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籍调查(姜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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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时,如宗地界址等未发生变化的,原 有调查结果继续有效。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二)多规并行,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稳定。
➢继续沿用现行各类标准。 ❖ 继续执行现行的《地籍调查规程》、《海籍调查规范》、《无居民 海岛使用测量规范》、《房产测量规范》、《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 术规程》等标准规范。 ❖涉及土地、海域的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海籍调查规范》 等标准开展;涉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调查,按照《房产测量规范》 等标准实施;其他不动产权籍调查,依据相关标准和规定实施。 ❖五年过渡期间,涉及耕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籍调查,继续按照农业部门 相关标准规定实施。
《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解读
不动产权籍调查
姜栋
2015.11
主要内容
一、概念 二、背景与意义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内容与程序 六、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七、不动产单元图和不动产测量报告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一、概念
➢ 不动产权籍:记载不动产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 等级和价格等的表卡簿册证、图件和数据的总称。
➢明确机构和人员。
•由现有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承担。 •调查机构应按照方案要求开展调查工作,提交调查成果。 •继续保持现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人员、队伍和管理体制不变,通过系统业 务培训,使得现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人员、机构能够逐步综合承担不动产权 籍调查工作——一项权籍调查事项由一家调查机构主导完成,建立“一站式服 务、全程负责”的工作机制,更好地服务不动产权利人和行政职能部门。 •各地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方式,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行为。 原则上,谁委托,谁出资,对于利用已有成果资料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不 得重复收费。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二)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原则
➢ 继承性原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的继承性原则是在尊重业已存在的各类不动产 登记单位和登记信息的基础上,新设定的不动产单元应继承已经登 记的各类不动产信息,衔接现行各类不动产登记的业务规则和技术 要求,确保不动产登记结果法律层面的延续性。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 不动产权籍调查:指依照不动产权利人的申请和由政府统一组 织,通过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查清不动产的权属、界址、 面积、用途、等级和价格等基本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 等调查资料,为不动产登记、核发证书等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 性工作。
一、概念
➢ 《物权法》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 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同一不动产权籍要素,调查精度要求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精度 要求高的规定为准。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三)规范调查,坚持调查工作便民利民。
➢实施一体化调查。 • 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在地(海)籍调查的基础上,一并开展土地、
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 • 一个 不动产单元的权籍调查事项应由一家调查机构主导完成。
➢不动产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是条例实施、 薄册证统一和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支撑,慎重稳妥做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具 有重要意义。
➢保证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地区能够顺利 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现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的平稳过渡,实现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序运行。
无居民海岛调查 用岛区块 《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
二、背景与意义
➢ 3月30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5〕41号),部署在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 责和机构整合的地区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确保现有各类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平稳过渡,实现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序 运行。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二)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原则
➢ 合意性原则
• 一是要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的需求,有利于明确不 动产的归属和发挥不动产的效用。
• 二是要尊重权利人按照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动产的权 利,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 三是要照顾相邻权利人生产、生活的便利,坚持团结互助、公平 合理的准则。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一)统一基础,做好调查工作的有效衔接。
➢坚持已有地籍调查成果作为调查衔接的主要依据。
❖ 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总体要求,以现有地籍调查成果为依据,充 分利用房屋、林木等各类不动产调查、登记、审批、交易等资料,开展 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
❖权籍调查完成后,要和已有的地籍图、宗地图等地籍成果进行有效衔 接,核实权籍调查结果,适时更新地籍图,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要。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基本原则:
(二)持续推进性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体系的建立是一项相对长期的任务 ,涉及多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内容,在现行的体制下 不可能一撮而就。创建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体系是一项常 态化工作目标,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具体要求 是:原则问题不含糊,具体问题重现实,过渡期不设限。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基本原则:
(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权籍调查要贯彻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大方针、大原则,具 体工作要落实到以宗地(宗海)为基础的不动产单元,要 具备可操作性。权籍调查要努力做到既体现不动产统一登 记的总体精神和要求,又符合各项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规律 和权籍调查的实际情况,重点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应当接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 不动产登记属性信息相关联。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五)强化组织管理,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协同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不动产登记 工作的开展。
