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协调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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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协调与平衡

【摘要】随着新闻报道自身水平的提高和报道方式的改进,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矛盾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从而导致相关争论的迭起。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新闻活动不可回避的社会责任。针对现实生活中二者的矛盾,我们应适宜地采取措施。使二者的矛盾降至最低。

【关键词】公众知情权公民隐私权新闻伦理新闻职业道德

权利的有无以及多少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制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当今这个传媒经济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已被深深唤醒,“为权利而斗争”这句话不知鼓舞了多少人为争取权利而奋斗不息。权利从其本质上说是权利主体对利益的追求。由于利益的类型多种多样,因此权利也有很多分类。权利与权利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再加上权利本身具有的相对性,致使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种不可避免的发生权利冲突。隐私权与知情权作为一对互相对立的权利,两者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发生冲突。随着社会生活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两者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概念的界定

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及权利的隐私肇始于1890年的美国,首先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他们的著名论文《隐私权》1中提出来的。对于隐私和隐私权的界定.国内法学界尚意见不一。有的学者说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2有的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夫妻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和秘密的权利。3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或隐私权做出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披露、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隐私是一个受时间和文化制约的概念。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私事;隐私权则是人格权分化过程中新生的一种人格权,是一个发展过程中有待类型化的概念。1[美]T·巴顿-卡特等:《大众传播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2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7页。

3张新宝:《隐私权研究》,《法学研究》1990年,第5期。

具体理解隐私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为“私”,即包括个人的有关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生理缺陷或残疾、婚恋经历、私人日记、生活习惯等。4二是本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即所谓“隐”,是一种在法律保护下不受干涉的状况。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种民事权利具有法定性,它的内容取决于隐私的范围,而隐私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和个人私事决定权。从隐私权的内容来看,它的特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作为组织体不能享有隐私权。

第二,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

第三,隐私权的保护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因此,我认为隐私权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私人事务进行决定,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的权利。只有负有特殊职务的国家机关如公安、审判、监察机关等,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介入、调查公民的隐私,如依法监视、侦察、搜查、获取证词等。但掌握他人隐私则负有保密的义务。

知情权,又称为知悉权、了解权或者得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的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记者肯特·库柏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提出,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一般来说,知情权大致包括知政权、个人信息知情权、司法知情权、法人知情权、社会知情权五类。本文中的“公众知情权”是上面第五种,即公众公众作为社会活动的参加者,有权知悉他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

“知情权”一词在我国出现的比较晚,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情权日益成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权利,它也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重要标志。即便如此,知情权作为一种派生性权利,一般依附并隐含于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义务中。

二、公民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及分析

现实生活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同时存在,使二者时常陷入矛盾状态。隐私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有权支配、维护和隐瞒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防止其受到非法侵犯。而知情权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知的权利,公民有权知道和获取他应当知道的、感兴趣的信4顾理平:《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225页。

息,满足其知的需要。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让人知道。于是,隐私权与知情权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

新闻报道的主要任务即向公众及时报道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真实的社会各方面的事实。要不断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就必须从深度和广度上展开新闻,而新闻价值又来源于新闻事实的新鲜、重要、显著、接近、趣味的特性。要不断挖掘事实,隐性报道、深度报道、调查性报道随即成为热门的报道方式。而这些公众感兴趣的采访和报道中,记者对个人特别是公众人物的私生活进行揭露,可能远远超越了“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行为”5的意义,往往涉及私人事务和私人生活领域。这样就有可能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

下面以“李刚案”为例,分析不同媒体形式上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二者的博弈。

2010年10月16日,李启铭开车在河北省河北大学撞了两名女生,一死一伤,喊出“有本事你告去,我爸是李刚。”18日,李刚多次鞠躬道歉,下午16:50,百度百科出现“李启铭”词条。21日,“我爸是李刚”走红网络。24日,各大网站指出李刚家在保定拥有5套房产。25日,百度词条已经过49次修改,出现许多李启铭隐私信息。

在“李刚案”的报道中,传统媒体是相对保守的。直到10月21日《东方卫报》才发出第一篇相关文章——《请用“我爸是李刚”造句》。之后多加媒体开机跟进,以《北京晨报》21日报道为例:未涉及到肇事者李启铭过多隐私信息,所公布的“河北省保定市某单位实习生”、“冀FWE420的黑色迈腾轿车”等均为刑事案件警方可以给予公布的信息,附加材料为事故现场图片,无受害人和嫌疑人的图片及其他个人信息。

相比之下,网络媒体则大举公布李启铭的个人隐私,将事件舆论推向高潮。百度百科出现了李启铭较为完整的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院校、出生年份、工作单位、图片;其父李刚工作单位;女友的信息。21CN新闻频道上则出现了“组图:河北撞人官二代李启铭11 张生活照大曝光”,配有情感倾向的文字解释———“自恋照”“疑似飚车前去接女友”等。此外,受害人的信息也被公布,包括死者陈晓凤所在年级、日记、获得的奖项、个人生活照等。

这些涉案人乃至其家庭隐私的信息被网友曝光,接着媒体跟进,虽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知情权,但涉案人及其家庭的隐私权却受到了严重损害。同时信息的获得方式的合法性同样值得思考,而“当事人同意”的原则更是无从谈起。但不得不说,涉案人信息的揭露和大批网民的关注无疑增加的舆论压力,信息为事件调查也提供了一些线索,也使得官场的不正

5徐耀魁主编:《西方新闻理论评析》,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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