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法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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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律概况

公元前221年,“六王毕,四海一”。秦赢政13岁继承秦国国君的王位,22岁在故都雍城举行成人加冕仪式,从此正式登基“亲理朝政”,开始了他一生轰轰烈烈的政治生涯。39岁出兵击败了山东六国最后一个诸侯国,俘虏了齐王建,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历史大业。接着他又不失时机地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统一的法令和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50岁病死在出巡途中“沙丘平台”(今河北巨鹿县境),结束了短暂的一生)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权,也标志着尚刑重利的法家成为百家争鸣的赢家。“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初平法式,审别职位,以立恒常”。政治上,秦通过改名号建立皇帝制度,置郡县建立中央集权;经济上,统一货币、度量衡,确立土地私有制,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思想文化上,通过禁私学、焚书坑儒等措施,用极其严厉的暴力手段终止了百家争鸣。

一、立法指导思想:1、“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统一以后的秦朝,以法家学说为指导思想。以法律为行为规范,以官吏为效法榜样。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2、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首先,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维护君主的最高权力。这是君主专制的突出特点。

其次,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从《睡虎地秦墓竹简》可知,举凡经济领域的农业生产、畜牧业、粮食保管、运输,手工业生产,商品交换,徒工培训,市场管理,徭役,渔业,林业以及天灾的控制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毋敢履锦履”(按《法律答问》:履锦履之状何如?律所谓者,以丝杂织履,履有文,乃为锦履)

“步过六尺者有罚”。(《史记•商君列传》)

“其以牛田,牛减絜(腰围),笞主者寸十”(《秦律十八种·厩苑律》,《睡虎地秦墓竹简》)

注意:“决于上”和“决于法”是统一的。决于上意味着权力通吃;决于法意味着君主意志就是法律意志。“法自君出”,皇帝握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3、实行重刑主义。商鞅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商君书·赏刑》)。韩非则认为:“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六反》)对重罪处以重刑,可以制止重罪,但用轻刑不一定能制止

得了;如果对轻罪处以重刑,就必定能制止重罪,因为人们连轻罪都不敢犯,当然就更不敢犯重罪了。重刑主义的基本出发点是要通过重刑的威吓作用使民众不敢以身试法,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商韩的重刑思想无论是对统一以前的秦国还是统一以后的秦朝都有深刻的影响。

重刑主义使秦朝统治者“专任刑罚”、“乐以刑罚为威”。用汉朝人贾谊的话说就是“仁义不施”。《秦始皇本纪》谈到秦朝的大施肉刑有所谓“断劓盈车”、“所割男子之势积如山”的记载;谈到秦朝的专任刑罚有所谓“囹圄成市,赭衣塞途”;《盐铁论》评秦朝法网严密是“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由此,重刑成为秦朝法制的突出特色。

注意: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自然要打压儒家及其学说,剔除其影响。比如《商君列传》的“敢有挟书者族”,即是用法律手段压制儒学。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秦朝法家学说绝对独大,儒家思想彻底销声匿迹。实际上,后者作为潜流仍在或明或暗的显示影响。

1、据《秦始皇本纪》载:“二十八年,始皇东行郡县,上邹嶧山。立石,与鲁诸儒生议,刻石颂秦德,议封禅望祭山川之事。”始皇帝并不歧视儒学。秦始皇召开御前会议(集议),讨论诸如废分封,行郡县的国家大事,参与者不少有儒学的背景。

2、秦始皇所坑之“儒”,实际上是有儒学背景的方士,其长子扶苏曾谏言:“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扶苏建议不要重法惩罚这些犯禁的方士的根本原因,不是这些人不应该受到惩罚,而是因为这些人都有儒学的背景,都是“诵法孔子”的,由此可见儒学在秦国的势力还是很强大的,以致太子都有所忌讳。而扶苏之死,更是死于“孝”字。

3、秦始皇软禁太后,另置别处。下令:“敢以太后事谏者,戮而杀之”。先后丧命者二十七人。齐人茅焦冒死进谏:车裂假父,有嫉妒之心;囊扑两弟,有不慈之名;软禁母亲,有不孝之行。始皇意改。

4、《史记李斯列传第二十七》载:“胡亥曰:‘废兄而立弟,是不义也;不奉父诏而畏死,是不孝也;能薄而材谫,将因人之功,是不能也。三者逆德,天下不服,身殆倾危,社稷不血食。’高曰:‘臣闻汤、武弑其主,天下称义焉,不为不忠。卫君弑其父,而卫国载其德,孔子著之,不为不孝。’”二世所讲的这套道理都是儒家的东西。可见秦朝宫室教授贵族子弟仍用儒家经义,而非法家著作。

5、他如“不孝”的法律条文,“父盗子不为盗”的法律规定,也都残存着儒家伦理思想的影子。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睡虎地秦墓竹简》是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掘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共有1155枚。其内容以法律、行政文书、日书为主,同时还涉及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社会生活诸方面,是当时活语言的记录。主要包括①《秦律十八种》。②《效律》。③《法律答问》④《封诊式》。⑤《秦律杂抄》。⑥《为吏之道》(为官的准则及具体的行政要求)。

三、主要法律形式:

1、令。皇帝临时发布的诏令,属单行行政法规。秦始皇说:“命为制,令为诏”。制为口头命令;诏是书面命令。二者在实地操作上是有区别的。

令的功能:规定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一旦违背令,令本身不管处罚,而按律惩处。这就叫“不从令者治以律”。

令的特点:《秦简·语书》:“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这说明,令是鉴于法律不足以对付民多诈巧、而作为法律的补充颁布的。比较起律,令可以因时因地因人制宜,针对性强,灵活性高。

2、律。此为秦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自商鞅变法,改法为律,秦之法典统用律名。此看秦代的行政法典便知。

律的特点是系统性强,稳定性强。但较为僵硬,灵活性不足。

3、廷行事(典型案例汇编成的判例)。王念孙《读书杂志》说:“行事者,言已行之事,旧例成法也”。“廷”是司法官吏办案的地方,王氏所谓“已行之事”、“旧例成法”就是司法审判的成例。遇到类似的案件,它是一个参照。荀子说过一句话:“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王制》)。意谓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就依法定罪判刑,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就援用司法成例进行类推。

比如,“臣强与主奸比殴主”。又如:“斗折脊项骨比折肢”。这就是说,律文里没有“臣强与主奸”和“斗折脊项骨”的治罪条文,那就进行类推,比照“殴主”和“折肢”的条文科以处罚。

4、式。《说文》:“式,法也”。《周书·谥法》也说:“式,法也”。可见“式”的本意就是指法律。

秦简里有所谓《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这一法律形式最早始于秦。

封诊式保留了《贼死》、《经死》、《穴盗》、《出子》四份法律文件。是迄今为止发现最早的刑事戡查记录。《贼死》是关于一宗凶杀案的戡查过程,其中详细记载了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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