了解..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2、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从以往的应收未收帐的案例分析;绝大多数是由于业务员工作马虎;忽视风险而造成的..3、认真审核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认真地对信用证与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对于软条款要特别警惕..一旦卖方发现信用证中存在不符之处或无法接受的条款;应立即向买方提出改证要求;否则将陷入被动局面..4、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的密押或印签;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总之;信用证是一种相对安全的结算方式; 只要我们时时提高警惕; 严格审证、谨慎制单; 一定会在国际贸易中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将外贸业务越做越好..。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而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在促进贸易往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
了解并防范这些风险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与特点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 L/C)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出口商(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在一定条件下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其特点主要包括:1、银行信用:信用证是银行对出口商的付款承诺,而非进口商的直接信用。
2、独立性: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的自足文件。
3、单据交易:银行只根据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而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
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一)开证行风险开证行的信誉和实力直接影响到信用证的支付保障。
如果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不稳定、政治动荡,或者开证行本身经营不善、信誉不佳,可能导致无法按时付款或拒绝付款。
(二)信用证条款风险1、“软条款”风险:一些信用证中可能存在隐蔽的“软条款”,这些条款使得受益人在履行合同、提交单据时处于被动地位,给进口商提供了拒付或压价的机会。
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交无法获得的单据、规定某些条件需由进口商确认等。
2、条款模糊不清: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表述不明确、不完整,容易引起理解上的分歧和争议,导致付款延误或拒付。
(三)单据风险1、单据不符: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如果与信用证的要求存在任何不符点,即使是细微的差异,都可能被银行拒付。
2、伪造单据:不法分子可能伪造或篡改信用证相关单据,以骗取货款。
(四)贸易欺诈风险1、进口商欺诈:进口商可能与开证行勾结,故意设置陷阱条款或提供虚假的信用证,骗取出口商的货物而不付款。
2、出口商欺诈:出口商可能提供虚假的货物或单据,以获取不当利益。
(五)汇率和利率风险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由于结算时间较长,汇率和利率的波动可能导致收付款的实际价值发生变化,给一方带来损失。
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以及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以及防范作者:柴延君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5期摘要:近年来,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但由于可转让信用证的特殊性,涉及的当事人较多,过程较为繁锁,因此在这种结算方式交易中就会使其涉及的当事人面临许多风险。
本文就这些风险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分析;防范措施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一、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及开立背景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第600号出版物第38条指出,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经营活动中,信用证是最广泛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的开证机构为银行,代表了一种银行信用。
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是相符交单。
在受益人相符交单的情况下,开证行必须履行承付责任,即根据信用证的付款条款向受益人付款。
然而有些时候信用证的受益人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供货人,出口商还须再与第三方签订购货合同才能履行自己的出口交货义务。
也就是一笔出口业务不是真正的供货商与国外用货商直接成交,而是通过中间商和用货商洽谈这笔业务。
国外客户找不到真正的供货商,但与中间商熟悉,愿意与中间商达成交易并签订贸易合同。
但由于中间商没有货物且缺少资金,因而中间商要另找供货商来完成交货任务。
在这种情况下中间商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另一种情况就是总公司签约,分公司执行,也就是说大公司统一对外成交,然后由分散在各地的分公司负责交货。
例如,过去,中国土产进出口公司与某国商人谈妥出口核桃仁一批,由于总公司本身没有货源,也不直接办理出口合同履行的一系列工作,于是便要求对方开来“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的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存在一些主要风险。
本文将分析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存在欺诈风险。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提供虚假文件或进行伪造等欺诈行为。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对信用证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可靠性和信誉度。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复核,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防止欺诈情况的发生。
其次,信用证存在付款风险。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买方在开立信用证后可能会出现资金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付款。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建议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要仔细审查买方的资信状况,并要求买方提供足够的抵押品或担保。
此外,银行还应及时催促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并保持与买方的良好沟通,确保款项的及时到账。
第三,信用证存在操作风险。
由于信用证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操作中可能出现疏忽、错误等问题,导致付款延迟或文件无效。
为了减少这种风险,银行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熟悉信用证操作流程,并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过程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操作错误。
