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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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
山西省煤炭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
考核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目的意义) 加强矿井储量管理是合理开采煤
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一项重要措施之一,正确统计、计算和真实地反映生产矿井储量、采出量及损失量情况,是煤炭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实现精采细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煤炭生产矿井。
第三条(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矿井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生产矿井回采率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技术管理责任。
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标准)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充分考虑矿井地质特征,合理配置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矿井回采率。
矿井设计应严格执行《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设计采区回采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可采煤层标准)矿井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
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标准如下表:
第六条(回采率标准)井工煤矿及露天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如下:
第七条(回采率修正指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由煤矿企业依据具体条件提出采区回采率指标,上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一)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复杂,厚煤层、中厚和薄煤层的储量损失分别超过开采储量的20%、15%和10%的;
(二)煤层赋存不稳定,可采范围不足开采范围的50%;
(三)开采“三下一上”(铁路下、水体下、建(构)筑物下和承压水体上)煤层,其他条带式开采等特殊采煤方法的。
第七条(基础管理)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炭储量和回采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储量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矿井煤炭储量和回采率管理图表和台账,按时逐级报送有关信息。
(附:矿井应建立的基础台账、图、表)
第八条 (储量管理)新建矿井投产前以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和矿井设计计算矿井和采区的保有储量,生产矿井以最新批准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设计计算矿井和采区剩余储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以此作为矿井储量和回采率监督管理的依据。
生产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转入、转出、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注销等情况,必须按照《煤矿储量管理规程》规定编写专门报告,并附有正规图纸,在30日内按管理权限报批。
不准擅自处理或越级处理,上级部门尚未批准不得办理核销手续。
地质损失、转出、转入、注销在20万吨以下,报损在5万吨以下的,按煤矿隶属关系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属
五大集团公司审批,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地质损失、转出、转入、注销在20万吨及以上,报损5万吨及以上的由省煤炭工业厅审批。
申请注销和转出、转入储量,必须有足够的巷探等工程证实。
第九条(技术管理)坚持正规开采程序,不得违反开采程序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的“蹬空”煤层,必须对其开采的安全、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论证,不得随意弃采。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煤矿企业应当不断优化采区设计,合理加大水平、阶段垂高、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改进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
凡有条件的新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必须集中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
第十条(采煤方法)所有煤层必须选用适宜的采煤方法,不得因设备选型不当而造成厚度损失;鼓励推广无煤柱开采、按规定进行“三下”开采及探索0.7m以下极薄煤层开采技术,提高矿井资源回收率。
支持煤矿在边角煤、地质构造复杂的零散块段,积极探索使用适宜本矿井条件的短壁综采、钻采、水采等其他机械化采煤方法。
厚度在6.5m以上的缓倾斜煤层,在一次采全高设备未解决之前,具备分层开采条件的,应坚持分层开采;分层开采
要合理分层,不得丢顶、底煤或用煤皮做假顶。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放煤步距和放煤方式,严格控制初末采,加强煤层厚度探测,减少留底煤,提高回采率;采用放顶煤开采坚硬煤层的矿井,应当加强顶煤预裂工作,确保达到规定回采率,达不到的必须改变采煤工艺。
第十一条(现场管理)煤矿企业储量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测定实际煤厚、采高、浮煤厚度、顶底煤厚及其它煤量损失的数据,发现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可能丢煤时应及时提出问题,并填写“预防丢煤通知单”报送有关领导及部门,督促煤矿采取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日常管理)煤矿企业在生产经营考核工作中,要将采区回采率作为企业和企业领导层考核的内容和指标。
生产矿井要严格执行《煤矿储量管理规程》有关规定,逐月、逐季对工作面和采区的采出量、损失量进行一次核算,并及时填报采出量、损失量台账和有关计算基础台账。
凡工作面和采区开采结束后,应及时做好采后分析总结,填写有关账卡,并写出文字总结报告。
工作面采后总结要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存档。
采区采后总结要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五大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考核办法)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煤矿企业每年年初要编制储量(动用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和回采率年度规划,报县、市煤炭行业部门或省属五大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备案,作为矿井储量和回采率监督管理的依据;年底要编制生产矿井回采率年度报告,按管理权限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
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五大集团、省监狱管理局每半年向省厅报送回采率报表和储量变动情况。
省厅将不定期组织抽查,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通报。
第十四条(奖励)煤矿企业每年应开展储量和回采率管理评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年要将生产矿井储量及回采率管理纳入对下级管理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并对煤矿企业资源回收率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回采率处罚)矿井资源回采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回采率的,由颁证机关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一般处罚)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一)不按照本办法编制、上报年度矿井储量和回采
率计划及回采率报告的;
(二)未按时上报当年煤炭储量变动(半年报)和回采率(季度报)实际情况的;
(三)煤矿企业因地质损失、转出、转入、注销等造成煤炭储量增减,未按规定报批的;
(四)虚报采区回采率或发生不合理损失不如实上报的;
(五)对可采煤层丢弃不采的;
(六)违反开采顺序的;
(七)一次采全高开采丢顶煤、底煤或用煤皮做假顶的;
(八)留设保护煤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管理要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五大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要明确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管理部门,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区域(集团)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矿井必须建立的基础台账、图纸
1、储量计算图纸
(1)矿井储量计算图(1:2000~1:5000)
(2)采区储量计算图(1:1000~1:2000)
(3)工作面储量计算图(1:500~1:1000)
2、台帐
(1)矿井储量动态数字台账;
(2)矿井损失量数字台账;
(3)矿井储量计算基础和汇总的矿山储量台账;
(4)矿井储量增减、转出、转入、注销台账;
(5)逐年、逐月采出量台账;
(6)分工作面、分月的各种损失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账;(7)分采区、分煤层、分季的各种损失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账;
(8)全矿井分水平、分煤层的各种损失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账;
(9)开采期末的工作面、采区、全矿井损失率台账及结束后重新核算的损失率台账;
(10)各种永久煤柱台账;
(11)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台账;
(12)“三下”压煤量台账;
(13)报损煤量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