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PPT课件:第六章统帐结合养老保险模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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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示意图
用人单位 职工个人
受保人
参保单位 税务部门 社保经办机构 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专户
银行 邮局
社会保障基金支出专户
社保经办部门在国有银行开设, 社保经办部门在国有银行开
暂存各种基金收入
设,暂存各种基金一至二个
月的支付费用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共济基金
1. 共 济 基 金 的 来 源 : 企 业 缴 费 、 政 府 补 贴 、 其 他 (利息、罚款、个人帐户转存等)
2.共济基金的支出:基础养老金、过渡养老金、未 实施个人帐户前的退休者的养老金、个人帐户用 完者的补贴
3、共济基金存在的问题
(1)统筹层次低
(2)监管存在的问题
四、个人账户 1.个人帐户的构成 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
(1)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 户,现为8%。
(2)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职工个人帐户积累 储存额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 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当年缴纳的记入部分,按不 低于零存整取利率记息,每年结算一次,将利息转 为积累额,具体利率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 每年公布一次。
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 户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 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 金的条件。
(2)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 后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 间。
浙江:根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按照职工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退休时上一年 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 平均工资指数。
河南:根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按照职工本 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指数 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退休时的历年月平均 工资与其同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比率的平均 值,乘退休上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过渡性养 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本人 建帐户前(全省统一为1995年1月1日前)视同缴 费年限(连续工龄)的1.4%。
计发月数按照国发〔2005〕38号文规定执行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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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58
152
69
48
204
59
②劳动者个人
按实缴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处于本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之间。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新招 人员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到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 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并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 老保险费;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一年月 平均工资确定。
不能按实缴费:低于上一年当地城镇职工月 平均工资60%,按上一年当地城镇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基数缴纳;高于当地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可不缴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 基数。无法确定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人员,以上 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
2.个人账户的管理:
(1)基金管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 助资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 保基金会)委托投资运营。委托资产将并入全国 社保基金统一投资运营,委托期限最短为五年; 社保基金会承诺较优惠的收益率,免收管理运营 费用,相关费用由中央财政预算核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 和地方财政本帖由地方存入当地财政专户。
(2)职工流动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移
职工在规定的本地区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跨统筹范围(外省市的统筹范围)流动时, 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 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
但是现在各地的普遍做法:如果户口不迁, 就不能转移。
(3)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继承
(2)按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 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 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 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 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 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第六章 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新模式 一、模式选择: 1.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即部分积累制,
个人帐户部分为完全积累制,社会统筹部分为现收 现付制。 2.实行部分积累制的原因: (1)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资金紧张的压力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未富先老、发展不平 衡、发展速度快、三个高峰合一。 现收现付制,则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要求政府在提高养老金缴 纳比例、延长退休年龄,增加财政支出方面作选择。 完全积累制,缺乏互济性,而且一旦出现政治、经 济不稳定等整体风险,在职人员不但要承担自己积 累资金的风险,而且要承担已退休人员的积累资金 的风险,风险加倍。
2.养老金的计发
(1)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基本养 老金按以下三部分计发:
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 满15年的,按照当地城镇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 20%计发。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储存 额1/120计发;
1995年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通知》(6号文)确定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 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6号文)建立统 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2000年政府颁布《关于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 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对《决定》调整。
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决定(国发38号文)近一步完善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
二、模式基本内涵
(一)覆盖对象
城镇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 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 险覆盖范围。
2.职工计算缴费基数的工资
(1)缴费工资的组成
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应按国家 统计局的定义:各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 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六个组成部分:计时或 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 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缴费的基数
①用人单位
企业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 一定百分比(一般不超过20%)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在税前列支。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的 “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按月全额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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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49
199
60
1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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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发月数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 -
(2)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 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 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 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 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 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不同,在报劳动保障部、财政 部备案后执行。
2000年《关于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试 点方案》规定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 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 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 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 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2007 年 , 全 国 五 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总 收 入 10724亿元。近几年,基金收入每年递增20%左 右。
过渡性养老金: 上海:一是工龄性养老金,为本人在改革
前的连续工龄乘上当地城镇上年在职人员月平 均 工 资 性 收 入 再 乘 以 0.75% ; 二 为 过 渡 性 补 贴 (调节性)养老金,按本人在改革开始后至97 年 底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确 定 , 最 低 为 120 元 最 高 264元。
被保险人在职或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的 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由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受 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额计算: ①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帐户继承额为职工死 亡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合计。 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继承额为个人帐 户储存额支付其个人帐户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的 本息余额 。 ③个人帐户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人员生前指定 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养 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予以封存 。
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 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
视同缴费的年限与实际缴费的年限合并后为 职工计算退休养老待遇。
(三)保障待遇
1.保障待遇水平
基本养老金支付分为两部分,一是由社会统 筹金支出的基础养老金,二是由个人账户支出的 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保障最低基本生活。以职工缴费 年限35年退休为例,目标替代率调整为59.2%, 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增长为35%,个人账户养 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
3.我国建立统帐结合的过程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发布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国有企业 改革全面展开 ,原有的养老保险存在的基础瓦解。
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社会统筹制度。
1993 年 十 四 届 三 中 全 会 提 出 , 中 国 要 建 立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个人账户制度由此确立。制度上确立了统 账结合改革,实际运营中依然延续现收现付的养 老保险模式。
到2007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 为20107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22051 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1645万人,参加工 伤保险的人数为12155万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 为7755万人。近几年,社会保险覆盖人数每年递 增6%左右。
(二)资金筹集 1.养老保险的缴费原则
1997年《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按职工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 户,其中个人缴费逐步从4%提高到8%,其余部分由 企业缴费划入。企业缴费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企业缴费除划 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全部进入统筹账户,成为共济 基金。
(2)便于在承认各地保障水平差别的前提下实现全国 统一制度的目标模式。
如全国实行统一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发 达地区缴得多,享受得少;落后地区缴得少,享受 得多。
(3)部分积累制通过利益机制强化了受保人的自我负 责精神与参与意识。
个人积累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就好比是储蓄, 多一份储蓄多一份保障,职工乐于接受这种保障。
(四)基金管理
1997年《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 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 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 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 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并且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 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 确保基金的安全。
3、缴费的年限
(1)缴费年限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实施后参 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 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26号文实施前参加工作、 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3)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实施后到达 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该《决定》实施前已经离 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