第四,信用证存在政治和法律风险。
国际贸易中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当国际关系出现变动或发生法律冲突时,可能对信用证产生一定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银行应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及时了解相关政治和法律变化,并在必要时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以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最后,信用证存在货物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长途运输和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检验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货物的质量、数量或完整性出现问题。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货物检验机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此外,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以减少相关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信用证业务存在一些主要风险,包括欺诈风险、付款风险、操作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以及货物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提示知识分享
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提示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1. 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的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而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
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使合同货物(Contract products)与计价货币(Price Currency)相对换,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条规定,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为转让人(Transferer),通过银行称转让银行(Transferable Bank)将信用证金额(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口岸的分支机构,或给异地各货源的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由第二受益人按规定的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船,制单结汇。
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分割转让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2. 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代理商采购商品,进口商可开具以货源地的代理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
国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异地的各供应商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转让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可转让的信用证系由国外的通知银行承担转让银行的职责。
3. 从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去销售,经过国际间的多层次的交换,其特点是商品的生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地理位置遥远,交易批量大,签约复杂,故须中间人介入,或请经纪人介入,他们以赚取中间费用即佣金为目的。
中间商从国外接到订单并收到由国外进口商开具的可转让信用证,以中间商为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将订单交给生产厂,并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不愿将提供货源的生产厂的地址及交易条件告知给进口商,为保住商业秘密和商业竞争的机会。
这种作法对中间商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保商业秘密,二是可赚取中间利润(Commission)。
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的风险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的风险防范作者:杨毅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0年第06期从表面看,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业务的操作中风险是比较小的,因为转让行并不对第二受益人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它只在原证开证行付款后才能向第二受益人付款,所以讨论转让行的风险似乎没有很大的意义。
然而随着转让证业务在贸易实务中的不断增多,各种新的业务运作方式的出现,客户不断有新的需求提出,转让行在转让证的业务处理中稍加疏忽,将会给自身带来很大的风险隐患。
一、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面临的风险(一)转让行越权转证的风险任何银行在接到客户可转让信用证下的转让申请时,应首先确认自己是否具备转让行的资格,这一点容易被忽视,也容易被客户误解。
不少客户甚至某些银行操作员认为,只要是可转让信用证的通知行就可以做转让,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UCP600第38条b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
转让行系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何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
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
已转让信用证指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也就是说,转让银行意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被指定银行,或者在适用于任何银行的信用证中,转让银行是由开证行特别授权并办理转让信用证的银行。
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银行。
具备转让资格的银行包括:指定银行、开证行特备授权的银行和开证行。
所以如果某银行仅是通知行而未符合上述条件的话,则不具备转让行的资格。
(二)转让行对转让信用证条款的风险UCP600第38条g款规定:“信用证只能按原证中规定的条款转让,但下列项目除外:信用证金额、其中的任何单价、到期日、最后交单日期、装运期限。
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
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满足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额……”。
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的风险及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的风险及防范郑颖鑫摘要:国际贸易以信用证为主要结算方式,近年来中介贸易和转口贸易逐步兴盛,使得可转让信用证随之不断发展并得到广泛使用。
本文在充分了解可转让信用证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大量查阅相关文献,提出了相应的防范风险的措施,旨在为第二受益人降低风险,减少损失提供建议和帮助。
关键词:信用证;转让;第二受益人一、引言中介贸易和转口贸易的繁荣促成了可转让信用证的产生和发展。
