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封建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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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
'\r\n \xa0\xa0《中国
史研究》最近
了几篇文章,开展对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关系问题的讨论。
本文拟对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
,封建经济与商品经济的联系,在封建经济中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关系,市镇与封建经济的关系等几个问题,结合经济史的研究成果,谈一点自己的认识,参加这一讨论。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根据生产条件的来源和产品的去路来判断生产单位是否属于自然经济或商品经济范畴的办法,是可行的,但不能拘泥一端。
只看生产条件的来源,说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才能进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不是自然经济的,那末,购买原材料和生产工具的生产单位把产品留作自用的该怎么算?只看产品的去路,说生产品只用来满足本单位需要的不是商品经济的,那末,购买原材料和生产工具才能进行生产的单位该怎么算?所以,必须既要看到生产条件的来源,也要看到产品的去路,而且,不光看到生产、生产单位,还要看到消费和消费单位。
换句话说,从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进行分配,到满足消费的需要,这一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在我们的考察范围以内,凡是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活动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凡是不通过的,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
在考察各个环节之后,再作总的概括,也许可以减少一点片面性和简单化。
一
许多著作都拿男耕女织的小农家庭
和手工业的结合体论证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紧密联系,这并非毫无道理。
因为这类小农经济是封建经济的基础,如果它具有自然经济的性格,封建经济也就必然与自然经济发生紧密的联系了。
且不说那些论证是否确切,只就它们大多强调小农经济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本身的特点,相对忽视它同封建生产方式和剥削方式的特点的联系而言,是失于片面,需要作些补充的。
封建
里的小农,包括自耕农在内,这里暂时撇开它不谈。
只谈没有土地,租种土地所有者土地,利用自己一家人的劳动力,进行独立经营的小农。
这类小农包括交纳各种形态地租的直接生产者。
他们所拥有的,就是所使用的土地和全家的劳动力两项资源,他们经营生产的目的是交纳地租和维持家庭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经营的原则是维持劳动与需要的平衡。
为了满足需要,他们利用土地和劳动,把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结合起来,又是为了满足需要,他们利用土地和劳动,把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结合起来。
在诸多的需要中,交纳地租占有特殊的地位。
理论上,产品中维持家庭需要后的剩余才能作为地租交纳给土地的所有者,上,是在扣除了地租以后,才能考虑家庭需要的满足。
在高额地租盛行的场合,这使农民在纳租以后饿饭的现象经常发生。
因此,地租的生产在这类小农家庭经济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这是一种为满足纳租需要的生产,是一种使用价值的生产。
从这一点上看,这类纳租小农,应该说主要是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虽然它们是商品生产和自给生产的结合体,甚或是一个小商品生产者。
沿着这条论证的思路,我们会遇到封建的劳动者与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结合方式、以及封建剥削方式的特点问题。
我认为,正是这些特点能够从根本上说明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紧密联系。
马克思曾说过:“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
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
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
”[1] 封建时代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和方法,与资本主义时代的不同。
