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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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

(一)中国青少年司法保护的相关政策

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的产生是各国基于人道主义立法思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做了明文规定,对于处理少年犯罪案件也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此后逐渐发展成为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联合国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准则),以及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东京规则)三个文件从少年犯罪的预防、处罚及监禁待遇三方面对少年司法进行了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少年司法制度。中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吸取了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先进理念,根据中国的国情,从少年犯的刑事审理开始发展起来。我国自1991年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开始有了较为系统、专门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并在立法和法律适用上逐渐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1、中国所签订的相关国际公约中的规定

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

2、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建立和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制度时,我国非常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且努力把我国的法律、政策与贯彻有关保护未成人的国际公约紧密结合、统一起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范,在我国法律中都通过相应的条款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切实有效的贯彻。

3、中国公检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意见和通知

如:《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等。

4、各省市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

包括全国地方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文件。如1987年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是我国的第一个青少年保护法规,它第一次把少年法庭写入法律之中。

(二)中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

1、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1)预防的基本原则

在青少年社会化的过程中预防青少年犯罪:青少年通过从事合法、有益社会的活动,对社会采取理性态度和生活观,就可以形成非犯罪型的态度。要成功地预防少年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确保青少年的均衡发展,从其幼童期起尊重和促进其性格的发展。青少年应发挥积极作用,参与社会活动,而不应被看作仅仅是社会化的或控制的对象。所有的预防政策都应该以青少年幼年开始的福利作为重心。应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对未造成严重损害其发展或危害他人行为的青少年给子定罪和处罚。在防止少年违法犯罪方面,应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方案,特别是在还没有设立任何机构的地方,正规的社会管制机构只应作为最后的手段来利用。

(2)具体的预防措施

具体而言,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包括:

①事前预防

事前预防的主要手段是指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预防青少年犯罪。预防政策的重点是促使所有儿童和青少年,尤其是要通过家庭、社区、同龄人、学校、职业培训和工作环境,以及通过各种自愿组织,成功地走向社会化和达到融合。应对儿童和青少年适当的个人发展给予应有的尊重,并应在其社会化和融合的过程中,把他们视为完全平等的伙伴。

②事后预防

事后预防包括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和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两种。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对具有本法律所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③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2、少年犯罪后如何进行处置

我国关于少年犯罪后如何处置的规定主要见于《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以及我国相关法律,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还有国内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所制定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5月2日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1991年6月1日颁布并生效)、《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部1995年10月23日颁布并生效)等相关政策法规。

(1)基本原则

①保护少年与保护社会相统一的原则;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③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的原则;④共同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2)少年刑罚的适用

我国少年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有两条:相称原则:即在对少年决定采取刑法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少年犯罪的罪行因素、少年犯罪人的具体因素、社会救济需要,以在刑法规定、少年需要、社会需要三者之间达到最佳的平衡。从宽处罚原则:即少年犯罪应当相对成人犯同样罪从宽处罚,主要包括从轻、减轻与免除刑事处罚三个方面。

(3)少年司法程序

在我国,对于大部分少年案件采用的是非司法性处理方法或者是由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案件才会正式进入少年刑事司法程序,而且在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前期阶段(侦查、起诉阶段)还会消化掉一部分,因此真正进入到少年法庭审理的少年案件很少。这就避免了对少年的过度司法干预,有利于对有犯罪或不良行为的少年的挽救和保护。我国的少年司法程序方面也有许多有别于成人司法制度的特色性做法。如在少年检察方面的分案起诉、暂缓起诉,在少年审判工作方面的也有专门的少年法庭,并制定管辖、暂缓判决、监管令、社会服务令、圆桌审判模式等。

3、对被实行监禁处置的犯罪少年的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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