它不仅有助于出口商拓宽国际市场,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全球贸易,而且也为中间商提供了诸多便利。
但是许多外贸公司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却比较容易陷入诉讼纠纷当中,特别是作为第二受益人即实际供货商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不能够顺利收汇。
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近年来,出口量不断扩大,中介贸易和转口贸易业务比例逐渐上升,使用可转让信用证进行结算的业务量也逐渐增加。
为了更好地保障中国出口企业的权益,减少贸易纠纷,应着重加强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特别是要加强第二受益人风险防范的研究。
二、可转让信用证的概述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
《UCP600》第38条b款对其有明确的定义,即可转让信用证就是,写明可以被转让的,经第一受益人申请后,开证行授权转让行根据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信用证下的权利及金额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
第一,必须注明“可转让”。
《UCP600》中第38条b款明确规定,只有写明“此信用证可转让”或“此信用证允许转让”等字样时,该信用证为可转让信用证。
除此之外,写有“可让渡”“可转移”等其他字样的,不能作为可转让信用证使用。
若信用证上有以上词语,银行可不予理会。
第二,只可转让一次。
《UCP600》第38条d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接受转证之后不可转让给第三、第四及其后的其他受益人,但第二受益人再转回给第一受益人的情况除外。
第三,先收后支。
转让银行在进行转让时会在信用证上注明“先收后支”,即转让行在收到开证行的货款前不会向第二受益人付款,也就意味着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之间的业务不属于银行信用,而是一种商业信用,转让行不承担付款责任,也不向第二受益人保证付款。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
笔者这里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关于信用证不可不知的风险和需要防范的具体措施又或者说是需要注意的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信用证不符点风险:不符点是信用证支付中较为常见的风险。
“不符点”指买家开出信用证后,卖家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一旦卖方的单证跟L/C上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即便一个字母或一个标点符号与信用证不相符合,都记为一处不符点。
一旦存在不符点,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就不复存在,进而转变成客户的商业信用。
因为单证不符,银行无需承担偿付责任,你能否收回款项,就全凭客户信用。
如果客户拒付,卖家将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就是信用证不符点的风险所在。
信用证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两大类:(1)时间类不符点,包括信用证过期、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受益人交单过期等。
(2)单据内容类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九种:①交单单据不齐,如缺少装船通知或快递单据、证明等;②提单没有"运费付讫"字样(一般来说,如果客户是做FOB的,出的又是船东提单,船公司是不允许提单上出现“FREIGHT PREPAID”字样的);③船证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出具(船证一般由船公司出具,但大部分船公司都有自己的固定格式,不能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显示,因此产生不符);④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⑤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⑥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没有按要求背书;⑦货物短装或超装(一般信用证都会有百分之±5-10的数量上落差允许,可以在客户开证之前再做提醒);⑧单据没按要求签字盖章;⑨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包括提单,这是可以提前与货代沟通的)。
【注意措施】当收到信用证草稿的时候,要注意看信用证的限期、出货日期是否在我们能安排的范围内,信用证中是否有要求一些由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或文件,谨记:只有受益人自身能做的单据和文件,才是可控的。
要想更好地控制不符点,提前做好准备是关键。
二、信用证软条款风险:软条款,是一种“陷阱条款”,简单的讲就是出口方(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需要第三方配合,即买方掌握了整个交易的主动权。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及风险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操作流程信用风险防范>目录内容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存在先交货还是先交款的利益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需要一个双方都信得过的第三者作为中间人来起担保作用,这一任务就落在了银行身上。
因为银行具有资信雄厚与信誉卓著的特点,完全能够承担这项任务。
这样就产生了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书支付方式。
信用证以银行的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危机。
但是为了省去自由贸易中繁杂的交际过程可能导致的“皮鞋成本”,信用证出现了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可以提高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效率,减少中间环节。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这也是存在风险的一种支付方式,由于可转让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当事人除了要面对像其它信用证一般的风险外,还要应对可转让信用证特殊的风险,例如转让行信用风险、第二受益人要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第一受益人的议付风险等,这些风险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运用和发展,阻碍了中间商贸易的发展。
所以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贸易大国,在金融危机的今天,可转让信用证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更是迫在眉睫。
此文的目的在于研究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研究和风险防范。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操作、风险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特点及其分类1.1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全部或一部分转换让给第三方、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的信用证。
UCP500第48条第a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兑汇票、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的条 件 转让 。只有 开证 行 在 信 用 证 中 明确 注 明 “ 可 转让 ” Tas r l) 信 用 证 方 可 转让 。可 转 让 信 用 (r f a e , neb
证 的 当事 人 中受 益 人 第 一 受 益 人 与 第 二 受 益 人 之
