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继承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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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点 继承关系基于一定的条件而发生 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存在 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 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 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其后果是引起死者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养老育幼原则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继承法》第 8 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 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遗 赠
遗嘱继承
第一节 第二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三节
第四节
代位继承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根据《继承法》 第7条规定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权丧失的形式要件
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以判决的形式确认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他机关和个人都无权 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二节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继承权的概念
1.概念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
在继承法理论中,继承权有客 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 上的继承权两种含义 这两种不同含义的继承权虽有 联系却具有不同的性质
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继承权的特点
一种财产权利 与特定身份相联系 享有主体的专属性 具有无偿性 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相互统一性 实现的条件性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直 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 原则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法定性 强制性 前提的身份性 补充性
2.特点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 配偶 (二) 子女 (三) 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六)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案例:
余某与徐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徐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徐某抚 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过了10年,徐某又与林 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参加工作,余乙随徐某改嫁。 徐某又与林某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未再婚,并于 1994年去世,留下遗产3000元。1995年1月林某去 世,留有遗产5000元。依法律规定,本案中的遗产 应怎样分割?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特点 :法定性 强制性 排他性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 配偶 子女 父母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 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根据《继承法》第10条、 第12条的规定,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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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节
代 位 继 承
四、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继承权的保护
又称继承权恢复请求权、 继承恢复请求权、 遗产回复诉权或 遗产请求权
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指当继承人的继承权 受到侵害时,继承人享有请求人民法院 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 权利的权利
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主体 三、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 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 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 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 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 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04年考题) 问题:
第三节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一、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同意继承被继 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二、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不接受或者 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四节 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的丧失概念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基 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 承人遗产的资格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一)转继承的概念及其条件
转继承 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 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 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条件
(1)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2)死亡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二)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 (2)主体范围不同 (3)继承权的性质不同 (4)适用范围不同
案例分析: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 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 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 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 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 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 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 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 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 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 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 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第一章 第二章
继承权概述 法定继承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遗嘱继承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第二节
继承与继承法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三节
第四节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丧失
第一节 继承与继承法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和特点
1. 概念 现代民法上的继承特指财产继承,是指 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死者所立遗 嘱的指定或根据法律的规定转归有权取得遗产的人所 有的法律制度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性质
代位继承 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 人死亡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死亡 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1)“固有权说” (该说更为宜 ) (2)“代表权说” (我国继承法采用 )
性质
二、代位继承的特点
1.被继承人的子女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被代位人享有继承权 4.代位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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