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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2 法律制度

美国法律制度

美国的法律制度以复杂性为其特点,原因在于美国的联邦制度。在联邦制的体系中,各个州都留有实质上的自治权。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由其各自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成文法以及由各个州的法院裁决而来的一整套判例法.

其法律制度的复杂性主要由于以下事实:美国有两套独立的审判体系及司法体系——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美国联邦宪法赋予各州充分的自治权,以维持其疆域内正常的法律和秩序,并且赋予各州对不受联邦具体管辖的任何事物的管辖权。因此,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法庭、警察以及监狱。联邦的司法体系管辖那些触犯了联邦宪法、触犯联邦法律以及超过一个州的管辖权的案件,比如,联邦政府本身是一方当事人的纠纷,两个不同州之间的人或者政府的案件。

因此可以说,美国有51部法律,50个州各一部,联邦政府一部,而不是一部统一的法律。

这一双重性或多重性导致的复杂性就是法律选择问题频频出现在涉及多州的贸易或事务中——如果在不同州之间的系列事务产生了纠纷,或者在不同州的个人及政府间,当不同州对权利规定不一致时,到底应该适用哪一个州的法律,谁来确认法律的适用变成了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统一制定法的趋势有助于缓解这一问题,但是法律冲突问题仍然存在。所以,学习美国法,学生必须要意识到不同的州有不同的成文法,针对特定法律情况会有不同的选择法律规则,其结果是以下这一可能性,选择法院会影响到相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对法院的选择同样增加了美国诉讼的复杂程度,因为美国的法院体系也有双重性。美国有51个法院系统,每一个都独立于其他州,每个州都有自己独自的审判和上诉法庭,而不是统一的法院体系。

州法院是通常审理纠纷的地方,审判法庭包括有限管辖法院和一般管辖法院。

许多州都有有限管辖法院和一般管辖法院。这些下级法院被授权审判和决定那些涉及相对小额诉讼和特定主题的案件。有限管辖法院的名称和权限在各个州是不同的。

每个州都有法院,法院通常都设立在边界线上,审理各类案件,不受主题和争议数额的限制,这些法院被称作一般管辖法院。一般管辖法院的名字在不同的州都不同:在加利福尼亚州称为高等法院;在纽约称为最高法院;在许多州称为巡回法院;在其他地区称为地方法院、州法院、普通法院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名称。无论法院叫什么名字,一般管辖法院都是审理那些不属于其他渠道的所有的案子。

对美国宪法的介绍

美国宪法阐明了对这个国家的政府和法律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1787年被起草时,美国宪法是一部规定初建国怎样组建其政府的文献。该宪法规定美国必须有一位总统和一位副总统,还规定人民应当选出其他人作为自己的代表,这些当选代表组成国会。美国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比如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当今,美国宪法仍然是所有政府部门的最重要的指导原则,它通常被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这就意味着任何州、任何政府部门、任何人、任何当选代表------包括总统和国会----都不能制定违反宪法的法律或实施违反宪法的行为。所以,宪法依然保护着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的主要方面涉及到联邦宪法的解释和实施。由于宪法是美国赖以建立的基础,它调整社会中的基本关系-----包括州政府之间的关系,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联邦政府三部门(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有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公民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研习美国宪法在很大程度上要侧重于对最高法院裁判的研习。

基本原则和权力分工

美国宪法的基础是几条重要的原则或主要思想。首要原则就是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这一思想被称为“人民主权论”,《独立宣言》中对其也有规定。

第二个原则是联邦制度。宪法对权力进行了划分,一部分划分给中央或者说国民政府,另一部分则划归各州政府。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的权限---------即被授予的权力。同时,宪法也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禁止实施的事项。特定的一些权力,如征税,被界定为由州政府

宪法实质上并没有真正列举州政府的权力。第一款禁止州政府行驶诸如印制货币、对他国宣战、与他国缔结条约等权力。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了凡不属于联邦政府的权限和没有禁止州政府行驶的权限全部都由州政府享有。

另一主要思想或者说原则则是三权分立。前三条规定了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宪法的起草者的初衷在于防止政府的任何一个分支过于强大。

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起草者们还在宪法中补充了分权制衡原则。每个政府部门都有其他部门对它的限制。例如,国会——立法机关——有权制定所有的法律,但其制定的法律不能违反宪法;最高法院-----司法机关----则有权宣布一部法律违宪。

刑法的作用

——惩罚的相关理论

刑法的主要目的,自然包括促使人们做社会认为规范的行为,抑制人们做社会不提倡的行为。由于制定刑法之目的是为了惩罚不法行为,而非鼓励合法行为,其重点在于阻止不法行为的发生,而并非鼓励符合规范的行为。

在确定哪些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应当受到惩罚的问题上,刑法实际上旨在确定一个最低的行为标准,而非造就一个理想的行为(譬如说有高度道德原则的、大公无私的、有英雄般行为的人)。冒着生命的危险,冲入熊熊大火之中,为了拯救困在房间里的陌生人,这种行为是高尚的,但法律并不会(也不应该)惩罚未达到如此英勇标准的行为。已订婚的恋人能在婚前不发生性行为是件很道德的事,但并没有任何规定说法律应该惩罚未能坚守如此高尚道德标准的行为。

刑法对于社会利益提供的免受侵害的各种保护构成了刑法和刑法典对于犯罪的分类:使人们免受身体伤害的保护、使财产免受损失、毁坏或者损害的保护、使名誉权免受损害的保护、使人们免受性侵犯的保护、使政府免受危害或颠覆的保护、对于司法公正的保护、对于公共卫生的保护、对于社会公共秩序的保护以及对于其他利益的保护。

当然,刑法并不是社会用来阻止那些侵害或者威胁侵害社会重要利益的行为的唯一手段。来自家庭和学校的教育,对于社会所认定的好的与坏的行为的认知,也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宗教,对于善行与恶行的区分的重视,是另一种方式。人们对于获取并维持来自于家庭、朋友、同事的喜爱和尊敬的渴望,毫无疑问地在抑制多数人从事社会不认可的行为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民法责令被告对其不符合社会要求的行为造成的有害后果进行赔偿,或者在适当的情形下发布禁令禁止某种不法行为或命令为某种合法行为,这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法是如何通过刑事处罚对违法犯罪者的威慑作用来影响人们为与不为的呢?或者,换种说法,关于刑事处罚存在哪些理论呢?

关于刑事处罚方面存在很多理论,并且每种理论都有着或者曾经有着满怀热情的拥护者。其中一些理论针对特定的违法者,而另一些则更关注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公众。这些理论主要有:1.教训性预防理论;2.限制自由理论;3.矫治理论;4.威慑性预防理论;5.教育理论;6.报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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