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含义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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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含义与价值
姓名:徐庆地学号:20112212478 学院: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人权从一般意义上说,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它包含着“人的权利”、“人作为人的权利”、“使人成为人的权利”和“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权利”多个层次。
人权中的“人”,可以解释为“自然人”、“人民”、“市民”、“公民”、“国民”、“民族”、“种族”、“集体”甚至法人,涉及的是主体问题。
从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字“五四运动”开始即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的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
他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时明确权利义务的的个别承认有着本质的不同。
基本权利所直接否认的对立物是特权制度和奴隶制度。
在人格不独立,机会不平等,表达不自由,起点实行差别的社会便没有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中的“基本”有如下六方面的含义:
第一,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
第二,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
第三,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
第四,基本权利的稳定性。
第五,基本权利的母体型。
第六,基本权利的共似性。
总上六点,所谓基本权利,就是那些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的、不
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
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指的是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
人权是人须臾不可分离的东西,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人权对于人的价值,已为世界人民所共同认识。
没有人权的社会,人的价值也无从体现。
肯定人的的价值的一般方法是肯定人的人权,抹杀人的价值的常用的方法是否定、剥夺、压制或践踏人的人权。
国家对人权的态度直接表达着国家的性质。
人权对人的价值表现为:第一,人权是人的度量分界。
第二,人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
第三,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
利益、道德、和谐是人权对于人的普遍价值,他们分别指向自己、国家和社会。
在关系中概括人权的性质,可以看出,人权具有利己性、批判性和求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