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1.夏、商、西周的法制

二、民事法律
(一)所有权 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奴隶主和 平民。所有权的主要客体是土地和奴隶。 西周时期, 实行土地国有制,周王拥有全 国土地的所有权。 奴隶在西周时期完全是所有权的客体,是 物而不是人。奴隶可以赏赐、买卖甚至杀殉。 一般从事农业劳动的奴隶叫“众”,从事手工 劳动的叫“工”,养牛的叫“牧”,养马的叫 “圉”,从事家内劳动的叫“臣”、“妾”。
第一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先秦五刑 2、昏、墨、贼,杀 3、代天行罚 4、三风十愆 二、重要问题 1、商代继承制度前后有哪些变化?这 些变化说明了什么?
二、周公制礼
礼原本是指祭祀用的一种器具,后来, 人们将祭祀的仪式统称为礼。 “周礼” :西周初年,相传“周公制礼”, 即在周公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 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 礼中的有用部分,以“亲亲”、“尊尊” 为原则,制定了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 度和礼节仪式。
《周礼·春官·小宗伯》记载“五礼”:吉(祭 祀、敬鬼神)、凶(丧亡殡葬)、军(行军动 众)、宾(朝聘盟会)、嘉(婚冠饮宴)。汉 以后各朝制定礼典,皆宗五礼。不论哪种礼, 在行使的仪式上,都要演奏相应的乐章,故礼 法制度又称礼乐制度。
二、商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刑罚 荀子说:“刑名从商”,可 见,商朝的刑罚手段已相当完备, 对后代的影响较为深远。刑名分 死刑、肉刑和徒刑。其中死刑手 段有斩、戮,炮烙,醢,脯,劓 殄等。
(二)商朝的罪名
1、“不从誓言” 2、“三风十愆”(商朝官刑所禁
止的官吏腐化堕落,违犯法纪等行为。 商朝禁止“三风十愆”的官刑,是中国 法制史上较早的整饬吏治的规定)
①确立嫡长子继承制。王位或爵位的继 承权属于嫡长子,因此,嫡长子的身份准 则: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立嫡以长 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②实行宗祧继承。宗祧是指家族宗庙。 实现宗祧继承,是明确祖宗的正统后嗣, 从而使后嗣取得宗祖权。
1.法制史笔记—夏商西周

2、 《九刑》一是指周朝制定的九篇刑书;二是指西周的九种刑罚。 3、 《周公制礼》 (1) “礼”被认为——“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的最主要规范, 《汤刑》 《禹刑》 王命 誓《甘誓》 誓:出兵前盟誓、军法 诰:君对臣、上对下的告诫 命:对具体事发布的命令 ——所谓“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2) “礼”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抽象的精神原 立法 概况 则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则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 (3) 《周礼》——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忠、孝、节、义 ——五礼:吉—祭祀 凶—丧葬 军—行兵打仗 宾—迎宾待客 嘉—冠婚 (4)礼・刑关系: ① “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 “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处罚。 ②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③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宗法制度——“封邦建国”的分封制——实行“授民授疆土” ①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 ②小宗从大宗、诸弟从长兄; ③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是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 周天子负责。 意义: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建制 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奴隶制五刑:★《尚书》 刑罚 墨、劓、剕、宫、大辟 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 圜土 夏台、钧台 (中央监狱) 圜土 囹圄 羑里 1、 狱(刑事)-断狱—钧金; 2、五听 :刑讯方法 辞听-言语表达 色听-面部表情 气听-呼吸 耳听-听觉 目听-眼神 讼(民事)-听讼—束矢 《九刑》 :五刑+赎鞭扑流 大司寇 小司寇 司刑 司刺 掌囚 掌戮
主要 罪名
昏、墨、贼、杀, 不孝、违命
不孝、违命 乱政、疑众 三风十愆(巫、淫、乱)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
法制史研究的是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总结一些关键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古代中国法制(一)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多以习惯法为主。
商朝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出现了“汤刑”。
周朝则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如“九刑”,并且在法律思想上强调“明德慎罚”。
(二)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法律严苛,推行“以法治国”。
其代表性的法律有《秦律》,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多种形式。
汉朝初期实行“无为而治”,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出现了“春秋决狱”等司法制度。
(四)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对后世法典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具有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刑罚适中的特点,其影响波及周边国家。
(五)宋元明清时期宋朝重视编敕,法律形式更加灵活多样。
元朝法律具有民族特色,保留了蒙古习惯法的部分内容。
明朝的《大明律》以及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法律的基础上,也有各自的特点和发展。
二、古代西方法制(一)古希腊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之一,其法律制度具有民主色彩。
雅典的法律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权利保障,通过公民大会等机构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
(二)古罗马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罗马法经历了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过程,其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后世大陆法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中世纪法制(一)欧洲中世纪这一时期教会法占据重要地位,与世俗法相互影响。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
法制史研究的就是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总结一些关键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古代法律制度(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1、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出现了“禹刑”。
