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最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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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咸阳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前审批贷后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咸阳市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在市公积金中心的授权内负责所管辖

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前审批贷后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受委托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下达的贷款年度目标任务具体办理,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料审查、合同签订、贷款发放、本息回收等工作。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审查失误和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受委托银行承担。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凡已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能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壹)具有咸阳市行政区划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单位及个人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之上;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仍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五)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六)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仍清的贷款本息;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为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80%;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贷款额度为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90%;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

度为所购买住房评估价的80%。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60%。

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第十壹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二手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且贷款期限和房龄之和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壹年以内(含壹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壹年之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壹月壹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普通商品住房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的,须向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文件;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

(三)项目所在土地权属证明;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

(七)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有关批准文件;

(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企业单位(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的,须向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壹)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批准文件;

(二)项目所在土地权属证明;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

(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改办)的批准文件;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七)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是现房销售的,应当提供房屋总登记权属证明。

第十四条受委托银行负责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单位的(预)销售文件资料,对符合商品房(预)销售条件的,受委托银行应当联合公积金中心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住房按揭合作协议》或另行签订补充合作协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预)销售条件的,能够受理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企业单位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出具保证担保(红头)文件,为借款人提供阶段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受委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壹)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婚姻证明;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工作单位出具的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五)购买住房首期付款凭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首期付款凭证或自筹资金证明;

(六)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项资料后,审查资料,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予受理,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借款人面谈,对借款人所购(建、修)住房、信用状况、仍款能力、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情况审查,签署贷款意见后送公积金中心审核。

第十七条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且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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