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的融合及对欧盟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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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下旬刊)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上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二者在法律渊源、立法技术、法律适用技术、诉讼程序等方面都表现出了巨大的差别。但是自二十世纪以来,两大法系有逐渐靠拢的趋势,本文拟就二者的融合以及二者对当今世界最独特的法律体系——

—欧洲联盟法律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对未来法律发展趋势的思索。

一、两大法系的融合

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而英美法系则将判例法作为其核心的法律渊源。制定法和判例法各有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制定法稳定然而滞后,判例法灵活但却庞杂。正是由于两大法系之间的优劣才内在地催生了二者的相互学习与借鉴。“制定法在欧洲大陆占绝对优势的时代现在已经过去了;反过来,普通法那里为着法律统一的合理化和简化而使用立法的趋势正在增加。所以,人们有理由相信,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尽管是从对立方向出发的,但在他们的法律方法和技术上正在逐渐靠拢。”

(一)大陆法系的发展

制定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第一位的法律渊源,它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又称为成文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制定法的标志和基础。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上,曾将制定法当成是唯一的法律渊源,但现在判例的作用越来越得到重视。

目前大陆法系各国都有判例汇编。例如,法国不仅具有广泛的案例汇编体系,而且如同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具有实体行政法的案例汇编。法官造法也有发展的趋势。法国式侵权行为法便是实例。关于侵权行为法不是在法典中查找,而是来源于法典之外,即来源于被广泛公布、参照和援引的法院判决。

(二)英美法系的发展

著名法学家霍尔姆斯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形象地阐明了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核心的“遵循先例”的原则。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判例法传统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然而二十世纪以来,英美对待立法的态度经历了巨大的转变。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逐渐上升,判例法趋于系统化。在英国,议会立法与委托立法越来越多,并且新的成文法在效力上一般也高于不成文法。在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而且各州都有成文的州宪法和刑法典,现在已有25个州有民事诉讼法典,5个州有民法典,大多数州已有刑事诉讼法典。

应该肯定的是,分属两大法系的各个国家之间相互结合,取长补短,其最终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法律,使法律所应当具有的平等性、公正性的特征和价值能得到更好的实现。

二、两大法系对欧洲联盟法律的影响

二战后,欧盟的建立和发展,对两大法系的靠拢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欧盟法律融合了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传统,它是在两大法系的强烈影响下建立和逐步发展起来的。在欧盟现在25个成员国中,英国和爱尔兰两国属于英美法系,其他国家都属于或倾向于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

由于欧盟最初的创始国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早期的欧盟法律充分体现了大陆法系法律对它的影响。比如说,欧盟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由其成员国的主权让渡而形成的国际性的公共权力来调节各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关系,所以欧盟的法律和法院首先参照了法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院。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73条关于废除执行委员会决定的规定,其中授权欧洲法院审查部长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文件的合法性以及当事人控告共同体行为的四项依据:缺乏管辖权;违反必要的程序;违反条约或其适用的任何规则;滥用权力,这些都是吸收和借鉴了法国行政法及行政法院的经验。

(二)英美法系

英国于1973年加入欧盟后,其对欧盟法律的影响和促进作用日益明显。欧洲法院在早期很少参考以前的判例,但自从英国加入欧盟后,其裁决越来越多的提及以前的判例,并通常予以遵守。目前,欧盟法律中较多部门法,如竞争法、关税贸易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是通过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创制的。英国法律对欧盟法律的影响还体现在英美法系的对抗制诉讼方式上。英国加入欧盟之前,欧洲法院在其审判活动中,长时期运用大陆法系的传统的职权制诉讼方式。加入之后,审判活动中逐渐出现了对抗制诉讼方式的因素。例如在诉讼中强调原被告双方的辩论、鼓励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对话以及重视诉讼程序等。

三、启示

著名法学家沃森指出:“法律的发展主要是靠借鉴。”各国除了认识本国的法律之外,通过了解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将他国法律作为评价自身法律优劣的参照系。而今,法系的融合与趋同已成为世界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与潮流,欧盟法的持续发展又为法系融合源源不断地提供着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这一切都可以作为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有益参考,使我们在探寻真正适合我国的法律发展道路这一问题上获得更多的启示。

参考文献:

[1]茨威格特,克茨合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394.[2](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顾培东,禄正平译.大陆法系.法律出版社,2004:160.

[3]刘兆兴主编.比较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320.

[4]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29.

[5](德)格罗斯菲尔德著,孙世彦,姚建宗译.比较法的力量和弱点.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62.

两大法系的融合及对欧盟法的影响

□许亚敏陈新宇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摘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作为当今世界上最主要的两大法系,各国的法律制度似乎都能被划入其中的某一法系,或者与其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本文主要探讨二十世纪以来两大法系逐渐融合的趋势,以及对欧盟法律的影响,以期对我国法律的发展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欧盟法律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94(2007)12-17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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