商朝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有“汤刑”,且在审判中注重占卜。
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盛行,形成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法律主要以习惯法为主。
2、春秋战国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
魏国李悝制定《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3、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严刑峻法,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汉朝初期采用“无为而治”,汉武帝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形成了“春秋决狱”。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北齐的《北齐律》对后世影响较大。
5、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为唐律所继承。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成熟。
6、宋元明清时期宋朝法律制度繁杂,注重民事立法。
元朝法律具有民族特色。
明朝法律重典治世,《大明律》和《明大诰》是其重要法律。
清朝法律在继承明朝法律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如《大清律例》。
(二)外国古代法律制度1、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2、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二、近代法律制度(一)中国近代法律制度1、清末修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
标志着传统法律体系向近代法律体系的转变。
2、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混乱。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建立了六法全书体系,但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外国近代法律制度1、英国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需要背诵知识点第一章中国法律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3、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5、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6、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商朝末期: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7、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重点)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3、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4、《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5、西周的司法机关:中央: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地方:乡士、遂士6、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重点)(3)罪疑从赦(4)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7.西周时期的“狱”指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讼”指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
“听讼”。
8.西周时期的“五听”指断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重点)①内容:1.“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失去了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2005年63题B项考)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中国法制史各章知识点

第七章(明清)主要知识点: 1、《大明律》、《大诰》、《大清律例》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3、立决与监候、充军、发遣 4、会审制度、大审、秋审
第八章(近代1902—1949)主要知识点: 1、《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礼 法之争;《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大理院与法部;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天坛宪草”、 “袁记约法”、“贿选宪法”; “六法全书”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 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减租减息”、《中国 土地法大纲》;马锡五审判方式
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
1、立法指导思想 夏商“神权法”——西周“德”、“礼”— —汉朝立法思想演变——唐“一准乎礼”— —明“重典治国”、“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清末“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2、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律典 夏《禹刑》——商《汤刑》——周《吕刑》——李悝 《法经》——汉《九章律》(汉律六十篇)——《曹魏 律》——《泰始律》(张杜律)——《北齐律》—— 《贞观律》、《永徽律》+《律疏》——《宋刑统》— —《大明律》——《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 律》——《大清新刑律》——《中华民国刑法》 秦(廷行事、法律答问)——汉(律令科比)——唐 (律令格式)——宋(编敕)——明(大诰与榜文)— —清(例)
3、刑法原则、罪名、刑罚 西周——秦汉——唐——明清(各自立法精神?) 官僚特权:议、请、减、赎、官当 亲属间: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亲属相容隐; 准五服以制罪 ——礼之“亲亲”、“尊尊”;“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法律的儒家化) 秦汉——隋唐 重罪十条——十恶 旧五刑——秦(死刑、劳役刑、经济刑)——汉(肉 刑改革)——唐(五刑)——宋(折杖法刺配)——明 (充军)——清(发遣)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
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
(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
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