分 , 且 参 与信 用 证 交 易 的 中介 银 行 除付 款 、 兑 、 并 承 议付 银 行外 尚有 办理 转让 的转让 行 。正 是 由于 可转 让信 用 证 中各 当 事 人 的 关 系 比较 复 杂 , 且 比一 般 而 信用 证 所涉 及 的环 节 多 , 程序 也繁 琐 , 以在 实 际使 所 用过 程 中各 相关 当 事 人 必 然会 面 临 不 同 的 风 险 , 但
对作 为 第 二受 益人 的实 际供 货人 来说 面 临 的风 险则
卖交 易 , 并从 中赚 取 差 额 利 润 。 可 转 让 信 用 证 便 是 在 中间 商参 与 国 际贸易 的情 况 下 普遍 采用 的信用 证 结算 方式 之 一 。 由于作 为 信用 证 业务 所遵 循 的统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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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贸 实 务
使 用 可 转 让 信 用 证 硇
风 睑 及 防 范
陈 爱 萍
随着 国际 转 口贸易 和 国 内 出 口主体 多元 化 的形 成 , 来 越 多 的中 间 商 为 国 际 贸 易 提 供 了更 多 的机 越 会 。他们 往 往 利用 自己在 地理 位 置 、 经济 技术 、 商务 关系 等方 面 的优 势 , 安排 进 口商 与 供 货人 自己不 能供 货 , 只 是 一 个 中 而
请 转 让 时并且 在 信 用 证 转 出之 前 , 一 受 益 人 必 须 第
可转让信用证有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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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一、案情国内A公司通过香港中间商B公司向孟加拉出口烧碱,合同金额为51万美元。
2004年12月4日,A公司收到由孟加拉C银行开出的、香港D银行作为转让行的可转让信用证,B公司为该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A公司为第二受益人,信用证金额为51万美元。
12月30日,A公司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安排货物装运并将全套结汇单据交国内E 银行议付。
该行审单合格后,将全套单据提交D银行办理结算。
2005年1月11日,D银行将经过B公司换单的全套单据寄给C银行,C银行于2005年1月20日提出单据不符点,原因是“箱单上没有装船前检验机构的确认(P/L NOT CERTIFIED BY PSI AGENCY)”。
可转让信用证有哪些法律风险二、处理(一)积极与银行交涉E银行在收到C银行关于“不符点”的电文后,核查了信用证条款及单据留存件后,认为:C银行提出的“不符点”在信用证条款中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A公司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各项要求,且C银行只是提出“不符点”,却从未明示“拒付”。
据此,E银行通过D银行多次致电C银行,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
D银行也曾回电答复:C银行指出的“不符点”不构成“实质性不符点”,但C银行已退单,D银行将等候E银行的进一步指示。
随后,虽经E银行的反复催告,但最终未能收到信用证项下货款。
(二)密切关注货物动态A公司在获悉风险发生后,立即指示货运公司,要求其“不仅要收回正本提单,且要得到A公司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放货”。
同时,为防止货物滞港超期被海关罚没或拍卖,A公司积极开展货物的转卖工作,但因当地法律和海关工作机制的特殊性,转卖手续极其繁琐。
经多方权衡,A公司最终同意降价6万美元,将货物交付原买家。
三、启示(一)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主要风险按照UCP500第48条(i)款之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进行支付、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者是在自由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在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该跟单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其它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
银行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1、本文概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签发的书面文件,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并凭特定文件向第三方(受益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付款。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作为信用证的中心环节,也面临着各种风险。
本文旨在探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申请人、受益人和第三方的风险,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风险的深入分析和探索,为银行开展信用证业务的风险管理提供参考和建议,以确保银行资金安全和业务稳定。
同时,本文也希望能吸引更多学者和从业者关注和反思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的风险管理问题,共同促进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
2、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面临的风险信贷风险:这是银行面临的最直接、最重大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信用证申请人或受益人可能无法履行其在信用证交易中的义务,导致银行需要预付资金的可能性。
例如,如果信用证申请人破产或失去支付能力,银行可能需要向受益人付款,无法从申请人那里收回资金。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涉及银行内部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引起的风险。
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银行操作错误、系统故障或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损失。
例如,银行员工的不正确操作可能导致不正确的付款或拒绝付款,从而导致法律纠纷或经济损失。
法律和合规风险:银行在处理信用证结算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如果银行不遵守这些规定,它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也可能给银行带来额外的合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波动导致银行资产价值下降的风险。
在信用证结算中,如果涉及货币兑换,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银行的收益。
经济环境的变化也可能影响信用证交易双方的支付能力。
欺诈风险:由于其独特的“有条件支付”机制,信用证结算方式容易成为欺诈行为的目标。
例如,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可能串通进行欺诈或伪造文件以骗取银行的付款。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可转让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可以向卖方提供支付保障。
然而,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可转让信用证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首先,需要认识到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风险之一是不正当转让。
不正当转让是指信用证转让方违反信用证规定,将信用证转让给与转让规定不符合的受让方。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转让方在转让信用证前应仔细核实受让方的身份和信誉,确保其能够履行相应的义务。
