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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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性质
在立法过程中,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定性实际上形成了三种主要的不同观点:
1、组织说成机构说。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组织或机构。曾公开征求意见的《证
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就采用了这一观点,它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
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有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
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
2、财产说。认为投资基金就是由多数投资者缴纳的出资所组成的、由投资者委托他
人投资于约定的项目、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资本
集合体。简言之,投资基金的实质是一种资本集合体,或者说就是一堆钱。
3、投资方式说。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即采用此说,规定:“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
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面临理论解说暂难统一的局面,证券投资基金法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和立法技术处理,
它没有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而只是通过该法适用对象的规定概述了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本法律关系,即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
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然而,立法技术上的回避,不等于法律问题的解决,更不能成为法学理论回避的根据,证券法理论如不能对这一
基本问题作出科学的回答,这一理论体系本身的科学性将令人怀疑。
上述三种观点中,组织说适合于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但却难以涵盖信托型基金,信托型基金只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它并未在当事人之外形成独立的实体组织;财产说倒是简洁明了,但却只是揭示了基金在客观方面的财产构成,而未揭示其根本
的总体的法律关系。
基金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并不在于它是不是财产,用财产来概括基金的性
质未免失于简单;相较而言,投资方式说具有最强的涵盖力,能够全面地包含各种基金类型,无论是信托型基金还是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也不论基金是否形成为一种组织,都是
投资者采取的一种投资方式。当然,将其界定为一种投资方式确显过于笼统和抽象,但它
确是对基金所能给予的最精确的概括。只是将基金定性为一种投资方式,尚需对其作进一
步的属性限定,才能全面揭示此种投资方式与其它投资方式的区分。
在更为核心的层面上,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属性是其采取的公司形式或信托契约形式,换言之,证券投资基金是采取公司或信托契约形式的投资方式。虽然中国的《证券投资基
金法》只对信托型基金或契约型基金予以调整,但在法律分类上,依不同的根据,从不同
的角度,证券投资基金有多种不同的分类。
其中最具有法律意义的是按组织形式进行的分类,依此,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司
型基金和信托型基金,还有的国家承认合伙型基金。其中信托型基金采取信托契约的形式,因此,又称其为契约型基金。由此,在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性质的认识和分析实质
上在于对公司与公司型基金和财团法人与信托型基金相互关系的认识和分析。就目前证券
投资基金理论研究的状态来看,这恰好是此一领域颇为模糊和最具争议的。
公司制基金,顾名思义,是采取公司形式或类型为公司的基金。然而,在此问题上,
在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完全不同的认识和主张。有的认为,公司型基金
虽有公司之名,但却不具有公司的性质,不是公司的一种,“一些人会认为公司型基金就
是公司。我在文章中基于的主点是公司型基金就是基金,不是公司。它的定语叫公司型,
它的落脚点在于基金”。由此,基金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成为不能不探究和澄清的
问题。
其实这是一个在逻辑上不难求证的问题。如前所述。要给予严格的法律界定,基金就
是一种投资方式,而投资方式本身又是内涵十分丰富、外延十分广泛的概念。除基金外,
还有其他的各种投资方式,基金只是其中的一种。因此对基金性质的界定还必须以间接投
资与集合投资、组合投资与专业管理、独立财产与有限责任等属性加以进一步的限定,并
由此形成基金与其他投资方式的分野。基金与公司之间,在逻辑上并不存在概念上的种属
关系,基金并非公司的种概念,公司也并非基金的种概念。
同时.二者之间也不存在逻辑上的对立,相反,二者之间是相互交叉的关系,基金中
有公司型基金和非公司型的基金,公司中也有基金型的公司与非基金型的公司,谁作定语,落脚于谁,并不当然会决定基金或公司的法律性质,而只取决于探讨问题的语境和研究的
对象。如同法人与企业之间的交叉关系一样,法人型企业与企业型法人都是完全成立的概念,法人型企业当然意味着该企业具有的法人性质,而企业型法人则当然意味着该法人具
有的企业性质。
实际上,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就是公司。公司不过是由多数成员共同出资组成的以
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多数成员的社团性、盈利性的目的和独立的法人地位就是公司所
具有的三个基本法律特征。公司型基金的法律结构无疑完全符合公司的基本特征。
“公司型投资基金是指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以盈利为目的、投
资于有价证券的股份制投资公司。这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本身就是投资公司,是具有法人资
格的经济实体。它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来筹集资金,一般投资者购买股份后就成为公
司股东。公司股东即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并根据投资效益取得
股息和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