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中国法制史大一必背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大一必背知识点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中国法制史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基础知识。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古代至现代的法律体系的演变过程和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了解中国法制史,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认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现行中国法律的渊源与基础。
在本文中,将介绍中国法制史的几个重要知识点。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夏、商、周是中国古代的三个朝代,其法律制度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夏代实行的是王族法权,以宗法制度为主导,法尚礼治。
商代实行的是分封制度,法律的实施主要通过分封诸侯来进行。
周代因周公制定了封建礼制,形成了刑德并济的法律思想。
这些都为后来的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秦汉法律的儒家影响秦朝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严厉的法家法治。
而汉朝开始儒家思想的兴起,法律制度开始受到儒家的影响。
儒家主张以仁、义为核心的道德伦理观念,对法律制度提出了规范要求。
汉代司法制度相对完善,刑罚分明,重视教育与改造犯人,对后世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唐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法治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唐代法律制度健全,设立了律令、刑法等法律文书,法律条文较为丰富。
唐代法律也强调刑名分明,注重针对人情深浅而判罚轻重,司法公正与人性关怀并重。
宋代将唐代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注重法律执行的细则和裁判程序,提出了“法者,治之纲纪,治有仪轨不得越”等观点。
四、明清法律与封建道德制度的矛盾明清时期,随着封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法律与封建道德制度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
明朝实行隆武、慎刑之策,注重法律的温和,以教育改造犯人为主要手段,但仍然无法完全解决社会矛盾。
清朝继承了明朝的法制,进一步减轻了刑罚,但法律执行的不公与腐败问题日益凸显,导致社会动荡不安。
五、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中国的现代法律制度建设始于清末民初时期的洋务运动。
中国吸收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开启了现代法律制度建设的新篇章。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建立,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标志着中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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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辽金元明清中国法的起源一、法的起源的共同原因和一般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根本原因)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发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是一个长期和渐进的过程。
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影响极大,因此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
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依据:1.禹时氏族血缘纽带已经松弛,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2.“公共权力”——武装军队、职官、监狱和各种强制措施在夏代已经具备。
3.为了维持国家机器(公共权力)运转,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候、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
即使对一般平民,也要收取贡赋,耕田以小部分土地上的收获物作为贡赋上交。
•中国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黄帝时代说;尧舜时代说;夏代说;“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刑起于兵,即法律起源于古代的氏族战争。
“兵刑合一”是说,战争和刑法,刑罚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已发现有“刑”字。
有两种字形:一为“”,一为“井”。
《说文解字》云:“,罚罪也,从刀,从井。
”本义即为征伐、杀戮。
后引申为残害肢体的肉刑,又泛指刑罚。
“井”字是铸造青铜器所用模范的象形。
“”字还有模型、模范之义,又引申为规模、法。
•西周铜器铭文中已经有“法”字的古体“”,展柜时期的古文字中简化为“法”,但其古体一直保留至秦汉时期。
从现有资料看,探讨“法”字的本义是很难的。
但至少可以确定,春秋以前的“法”字,可能与现代意义的“法”字无关。
从文献记载来看,商周人只知刑而不知法,现代意义上的“法”字的大量使用,是战国时期法家学派诞生以后的事情。
•“律”字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
据考证,作为法律、成文法意义上的“律”字,其使用应始于公元前260年左右。
“律”字的出现是战国晚期全国走向统一,统治事物繁忙,因而需要更多具体规章制度的结果。
夏代的法律制度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夏代统治者利用宗教鬼神进行统治,将其掌握的国家政权和权力神授的,把法律说成是神意志的体现,而法律实施则是“恭行天罚”。
二、《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的性质相当与现代的刑法典。
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订。
•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
夏代可能已有肉刑。
(“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三、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从文献记载,夏代已有由车兵和步卒组成的军队。
夏王是这支军队的最高统帅。
•《尚书·甘誓》是迄今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
四、夏代的监狱•据传,早在舜时,刑官皋陶就曾建造监狱。
•据文献记载,夏代的监狱称为“夏台”或“均台”。
《索隐》云:“狱名。
夏曰夏台。
”《史记·夏本纪》记载,夏桀将商族首领商汤“囚之夏台”。
商代的法律制度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在商代发展到了高峰。
商代统治者以迷信鬼神而著称。
随着商王权利的加强,在当时的宗教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举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帝请示。
将实施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旨意,代天行罚。
“敬鬼神”的目的是使民“畏法令”。
二、《汤刑》及商代主要法律形式《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很有可能是商代初期制定的刑事法律。
•从文献记载可知,商汤曾制定了刑事法律,就是《汤刑》,祖甲在位时,对《汤刑》进行了修订。
•从文献记载,《汤刑》是商代的一个基本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
《汤刑》中,最重要的是“不孝”罪。
其他•商代初期还制定了单行刑事法规《汤之官刑》。
•“弃灰之法”——酷刑。
主要法律形式刑、王命和单行法规。