同时,可以要求受让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担保,进一步减少风险。
其次,受让方在接受可转让信用证时也需要考虑到风险。
受让方应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确保自己能够符合相应的要求。
在接受信用证后,受让方应及时通知转让方和开证行,并确保相关的文件和信息的准确性。
此外,还需要防范信用证中的文档风险。
文档风险是指与信用证相关的文件存在缺陷或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为了减少文档风险,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应明确指定相应的文件,包括要求特定的文件或证明,以及明确文件的份数和要求的时限。
卖方在准备相关文件时应仔细核对信用证要求,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此外,信用证的可转让性也可能带来支付风险。
如果转让方无法履行转让义务,或受让方无法收到相应的付款,将会给交易双方带来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双方可以在信用证中加入相应的条款,明确转让方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为交易提供额外的保障。
综上所述,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仔细核实对方的身份和信誉,确保信用证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另外,双方也可以在信用证中加入相应的条款和额外的保障措施,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可转让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具有灵活性和提供支付保障的特点。
然而,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可转让信用证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在本文中,我将继续探讨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可转让信用证被广泛使用,它可以使电商平台、贸易中介和交易商等参与者之间对信用证进行转让,提高了交易的便利性和效率。
但与此同时,可转让信用证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为了降低这些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防范。
首先,要加强对受让人的背景调查与评估。
在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对受让人的身份、信用等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是非常重要的。
要确定受让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信用承担所转让的信用证。
可以通过查看受让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以及以往的交易记录等方面来评估其信用水平和支付能力。
如果发现受让人存在信用问题或经营状况不佳,就要警惕转让给他们信用证的风险。
其次,要加强对信用证的限制和控制。
在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发证行和受让人可以通过在信用证中约定各种限制条件来控制风险。
例如,可以限制信用证的转让次数,或者规定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进行信用证的转让。
此外,在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还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来防范风险,如使用电子签名、条形码等来验证受让人的身份和信用。
第三,要加强对信用证的监督和管理。
在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发证行应当加强对信用证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信用证的转让情况,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同时,还应与受让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转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对于有违反信用证转让规定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教育。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为了降低这些风险,需要各方参与者加强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发证行、受让人、交易商等各方都应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学习风险防范的知识,了解信用证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规程,提高对风险的判断和应对能力。
综上所述,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只有加强对受让人的背景调查与评估、加强对信用证的限制与控制、加强对信用证的监督与管理以及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教育等一系列措施,才能有效降低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保护各方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从一个案例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从一个案例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案例简介:一家成立不久的外贸公司(A公司)与香港中间商(B公司)于2006年4月签订了一个服装出口合同,总值40万美元。
该批货物目的港为德国汉堡,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同年5月A公司收到T市C银行的信用证通知书和所附转让信用证。
通知书上列明开证行为德国D银行,转证行为深圳E银行。
信用证标明:FORM OF CREDIT: IRREVOCABLE, WITHOUT OUR CONFIRMATION ; APPLICATION HEADER: 深圳E银行;ISSUINGBANK: 德国D银行;FIRST BENEFICIARY: 香港B公司;SECONDBENEFICIARY:收到该信用证后,A公司立即安排投产,但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艺出现一些问题,加之B公司售给A 公司的辅料未能准时到货,致使A公司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
就此情况A公司与B公司进行了交涉,最终B公司同意A公司将交货期推迟10天,并应A公司要求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2006年8月A公司将有关单据交由C 行议付。
因数周后仍不见货款,A公司遂通过C银行查询货款下落。
查询结果:E行称因德国D银行以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而拒付,故E行也无法就信用证项下金额付款。
当A 公司再次与B公司联系时B公司一改常态,埋怨由于A未能按期交货,导致B也遭受了经济损失,现正与德国客户联系争取最好效果。
最终该笔业务以A公司减价15%了结,A公司直接损失近6万美元。
案例分析:A公司之所以遭受如此巨额损失,其原因是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信用证的性质理解不够导致无法在信用证项下安全结汇。
信用证之所以能够保证卖方安全结汇,在于银行信用参与到货款支付过程。
信用证是由银行开出的有条件的支付承诺书。
其条件就是信用证中的各项条款。
只要卖方满足这些条款,银行便会以第一付款人身份支付货款。
但信用证的性质之一为“信用证是自足性文件”――尽管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可信用证一旦开出,它就是一个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文件,受益人是否可以安全收汇完全取决于其是否能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
