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大考研信息:因论文抄袭被开除女研究生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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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大考研信息:因论文抄袭被开除女研究生获改
判
女生不服开除处理粤法院三判学校不违法
80后女生甘露是暨南大学[微博]华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
2005年,甘露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的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提交了《关于“来着”的历时发展》的考试论文,任课老师发现这篇论文是从网上抄的。
老师对她进行了批评教育,要她重写。
甘露于是第二次提交了考试论文,但又被老师抓到这篇论文与《江汉大学学报》的论文雷同。
2006年3月,暨南大学作出开除甘露学籍的严厉处分。
甘露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省教育厅认为暨南大学的处分程序违反了有关规定,责令暨南大学重新作出处理。
暨南大学重启程序之后,依然作出了将甘露开除学籍的最终决定。
一年后,甘露将暨南大学告上法庭,以开除学籍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及处罚太重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开除学籍决定。
一审判决甘露败诉,甘露不服提起上诉。
此案二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该院虽然指出暨南大学在开除学籍决定时,引用法规的部分有瑕疵,但认为甘露的行为“属于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治学态度很不严谨”。
因此驳回甘露上诉,维持原判。
甘露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法院以(2010)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通知驳回其再审申请。
当事人申诉4年最高院改判学校有错
2011年,甘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她抄袭属实,但该课程考试形式是以撰写课程论文方式进行的开卷考试,抄袭他人论文的行为违反了考试纪律,应按违反考试纪律的规定进行处分,而不是有关规定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违纪行为,请
求最高法改判,并让学校赔偿因诉讼多年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等费用89601元和因丧失学习机会造成的间接损失及精神赔偿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提审后,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但
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甘露更书面说明,因已经失去5年最好的光阴,已不愿意回到学校修完学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特别是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开
除学籍等直接影响受教育权的处分时,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原则,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并使违纪学生得到公平对待。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列举了七种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
处分的情形,其中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系指高等
学校学生在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者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著作及
所承担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中。
所谓“情节严重”,系指剽窃、抄
袭行为具有非法使用他人研究成果数量多、在全部成果中所占的地
位重要、比例大,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大、对学校声誉造成不
良影响等情形。
甘露作为在校研究生提交课程论文,属于课程考核
的一种形式,即使其中存在抄袭行为,也不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
因此,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