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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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2014)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科级干部。
第二条领导干部本人以及家庭主要成员除按规定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外,一律不得大操大办诸如升学留学、入伍就业、乔迁新居、生日寿诞、升职调动、子女出生、病愈出院等事项。
第三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实行报告审批制度,领导干部事前5日内须向县纪委如实填报《长武县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前报告登记表》,事后10日内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填报《长武县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后报告登记表》。不得出现未批先办或不如实报告等违规行为。
第四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中,须带头遵守“八个不准”:
1、不准以送请柬、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告知邀请非亲属之外人员参加;
2、不准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限额规模和数量,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20桌);
3、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
4、不准收受以单位名义赠送的红包礼金(组织安排丧事正常悼念送花圈、挽联除外);
5、不准工作时间参与和办理,不得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
6、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
7、不准在任何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礼品、礼金;
8、不准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要纳入民主评议和述职述廉内容,并在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中具体说明。
第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经查证属实的人和事,要严肃进
行处理,公开予以曝光。
第七条各镇(社区)、各部门、各纪委(纪检组)要切实担负起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按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各镇、社区、各部门要参照此《规定》制定一般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具体规定,并认真贯彻实施。
第九条本规定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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