信用证支付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支付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信用证支付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加入WTO,国际贸易的深一步发展,信用证这一支付结算方式广泛被运用到国际贸易中去,但同时也产生了信用证风险。
近年来无数有关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案例证实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这一问题的迫切性,我国的一些专家、学者对此高度重视,并进行了一些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因此,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信用证业务、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对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支付结算的顺利进行,建立公开、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这些需要信用证的各有关当事人,特别是诚实的贸易方及进出口方银行,以及各国立法执法机关的共同努力。
本文分析了信用证使用过程中受益人、申请人和银行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一些具体的防范措施,以期引起各界的注视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 信用证;信用证风险;防范[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reform and open policy, China joins in WTO, and the deep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letter of credit is widely used in the settlement of payment in international trade, but it has also produced a letter of credit risks. Recent years, many cheat cases about of letter of credit confirm the seriousness and urgency of solving this problem, some expert and scholar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it, and carry on some deep research, made many practical preventive measures. Therefore, completely understanding and controlling the risk of letter of credit and its prevent, can make an important influe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nations paying balance of accounts smoothly progress, the establishment of public, fair, reasonabl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new order. And that needs making great efforts of relevant party of letter of credit, especially honest trade square and bank of import and export besides all countries lawmaking enforces the law an organization. This article analyzed beneficiary, applicant and bank in use of the letter of credit that face risks, In light of these risks presented some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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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及防范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及防范摘要: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国际贸易中各种间接贸易的发展,可转让信用证应运而生,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使用的范围逐步扩展到结算、履约、融资等各个领域,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
由于可转让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当事人除了要面对像其它信用证一般的风险外,还要应对可转让信用证特殊的风险,例如转让行信用风险、第二受益人要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第一受益人的议付风险等,这些风险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运用和发展,阻碍了中间商贸易的发展。
所以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贸易大国,在金融危机的今天,可转让信用证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更是迫在眉睫。
新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的出台,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控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也随之提上了日程。
当前,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研究还比欠缺,主要是对其基本知识的介绍,特别是对于其风险的研究没有一个系统的、规范的体系。
该文首先采用定性分析和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深入的研究,揭示了风险存在的根源;可转让信用证风险有多种存在形式,第一受益人和进口商面临着供货商的违约风险,第二受益人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转让行的资格确认的风险等,文章分别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融资风险三个角度做了详细的论述;而风险的防范是写作的重点,主要从事前的预防、过程的控制和事后的补救三个角度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各自应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以期对实践中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以及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有所帮助。