省级:权籍调查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 市县级: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做好本地区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二)多规并行,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稳定。
➢ 协调一致避免现行调查标准间的技术差异。
• 现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在数学基础、精度要求等方面存在差 异,对于不一致的,原则上以《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的 要求为准。
• 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宜采用与地籍图相一致的坐标系统和 投影方法开展调查。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 基本概念 ➢ 不动产单元设定原则 ➢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 宗地(宗海)划分 ➢ 定着物单元划分 ➢ 不动产单元设定 ➢ 不动产单元编码及案例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一)基本概念
宗地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海 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房屋 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 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定着物 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 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一)统一基础,做好调查工作的有效衔接。
➢坚持地籍调查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基础 土地信息是不动产调查登记的重要载体和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应
按照继承性、兼容性和统一性的要求,以地籍调查为基础,以宗 地为依托,稳妥有序地开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的日常权属调查和测绘工作,避免因调查基础不一而可能导致的 权利交叉、重叠、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 益。
➢ 《通知》旨在指导各地有序开展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并不意 味着开展一次全国性的不动产权籍调查。《通知》自下发之日 起实施,有效期为8年。
➢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一并下发。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基本原则:
(一)宏观指导性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以及附件《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 案》(以下简称《权籍调查方案》),着眼于打基础、重 现实、利长远,重在指方向、明任务,为各地结合实际创 造性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留下空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 当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不动产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工作,权籍调查成果资料 经不动产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二、背景与意义
➢坚定不移落实不动产登记“四统一”要求,逐步建立不 动产权籍调查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 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基本原则:
(四)继承中创新
➢强调现行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并行,把已有的行之有 效的做法坚持好、运用好,要充分吸收地籍调查、房产测量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等实际工作的成熟经验,实施便民利 民的不动产一体化调查。 ➢结合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实践,在继承吸收的基础上,不动 产权籍调查要有新内涵、新特征和新要求,提出不动产单元 设定和编码规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单元图、不动 产测量报告等新内容。
➢合理确定调查内容。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权籍调查应以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单元为对象,遵循“权属清楚、界址清 晰、面积准确”的原则,根据申请调查或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合理确定 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海域、房屋、森林和林木等。
➢规范调查 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查入库-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四)严格要求,规范调查成果。
➢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以现有的地籍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 统,实现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 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结合日常不动产登记等业务对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和系统维护升级 ,满足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信息共享和成果应用。
(二)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原则
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二)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原则
➢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就是控制国家 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基本要求就是遵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约束。不动产单元设定、调查、登记也必须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不得与法律和法规相抵触,任何与不动产单元设定相关的违法行为 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整理归档。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四)严格要求,规范调查成果。
➢规范提交调查成果。调查机构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按照《技术 方案》的要求,提交统一规范的调查成果(包括图、表、报告等)。 ➢确保不动产单元代码唯一性(设立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在宗地代 码编制基础上,按照《技术方案》要求设立不动产单元,编制统一的 不动产单元代码, 确保其唯一性。 ➢成果须经审核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应对调查成果审 核把关。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或部分产生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机构审核确认并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成果,应继续沿用,不再 组织调查。
二、背景与意义
当前现状:
国土部门 地籍调查 宗地 《地籍调查规程》 房产部门 房产测量 幢、户
《房产测量规范》 《城市测量规范》 林业部门 林权调查 林班、小班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农业部门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承包地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海洋部门 海籍调查 宗海 《海籍调查规范》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二)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原则
➢ 一物一权原则
不动产单元是特定的物,也是不动产权利的客体,又是不动产管 理的基本单位。不动产单元应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性,并遵守物权法 的“一物一权”原则。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二)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原则
➢ 继承性原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的继承性原则是在尊重业已存在的各类不动产 登记单位和登记信息的基础上,新设定的不动产单元应继承已经登 记的各类不动产信息,衔接现行各类不动产登记的业务规则和技术 要求,确保不动产登记结果法律层面的延续性。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一)基本概念
不动产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单元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不动产单元代码 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地籍区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
