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14

【实施日期】200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12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所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负责人。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可以采取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或者任期经营业绩合同。对完成经营业绩合同的,兑现基本年薪;对超额完成经营业绩合同的,兑现效益年薪;对未完成经营业绩合同的,相应扣发基本年薪;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九条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谈话诫勉、经济责任审计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