在资本主义制度
下,资本家通过购买劳动力,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进行增殖价值的生产。
在封建主义制度下,土地所有者并不购买劳动力,不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就能够使劳动者与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进行封建地租的生产。
这种结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一类是土地所有者把所有的土地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划分为份地,交由直接生产者去使用。
直接生产者在份地上用一家人的劳动力进行生产,产品归自己所有,建立起独立的家庭经济,用以维持生产和再生产,并使支出一定数量的劳役地租成为可能。
另一部分,土地所有者留作自营地,在自营地上利用直接生产者的劳役进行生产,产品全归土地所有者享有。
土地所有者就是所谓领主,直接生产者就是所谓农奴,这就是领主农奴制度。
一类是土地所有者把全部所有土地分租给直接生产者使用,向他们收取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自己并不留下土地直接经营生产。
直接生产者租佃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利用全家人的劳动力经营生产,产品归自己所有,建立起独立的家庭经济,以维持生产和再生产,并交纳实物或货币地租。
这里的土地所有者是所谓地主,直接生产者是所谓佃户,这是地主佃户制度。
此外,还有一类结合方式。
土地所有者不采取上述的两种办法,而是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使用奴仆和等级雇工等,自己经营生产,产品全归自己享有。
这里的等级雇工是前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相类似,其与土地的结合也通过了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但有区别。
比如说,等级雇工出卖的是一定时期的人身,所得报酬也不是劳动力的价值。
这种报酬分为工食和工钱两个部分,工食占大部分,虽以货币计量,交给雇工支配,但多以实物抵偿,带着浓厚的自然经济痕迹。
从整体看,这类结合方式,主要属于自然经济的范围,但带有商品经济的因素。
这就是所谓经营地主制度,土地所有者是所谓经营地主,直接生产者包括奴仆和等级雇工等。
以上三种结合方式,以前两种最为流行,曾在封建时代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分别占据过统治的地位;这两种方式还可以结合起来。
第三种始终不曾占过重要地位,它可以在上述两种结合方式占统治地位的时候,单独存在;也可以同以上两种方式结合起来:领主自营地上,除使用农奴的劳役外,还使用奴仆和等级雇工的劳动;佃租地主也可以留下一点土地兼作经营地主。
所以在强调封建的生产因素结合方式与自然经济的紧密联系时,不应忽视商品经济因素的存在。
至于土地买卖的影响,留到下面去说。
在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结合方式下,直接生产者必须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劳役、实物或货币地租,这些地租形态也突出地表明了自然经济的色彩。
在劳役地租形态下,直接生产者所提供的劳动是多种多样的,几乎无所不包。
比如耕地耙地,春播秋收,冬种夏锄,打谷扬场,收割干草,修整果园,种植蔬菜,修缮房屋谷仓、马厩畜栏,绩麻纺线,酿造酒类,制造麦曲等等,外加放牛羊、牧猪鹅、剪羊毛,还要用自己的车马为土地所有者运送粮食木材等等。
这都是具体劳动。
在实物地租形态下,劳动者所交纳的实物,凡是有关土地所有者生活的各个方面,无不具备。
比如大小麦、大小米、谷物豆类,面粉乾酪,黄油牛奶,牛羊猪鹅鸡鸭鱼,蔬菜和水果,蜂蜜黄蜡,亚麻棉花,木材砖瓦石块,以及锅、桶、刀、剪、桌、椅、镰刀、马掌等等。
这都是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实物。
虽然,任何一个土地所有者所征收的劳役和实物地租未必如前面所说的那样品类完备。
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分工的
,不论劳役地租或实物地租,都经历过单一化的变化过程,劳役地租单一化为农田和运输劳动,最后只是运输劳动,实物地租单一化为主要粮食作物,最后只是小麦或大米一项,它们的具体劳动性质和实物形态并未改变。
其自然经济的性质,一目了然。
只有货币地租形态,需要加以说明。
纳租所用的货币,是租佃农民将自家的产品作为商品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换而得来的,是商品货币交换的结果,应该说,是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
但是,这只表明货币的来源,并未说明它在纳租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在纳租这一经济活动中,货币既满足了地主收租的需要,又满足了直接生产者纳租的需要,并未与任何商品相交换、担当交换价值的角色。
用
经济学术语说,在用货币纳租的场合,货币是作为具有价值形式的使用价值,不是作为交换价值的交换价值。
