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讲_第三人履行、履行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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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合同法总则

考点9:第三人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

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请求权的取得以其明确向债务人表示接受该权利时发生。

(3)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

(4)债务人对于合同债权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辩权,对该第三人均可行使。

—————————————————————————————————————提示:教材(1)条来自合同法正式稿,需掌握。

教材(2)-(3)条来自合同法草案,正式稿未采纳。

2.由第三人履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为:

(1)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而不是第三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第三人均可行使。

(3)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债务人承担。

考点10: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都存在与双务合同中。

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后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在对方履行之前,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理解: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钱,我不发货(苏苏语)

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理解:你先交钱,我再发货,你没交钱,我凭啥发货(苏苏语)

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信用不安)

信用不安的情势(了解即可)

(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要求1:获得确切证据

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行使不安抗辩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要求2:及时通知对方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

■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

⇒恢复履行

■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解除合同

【历年真题改编】(2008年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A.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答案】B

考点11:债权人代位权

【知识导航】债的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某水泥厂向建筑公司销售100吨水泥,但是建筑公司迟迟未支付水泥货款,原因是发包方迟迟未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这就形成了中国一度盛行的“三角债”问题。

为解决了这个问题,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合同法的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主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1)到期(2)合法(3)未得到清偿

(二)次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到期(2)合法(3)怠于行使(4)非人身专属的债权(5)有金钱给付内容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导致债权人未得到清偿(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怠于行使: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的到期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A.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解读:三养一继承,人身关系)

B.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解读:老百姓吃饭/养老/看病的钱,理解为"生计费")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行使的方式:

①通过法院行使②以自己(债权人)的名义

行使的范围:

代位请求数额>主债权和次债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列置: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

管辖=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

费用承担: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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