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干货】财务公司业务创新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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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干货】财务公司业务创新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金融创新由来已久,早在2006年,银监会就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201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编制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正式发布,提出要“鼓励创新,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随着政府和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金融创新,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活动日渐丰富,财务公司面临的创新压力越来越大。
财务公司既具有不断创新的动力,同时也面临创新的压力。创新的动力主要来自成员企业需求的多样化:财务公司肩负“立足集团、服务集团”的使命,如何多层次地满足成员企业需求、提供更多创新服务是财务公司不断追求的目标。创新的压力来与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商业银行的服务手段和产品类别本身就比财务公司丰富,财务公司需迎头赶上;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创新活动越来越多样,财务公司如不能正视现实,将被拉开更大的距离。财务公司有动力、有压力,在实际业务中也有创新的冲动。如何处理业务创新与风险管理的关系,一直是各家财务公司深刻思考的问题。笔者根据工作中的实践,认为要把握好业务创新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应注意:“1个转变、2个坚持、
3个原则”。一、1个转变公司在对业务的合规风险把握上,从“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转变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对监管部门和财务公司实际上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监管部门而言,不仅要对财务公司业务开展做出详细、明确的要求,而且还必须能够随着财务公司行业的发展,及时对监管要求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对财务公司而言,则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一是一、二是二”的执行,凡是没有授权的业务,则禁止开展。
在目前情况下,财务公司严格执行“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有2方面的障碍,一是作为指导财务公司行业发展的主要办法,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在2006年修订后,距现在已经有7年时间,从常识上来讲,一个7年没有修订的制度,及时性和时效性都会存在一定问题;二是金融创新已是行业共识,创新就意味着会有新的东西出现,也意味着很多是原来在“法”中没有想到、也没有授权的业务,所以“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需要转变。“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思就是只要不违法就可以做,这与传统的授权式管理存在很大的不同,实际上是给予财务公司一定的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动力和权力,只要不违法,都可以去尝试,能够最大程度的鼓励创新,也能够激发财务公司的活力。二、2个坚持1坚持严格执行财务公司“法”无论是“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还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都首先要弄清楚“法”是哪些“法”。其实,这里是广义上的“法”,包括各种法律法规、办法、通知等监管部门的文件。严格执行与财务公司相关的12个法规。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的“根本法”,对机构设立、变更、业务范围、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整顿、接管及终止等做出了规定。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对财务公司需监管的11项监控指标和5项监测指标的计算及监督检查进行了明确要求。
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法人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增加和增加业务品种、高管与董任职资格许可等明确要求。
4)《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对财务公司设立条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设立申请、受理、审查与批准等有了明确规定。
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就财务公司风险评价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对分类监管的要求进行了详细描述。
6)《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对银团成员、银团贷款的发起与筹组、银团合同、银团管理及收费、银团转让等做出明确规定;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实施分类核准、清理实业投资、公司章程增加书
面承诺、规范投资比例、担保比例等做出要求。
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委托业务的通知》,强调委托业务真实性,确保不承担委托业务风险、明确委托业务应在成员单位之间开展、对资金来源、投向进行监管、要求对委托与自营实行分别管理等。
9)《中国银监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对而言,这个通知对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提交材料等进行了明确。
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财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有效化解证券投资的存量风险,采取措施预防出现新风险。前中后台应严格分开,内部审计稽核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评价和报告。
11)《中国银监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强调对全部资产进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
1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对于中长期贷款的还款方式、风险分类、内部管理等做出要求。以上12个财务公司“法”,对我们“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中需要特别注意的禁止事项做出了明确要求,需要我们格外关注。
2坚持选择执行商业银行“法”
即对商业银行“法”中,财务公司需参照执行的部分,也要坚持执行,其他则需要关注,主要是以下一些法律法规:
1)《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财务公司参照执行;
2)《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财务公司参照执行;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财务公司参照执行;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财务公司参照执行;5)《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财务公司参照执行;
6)《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财务公司参照执行;7)《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财务公司参照执行;8)《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财务公司参照执行;
9)《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财务公司参照执行;10)《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11)《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
12)《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操作指引》;
1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对于财务公司参照执行的商业银行类管理办法(1-9项),财务公司原则上也应执行,并通过制定内部制度来予以落实;对于未明确适用财务公司,但实际也应执行的制度(10-11项),财务公司也应遵守执行;对于未明确财务公司执行的其他文件(12-13项),财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管理的需要作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补充文件。三、3个原则1适度原则从根本上来说,财务公司的创新必须适度,不能为了创新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