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二)多规并行,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稳定。
➢继续沿用现行各类标准。 ❖ 继续执行现行的《地籍调查规程》、《海籍调查规范》、《无居民 海岛使用测量规范》、《房产测量规范》、《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 术规程》等标准规范。 ❖涉及土地、海域的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海籍调查规范》 等标准开展;涉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调查,按照《房产测量规范》 等标准实施;其他不动产权籍调查,依据相关标准和规定实施。 ❖五年过渡期间,涉及耕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籍调查,继续按照农业部门 相关标准规定实施。
《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解读
不动产权籍调查
姜栋
2015.11
主要内容
一、概念 二、背景与意义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内容与程序 六、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七、不动产单元图和不动产测量报告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一、概念
➢ 不动产权籍:记载不动产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 等级和价格等的表卡簿册证、图件和数据的总称。
➢明确机构和人员。
•由现有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承担。 •调查机构应按照方案要求开展调查工作,提交调查成果。 •继续保持现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人员、队伍和管理体制不变,通过系统业 务培训,使得现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人员、机构能够逐步综合承担不动产权 籍调查工作——一项权籍调查事项由一家调查机构主导完成,建立“一站式服 务、全程负责”的工作机制,更好地服务不动产权利人和行政职能部门。 •各地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方式,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行为。 原则上,谁委托,谁出资,对于利用已有成果资料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不 得重复收费。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二)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原则
➢ 继承性原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的继承性原则是在尊重业已存在的各类不动产 登记单位和登记信息的基础上,新设定的不动产单元应继承已经登 记的各类不动产信息,衔接现行各类不动产登记的业务规则和技术 要求,确保不动产登记结果法律层面的延续性。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 不动产权籍调查:指依照不动产权利人的申请和由政府统一组 织,通过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查清不动产的权属、界址、 面积、用途、等级和价格等基本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 等调查资料,为不动产登记、核发证书等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 性工作。
一、概念
➢ 《物权法》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 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同一不动产权籍要素,调查精度要求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精度 要求高的规定为准。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三)规范调查,坚持调查工作便民利民。
➢实施一体化调查。 • 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在地(海)籍调查的基础上,一并开展土地、
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 • 一个 不动产单元的权籍调查事项应由一家调查机构主导完成。
➢不动产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是条例实施、 薄册证统一和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支撑,慎重稳妥做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具 有重要意义。
➢保证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地区能够顺利 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现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的平稳过渡,实现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序运行。
无居民海岛调查 用岛区块 《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
二、背景与意义
➢ 3月30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5〕41号),部署在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 责和机构整合的地区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确保现有各类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平稳过渡,实现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序 运行。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二)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原则
➢ 合意性原则
• 一是要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的需求,有利于明确不 动产的归属和发挥不动产的效用。
• 二是要尊重权利人按照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动产的权 利,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 三是要照顾相邻权利人生产、生活的便利,坚持团结互助、公平 合理的准则。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一)统一基础,做好调查工作的有效衔接。
➢坚持已有地籍调查成果作为调查衔接的主要依据。
❖ 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总体要求,以现有地籍调查成果为依据,充 分利用房屋、林木等各类不动产调查、登记、审批、交易等资料,开展 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
❖权籍调查完成后,要和已有的地籍图、宗地图等地籍成果进行有效衔 接,核实权籍调查结果,适时更新地籍图,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要。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基本原则:
(二)持续推进性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体系的建立是一项相对长期的任务 ,涉及多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内容,在现行的体制下 不可能一撮而就。创建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体系是一项常 态化工作目标,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具体要求 是:原则问题不含糊,具体问题重现实,过渡期不设限。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基本原则:
(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权籍调查要贯彻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大方针、大原则,具 体工作要落实到以宗地(宗海)为基础的不动产单元,要 具备可操作性。权籍调查要努力做到既体现不动产统一登 记的总体精神和要求,又符合各项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规律 和权籍调查的实际情况,重点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应当接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 不动产登记属性信息相关联。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五)强化组织管理,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协同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不动产登记 工作的开展。
省级:权籍调查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 市县级: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做好本地区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二)多规并行,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稳定。
➢ 协调一致避免现行调查标准间的技术差异。
