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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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

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辽金元明清

中国法的起源

一、法的起源的共同原因和一般规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

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根本原因)

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发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是一个长期和渐进的过程。

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影响极大,因此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依据:1.禹时氏族血缘纽带已经松弛,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2.“公共权力”——武装军队、职官、监狱和各种强制措施在夏代已经具备。

3.为了维持国家机器(公共权力)运转,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候、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即使对一般平民,也要收取贡赋,耕田以小部分土地上的收获物作为贡赋上交。

•中国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

黄帝时代说;尧舜时代说;夏代说;“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刑起于兵,即法律起源于古代的氏族战争。“兵刑合一”是说,战争和刑法,刑罚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已发现有“刑”字。有两种字形:一为“”,一为“井”。《说文解字》云:“,罚罪也,从刀,从井。”本义即为征伐、杀戮。后引申为残害肢体的肉刑,又泛指刑罚。“井”字是铸造青铜器所用模范的象形。“”字还有模型、模范之义,又引申为规模、法。

•西周铜器铭文中已经有“法”字的古体“”,展柜时期的古文字中简化为“法”,但其古体一直保留至秦汉时期。从现有资料看,探讨“法”字的本义是很难的。但至少可以确定,春秋以前的“法”字,可能与现代意义的“法”字无关。从文献记载来看,商周人只知刑而不知法,现代意义上的“法”字的大量使用,是战国时期法家学派诞生以后的事情。

•“律”字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据考证,作为法律、成文法意义上的“律”字,其使用应始于公元前260年左右。“律”字的出现是战国晚期全国走向统一,统治事物繁忙,

因而需要更多具体规章制度的结果。

夏代的法律制度

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夏代统治者利用宗教鬼神进行统治,将其掌握的国家政权和权力神授的,把法律说成是神意志的体现,而法律实施则是“恭行天罚”。

二、《禹刑》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的性质相当与现代的刑法典。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订。

•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夏代可能已有肉刑。(“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三、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

•从文献记载,夏代已有由车兵和步卒组成的军队。夏王是这支军队的最高统帅。

•《尚书·甘誓》是迄今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

四、夏代的监狱

•据传,早在舜时,刑官皋陶就曾建造监狱。

•据文献记载,夏代的监狱称为“夏台”或“均台”。《索隐》云:“狱名。夏曰夏台。”《史记·夏本纪》记载,夏桀将商族首领商汤“囚之夏台”。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在商代发展到了高峰。商代统治者以迷信鬼神而著称。随着商王权利的加强,在当时的宗教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举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帝请示。将实施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旨意,代天行罚。“敬鬼神”

的目的是使民“畏法令”。

二、《汤刑》及商代主要法律形式

《汤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很有可能是商代初期制定的刑事法律。

•从文献记载可知,商汤曾制定了刑事法律,就是《汤刑》,祖甲在位时,对《汤刑》进行了修订。

•从文献记载,《汤刑》是商代的一个基本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汤刑》中,最重要的是“不孝”罪。

其他

•商代初期还制定了单行刑事法规《汤之官刑》。

•“弃灰之法”——酷刑。

主要法律形式

刑、王命和单行法规。刑,即《汤刑》,是商代的刑法。王命,是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尚书·汤誓》中所保留的汤伐桀所誓师之词,《尚书·盘庚》所存商王盘庚发布的迁都之命。单行法规是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如《汤之官刑》,“弃灰之法”。

三、主要罪名及刑名

(一)主要罪名

•不吉(善)不迪(道)——行为不善,不按盘庚说的正道行事,处死刑,灭绝全家。

•颠(狂)越(不法行为)不恭(不从王命)——狂妄放肆,违法乱纪,不服从王命,处死刑,灭绝全家。

•暂(诈欺)遇(奸邪)奸宄(做坏事)——诈伪,奸邪,犯法作乱者,处死刑,灭绝全家。•不孝——尊祖敬宗以维护宗法法制。

•巫风——官吏沉醉于歌舞,处以罚丝。

•弃灰于公道——弃灰于公道上,会引路人发怒,致斗殴。重刑。

(二)刑名

刑罚之名称始于商代。

•炮烙

•醢——杀人,剁成肉酱。

•脯——将罪犯晒成肉干。

•断手

•罚丝——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的丝。

•劓殄——族诛。

•墨刑——纹身

•劓刑——割鼻

•刖刑——截断一肢

•宫刑

•死刑——“大辟”

四、民事、婚姻、继承制度

•为王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商王有最高土地所有权,将土地分赐给贵族使用,领土地者缴纳贡赋,但不得买卖土地。奴隶则可以任意转让和买卖。其他财产,有家长占有、管理,家庭一般成员不享有财产所有权。

•商代贵族实行一夫多妻制度。

•政治身份的继承意义远超过财产的继承。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以前者为主。商末,父死子继基本代替兄终弟及,也出现嫡长子继承的现象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审判

•司法审判,中国古代传说中影响最大的是所谓“神兽断狱”说。

•商代甲骨文中有“御廌”一词,是司法官吏。商王掌最高审判权,主持占卜的卜者也参加审判。

•商人凡事要通过占卜向“帝”请示。在司法审判中频繁的占卜,充分反映了“敬鬼神”的神权法思想。

(三)监狱

•“羑里”即“牖里”,指监狱的小天窗,称为监狱的名称。

•安阳殷墟遗址曾发现一地牢,这大概是中国现存最早的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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