其实,在封建生产因素结合方式下的农民,把他们的劳动交由土地的所有者支配,把他们的产品交给土地所有者享有,同把他们的货币交给土地所有者使用一样,都是一种,但都不是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也不以商品交换关系作为必要的前提。
这就是说,封建地租剥削方式本身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而属于自然经济范畴。
对此,马克思有过一段论述,人们经常引用,说是:“在这里,按照假定,直接生产者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
这种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因为这里所说的独立性,只对名义上的地主而言的。
在这些条件下,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剥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
”[2] 我认为,这里所说的“通过超经济强制”,是在与资本主义剥削方式的特点相比较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强调的是封建地租剥削方式不像资本主义剥削方式,不是通过劳动力买卖那种商品与货币等价交换的关系而实现的。
因此,马克思说,“自然经济在任何一种依附农制包括农奴制的基础上,都占优势。
”[3] 关键就在于劳动力不是商品。
顺带说明,有一种把这里的超经济强制作为非经济关系看待的观点。
持这种观点的人所遵循的大概是这样的逻辑:直接生产者具有全部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资料等,独立地进行生产,对于这种独立的经济,必须施行强制,才能迫使直接生产者交纳地租。
实际上,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为土地所有者所有,是以纳租为条件而交给直接生产者使用的。
如不履行纳租义务,土地所有者就可以把土地从直接生产者手中收回,不继续使用,中断这一结合。
所以,封建制度下的佃田纳租,就象资本主义制度下拿钱干活一样,是一种经济关系,一种经济制度。
它不是强制所能凭空创立的。
任何一个个人,不管有多大权力,采取什么方式,都不能凭空对任何另一个个人征收地租,并把它作为一种制度巩固下来。
它是土地权力的体现。
个人只在拥有土地的条件下,才能作为土地权力人格化的担当者。
所以有学者认为,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土地分离的前提出发,当他们以这种方式结合起来的时候,劳动者就必须交纳地租。
这就消除了把超经济强制理解为非经济关系的必要性,不必把纳租归因于单纯的强制了。
在封建经济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土地的结合方式以及封建地租的剥削方式,都属于自然经济的范围,与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联系并不必然,特别劳动力不是商品。
因此,可以说,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有着紧密的联系,或者说,本质的联系。
[4] 但是,在另一些方面,另一些环节,就不全然如此了。
二
如果不从封建土地所有者与农民之间的经济关系来考察,而是从封建经济单位的生产和消费整个运行过程来考察,我们将会发现,封建经济与商品经济也有着紧密的联系,或者说本质的联系。
[5]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一个自然经济单位的基本特征是,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
我
,这是说,不论是土地所有者,还是农民,作为一个经济单位,其生产和消费无需借助
于商品货币交换关系能够顺利进行的,就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
当社会进入封建时代,人们普遍以铁犁牛耕从事农业生产,消费也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这时要维持自然经济的面貌,各经济单位必须具备如下一些条件:第一,拥有足够的自然资源,土地、水流、矿藏、森林、牧场等等;第二,拥有足够数量的劳动力,能够利用所有资源,进行生产,以满足本单位的各种物质需要;因此,第三,劳动者能够从事各行各业的,或者有完备的和稳定的分工;而且,第四,各单位的人口、土地、耕畜、工具、产业结构等等,大体均平,没有此有余而彼不足的现象。
这样,各经济单位才能互不依赖,进行万事不求人的生产和再生产。
实际上,在封建社会里,许多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使各经济单位很难、甚至不可能完全具备这些条件。
特别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生产力和分工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使客观现实与上述各项要求之间的差距愈来愈大。
比如,小农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体,这个封建经济的基础,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小农家庭经济要维持自然经济的面貌,首先要有足够的和各家大体均平的土地。
封建社会里一向流行均平土地的思想,还设计地许多蓝图,但都不曾完全施行过;即使一时得以施行,也不能维持长久。