• 现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在数学基础、精度要求等方面存在差 异,对于不一致的,原则上以《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的 要求为准。
• 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宜采用与地籍图相一致的坐标系统和 投影方法开展调查。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 基本概念 ➢ 不动产单元设定原则 ➢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 宗地(宗海)划分 ➢ 定着物单元划分 ➢ 不动产单元设定 ➢ 不动产单元编码及案例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一)基本概念
宗地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海 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房屋 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 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定着物 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 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一)统一基础,做好调查工作的有效衔接。
➢坚持地籍调查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基础 土地信息是不动产调查登记的重要载体和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应
按照继承性、兼容性和统一性的要求,以地籍调查为基础,以宗 地为依托,稳妥有序地开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的日常权属调查和测绘工作,避免因调查基础不一而可能导致的 权利交叉、重叠、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 益。
➢ 《通知》旨在指导各地有序开展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并不意 味着开展一次全国性的不动产权籍调查。《通知》自下发之日 起实施,有效期为8年。
➢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一并下发。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基本原则:
(一)宏观指导性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以及附件《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 案》(以下简称《权籍调查方案》),着眼于打基础、重 现实、利长远,重在指方向、明任务,为各地结合实际创 造性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留下空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 当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不动产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工作,权籍调查成果资料 经不动产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二、背景与意义
➢坚定不移落实不动产登记“四统一”要求,逐步建立不 动产权籍调查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 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基本原则:
(四)继承中创新
➢强调现行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并行,把已有的行之有 效的做法坚持好、运用好,要充分吸收地籍调查、房产测量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等实际工作的成熟经验,实施便民利 民的不动产一体化调查。 ➢结合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实践,在继承吸收的基础上,不动 产权籍调查要有新内涵、新特征和新要求,提出不动产单元 设定和编码规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单元图、不动 产测量报告等新内容。
➢合理确定调查内容。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权籍调查应以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单元为对象,遵循“权属清楚、界址清 晰、面积准确”的原则,根据申请调查或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合理确定 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海域、房屋、森林和林木等。
➢规范调查 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查入库-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四)严格要求,规范调查成果。
➢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以现有的地籍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 统,实现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 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结合日常不动产登记等业务对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和系统维护升级 ,满足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信息共享和成果应用。
(二)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原则
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二)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原则
➢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就是控制国家 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基本要求就是遵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约束。不动产单元设定、调查、登记也必须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不得与法律和法规相抵触,任何与不动产单元设定相关的违法行为 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整理归档。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四)严格要求,规范调查成果。
➢规范提交调查成果。调查机构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按照《技术 方案》的要求,提交统一规范的调查成果(包括图、表、报告等)。 ➢确保不动产单元代码唯一性(设立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在宗地代 码编制基础上,按照《技术方案》要求设立不动产单元,编制统一的 不动产单元代码, 确保其唯一性。 ➢成果须经审核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应对调查成果审 核把关。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或部分产生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机构审核确认并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成果,应继续沿用,不再 组织调查。
二、背景与意义
当前现状:
国土部门 地籍调查 宗地 《地籍调查规程》 房产部门 房产测量 幢、户
《房产测量规范》 《城市测量规范》 林业部门 林权调查 林班、小班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农业部门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承包地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海洋部门 海籍调查 宗海 《海籍调查规范》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二)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原则
➢ 一物一权原则
不动产单元是特定的物,也是不动产权利的客体,又是不动产管 理的基本单位。不动产单元应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性,并遵守物权法 的“一物一权”原则。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二)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原则
➢ 继承性原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的继承性原则是在尊重业已存在的各类不动产 登记单位和登记信息的基础上,新设定的不动产单元应继承已经登 记的各类不动产信息,衔接现行各类不动产登记的业务规则和技术 要求,确保不动产登记结果法律层面的延续性。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一)基本概念
不动产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单元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不动产单元代码 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地籍区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
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