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 UCP600 风险防范The Risk and Precaution of Main Parties inTransferable Letter of GreditAbstract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a special form of letters of credi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 variety of indirect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ferable L/C credit came into being, providing the basic credit for intermediary trade. The use of transferable L/C has expanded gradually to the scope of the settlement, compliance, finance and other fields, and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position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Ow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own, the parties of transferable L/C have to face risk in general as the parties in common L/C, but also to deal with special risks of transferable L/C, such as the credit risk of transferring bank, the riskof broker document changing faced by the second beneficiaries, the risk of the first beneficiaries’ negotiation, etc. These risks have influenced seriously the useand development of transferable L/C, and hinde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mediary trade. So the risk research of transferable L/C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especially for such a large trading nations, the financial crisis at today, the role of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which is urgent. New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practice UCP600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risk control of the transferable L/C, but there are still lots of difficult problems, and the study of risk in the transferable L/C also put on the agenda. Primarily depth study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revealed the existence of the root causes of risk by the method of qualitative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made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form of risk. The risk can have a variety of forms of existence, the first beneficiary and importers are faced with the risk of supplier default, the second beneficiary is facing a single risk for the brokers, transfer line to confirm the qualifications of the risks. The article discussed in detail separately from credit risk, operational risk and financial risk. And the risk prevention is the focus of writing, It expatiates the main parties’ measures respectively from the beforehand Process control and subsequent remedial in detail, and wish it helpful prevent the transferable of L/C risk in practice, as well as its better to play its role.Key Word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UCP600;Risk;Precaution目录1.1 本课题研究目的 01.2 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01.2.1 对企业来说 01.2.2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 (1)1.3 国内外研究概况 (1)1.4 本文的研究思路及创新点 (3)1.4.1 文章的框架 (3)1.4.2 文章的创新点 (4)2.1 可转让信用证的内涵及主要当事人的界定 (4)2.1.1 可转让信用证的内涵 (4)2.1.2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界定 (5)2.2 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分类 (5)2.2.2 可转让信用证的分类 (7)2.3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9)2.3.1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 (9)2.3.2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9)2.4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对比分析 (11)2.4.1 使用程序不同 (11)2.4.2 性质不同 (12)2.4.3 主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面临风险不同 (13)3.1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性质 (14)3.2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5)3.2.1 开证行和第一受益人的关系 (15)3.2.2 开证行与第二受益人的关系 (16)3.2.3 开证行与转让行的关系 (18)3.2.4 转让行与第一受益人的关系 (19)3.2.5 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的关系 (20)3.3.1 案情介绍 (21)3.3.2 案例分析 (22)第 4 章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所面临风险 (23)4.1 信用风险 (23)4.1.1 开证行的资信风险 (24)4.1.2 第一受益人的资信风险 (24)4.1.3 供应商的资信风险 (24)4.1.4 转让行的资信风险 (25)4.1.5 进口商资信风险 (25)4.1.6 任何两方恶意勾结 (26)4.2 操作风险 (26)4.2.1 转证环节的风险 (27)4.2.2 换单环节 (30)4.2.3 交单环节 (32)4.3 融资风险 (33)4.3.1 第一受益人 (34)4.3.2 第二受益人 (34)5.1 UCP600 中可转让信用证条款的变化 (35)5.1.1 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 (35)5.1.2 转让行的规定 (35)5.1.3 费用的承担更加明确 (35)5.1.4 保兑 (35)5.1.5 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 (35)5.1.6 保护没有过错的第二受益人 (36)5.2 UCP600 相关变化对主要当事人利益的影响 (36)5.2.1 关于“开证行可以充当转让行”的影响分析 (36)5.2.3 关于“保兑的反映”的影响分析 (37)5.2.4 关于“第二受益人交单条款”的影响分析 (37)5.2.5 关于“保护没有过错第二受益人”的影响分析 (38)6.1 事前的风险预防 (39)6.1.1 从转让行的角度 (39)6.1.2 从中间商的角度 (40)6.1.3 从供货商的角度 (41)6.1.4 从进口商的角度 (43)6.2 过程中风险的控制 (44)6.2.1 从转让行的角度 (44)6.2.2 从中间商的角度 (45)6.2.3 从供应商的角度 (46)6.2.4 从进口商的角度 (49)6.3 事后的风险补救 (49)6.3.1 从转让行的角度 (49)6.3.2 从中间商的角度 (51)6.3.3 从供货商的角度 (51)6.3.4 从进口商的角度 (52)6.4 国际贸易中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案例1 (52)6.4.1 案情介绍 (52)6.4.2 案例分析 (54)结论 (55)参考文献 (57)第 1 章引言1.1 本课题研究目的可转让信用证由于其灵活性和优点,目前在国际贸易中逐步的被广泛使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