刑,即《汤刑》,是商代的刑法。
王命,是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尚书·汤誓》中所保留的汤伐桀所誓师之词,《尚书·盘庚》所存商王盘庚发布的迁都之命。
单行法规是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如《汤之官刑》,“弃灰之法”。
三、主要罪名及刑名(一)主要罪名•不吉(善)不迪(道)——行为不善,不按盘庚说的正道行事,处死刑,灭绝全家。
•颠(狂)越(不法行为)不恭(不从王命)——狂妄放肆,违法乱纪,不服从王命,处死刑,灭绝全家。
•暂(诈欺)遇(奸邪)奸宄(做坏事)——诈伪,奸邪,犯法作乱者,处死刑,灭绝全家。
•不孝——尊祖敬宗以维护宗法法制。
•巫风——官吏沉醉于歌舞,处以罚丝。
•弃灰于公道——弃灰于公道上,会引路人发怒,致斗殴。
重刑。
(二)刑名刑罚之名称始于商代。
•炮烙•醢——杀人,剁成肉酱。
•脯——将罪犯晒成肉干。
•断手•罚丝——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的丝。
•劓殄——族诛。
•墨刑——纹身•劓刑——割鼻•刖刑——截断一肢•宫刑•死刑——“大辟”四、民事、婚姻、继承制度•为王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商王有最高土地所有权,将土地分赐给贵族使用,领土地者缴纳贡赋,但不得买卖土地。
奴隶则可以任意转让和买卖。
其他财产,有家长占有、管理,家庭一般成员不享有财产所有权。
•商代贵族实行一夫多妻制度。
•政治身份的继承意义远超过财产的继承。
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以前者为主。
商末,父死子继基本代替兄终弟及,也出现嫡长子继承的现象五、司法制度(一)司法审判•司法审判,中国古代传说中影响最大的是所谓“神兽断狱”说。
•商代甲骨文中有“御廌”一词,是司法官吏。
商王掌最高审判权,主持占卜的卜者也参加审判。
•商人凡事要通过占卜向“帝”请示。
在司法审判中频繁的占卜,充分反映了“敬鬼神”的神权法思想。
(三)监狱•“羑里”即“牖里”,指监狱的小天窗,称为监狱的名称。
•安阳殷墟遗址曾发现一地牢,这大概是中国现存最早的监狱。
西周一、法律思想及其影响•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意味着神权的动摇。
“德”的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明德慎罚”,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
明德慎罚”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的一种法律观念。
•奠定了“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为春秋战国时期神权思想进一步衰落和儒家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神权和族权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礼”。
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伟胡总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
周人看来“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
周礼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
“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宗法原则,维护家长制;“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等级原则,维护君主制;“长长”即小辈必须尊重长辈;“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
最基本的是“亲亲”和“尊尊”,都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
从此两基本原出发,周礼特别强调“孝”、“忠”。
“亲亲”和“尊尊”是西周立法指导思想,“孝”和“忠”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礼治”基本特征是“礼不上庶人,刑不上大夫”。
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三、主要法律形式立法概况•周文王之法“有亡慌阅”•《九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吕刑》,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吕刑》。
•周公制“礼”,形成一整套一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主要法律形式(礼、刑。
还有誓、诰、命等王的命令。
)1.礼。
又称《周礼》。
2.刑。
《九刑》、《吕刑》。
《吕刑》贯穿着“明德慎罚”的精神。
3.誓。
属军令。
4.诰。
周王对诸侯发布的命令。
5.命。
王命。
四、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玉和鼓成为中国古代祭祀活动的代表物)。
•西周宗法因嫡长子继承制的最终确立而系统化。
•“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礼起重大作用。
五、礼与刑的关系“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
“礼”的功能,重在“教化”。
“刑”则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礼”行为,进行刑罚处罚。
六、刑罚制度《吕刑》中的“五刑”、“五罚”、“五过”。
“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五罚“,即赎刑。
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
“五过”,即赦免。
此外,还有鞭刑、罚丝、流放。
罚丝,是对贵族的一种处罚。
七、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友”不尊敬兄长,破坏了“亲亲”“尊尊”为原则的宗法等级制•寇攘奸宄罪——所谓盗窃罪。
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重罪。
•群饮罪——禁止周人聚众饮酒。
总结商朝统治者饮酒作乐的教训•“贼”“藏”“盗”“奸”罪——“贼”毁弃礼仪;“藏”窝藏“贼”者;“盗”偷窃一般财物;“奸”盗人宝物。
•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八、主要刑法原则与形势政策•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眚”是指过失之意,“非眚”即是故意。
“惟终”是指惯犯,“非终”则是指偶犯。
这种制度说明当时对于过失犯罪、对于犯罪人主观恶性上的差别,已有较清楚和深刻认识。
•罪人不孥。
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罔厉杀人。
不乱杀无辜,罪刑相应的意义。
•罪疑从轻。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即。
对判“五刑”而有疑者,可减按“五罚”处罚;如判“五罚”而有疑者,则予以赦免。
•同罪异罚。
“刑不上大夫”的体现。
“八辟”。
宫刑不适用于贵族,对贵族处以死刑的地点和方式也不同。
•宽刑适中。
刑当其罪,不轻不重。
适用刑罚要慎重,力求不偏不倚,不轻不重。
九、民事法律制度(1)所有权转变。
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隶。
西周中后期,出现了土地交换、赔偿、赠与等现象。
在西周时期,实行政治上的分封制。
这种逐级分封、层层占有的政治体制,在实际上造成了西周时期所有权制度的分割,造成了西周时期对于土地、臣民的特殊的所有权形式。
(2)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
当事人双方因买卖而订立的契约关系。
称为“质剂”。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约;“剂”是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约。
•借贷契约。
“傅别”则是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乃是在一契券的正面、反面都书一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