例如在领主农奴制度下,交给农奴使用的份地面积,就是考虑到农民家庭经济的需要与可能而规划的。
在开始施行的时候,虽然各地标准不一,但在一定地区内大体均平。
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实际家庭财产单子继承制的地方也未能阻止家庭耕作土地面积的缩小趋势,实行诸子均分继承制的地方,就更不用说了。
更为严重的是,各个农户之间,发生了显著的差异,本来一家应有一整份份地,后来往往只有一份份地的1/2或1/4,甚至更少。
地主佃户制度下,耕地自由租佃,没有一个标准,农户佃耕土地面积的差异,就更为悬殊。
据苏联学者科斯敏斯基的
,英国十三世纪时,包括农奴户和自由租佃农户在内,每户占地一维尔格特以上者占总户数的3.5%,,一维尔格特者占24%,1/2维尔格特者占26%,1/4维尔格特者占10%,不足1/4者占36%。
如果把农奴户和租佃户区别开来,租佃户之间占地面积的判别比利时农奴户之间更为悬殊。
学者们认为,当时有半份份地始能维持农民的起码生活。
那末,照此标准,46%的农户占有的土地不足以维持生活,27%以上的农户则富足有余。
这种现象不止发生在英国。
农民户占有的土地面积日益缩小,相互这间的差别日益扩大,是封建社会经济史上的普遍现象。
同时,农民家庭要维持自然经济的面貌,还要于农业以外,从事各种各样的手工制造,以满足家庭各方面的需要,包括生产和生活,自用和纳租。
法国学者德比在《中世纪西方的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一书中作过这样的描绘:在中世纪初期,每一个乡里人都必须是一个手艺工匠,他不得不用自己的双手制造居家必备的一应事物,从住房和衣着到锅盘炊事家伙和农业工具,无论怎样简陋。
同时,他还要为领主的家务工作。
他要定期向领主交纳一些手工制品,木瓦片、板条、葡萄支柱以及呢绒和麻布等等。
这些实物贡赋长期是农民的负担,农家是领主能够使唤的作坊。
但是,终于来到了那一天,领主取消了他对手工制品的索求。
在1100年以前,意大利许多庄园记录上不再出现这类事物,法国约在十二世纪上半期,德国较迟。
领主放弃这类索求的原因是,在市镇上出现的小作坊里,同类产品比索之于农户的,又好又便宜。
逐渐地,不只领主成了这些制品的顾主,农民也参加到购买者的行列。
他们毫不迟疑地购买工效更高的犁铧和做得更好的鞋子,只要口袋里有钱。
这说明,农民已不再自己从事各项制造,需要依赖市场供应了。
与此同时,农民中间逐渐出现了偏重生产某一种手工制品的农户,在这中间,发展为专业户的倾向显著起来。
所以在当时的乡村,那怕最小的村子里,都可以遇见手工业者,有些还集中到市镇上去据说,欧洲十二世纪末和十三世纪的乡村小镇上,首要的手艺工匠是铁匠和鞋匠。
这段叙述,并不完备,还有许多不清楚的地方需要研究补充。
但已经把农民怎样由从事各项手工制造演变为从事特定的手工副业的发展过
程,表述了一个大概。
这是一个社会生产力提高和社会分工发展的过程,是在工农结合体中实现手工副业专业化的过程,也是手工业同农业分离的过程,在封建社会经济史上又是一个普遍现象。
一方面是土地分配的日益不均匀,另方面是手工副业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小农家庭工农结构体中,生产有余和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或者粮食有余而前着不足,或者布匹有余而口粮不继;或者这家有余,那家不足,与此同时,土地所有者所征收的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由多种多样向单一化发展,这一发展与小家家庭经济中的上述变化互相促进,结果使得土地所有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多样化,更难直接得到满足;加上由于自然资源偏在而形成了粮产区、牧产区、林产区、鱼产区、矿产区、盐产区等等的发展;封建经济对早已存在的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不能不日益加深依赖。
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考虑到封建经济的自给自足性是正确的,但不能过份强调,不能夸大封建经济所能达到的实物形态的自给自足程度。
封建经济依赖商品经济的表现,结合封建地租形态来看,主要是:
第一,劳役地租生产商品的发展。
也许在开始的时候,领主出售自给有余的产品,事属偶然,后来,逐渐变为经常,成了庄园自营业员地生产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部分。
产品出售部分可以达到相当大的比重。
教科书中举出过一些经常性的大批量出售事例。
例如,1100年左右法国克伦尼寺院卖马和谷物得价高达2000里弗尔。
十三世纪初英车温乇斯特教区的三十二个庄园,出卖了1750夸脱小麦,占其总产量的48%,占扣去种子以后的净收获得的82%;一个世纪后,种获率,亦即收获量对种子的比率提高,出售量上升为总产量的70%。
兰卡斯特公爵在威尔希尔的六个庄园,十四世纪初,谷物的净收获量共计1330夸脱,出售比率特高,可能性混有旧年陈粮在内。
谷物之外,还有牲畜和羊毛。
在法国,圣丹尼斯寺院的一处自营地的管家于1229-1230年度,出售了516只羊,40头猪,30头小牛和7头母牛,另一处自营地的管家出售了400张羊皮。
当时,大庄园的管家们非常重视种植业和畜牧业等的收入,庄园为市场而生产的数量是相当可观的。
最著名的是十四世纪到十七、八世纪期间,东欧谷物大量输出到西欧的事例。
这种输出在布兰登堡可以追溯到1260年,普鲁士稍后20年。
那里,为增加谷物的出售量,领主们要求农奴们增加到每周五至七天!且不论劳役的增加是否全由于出口谷物的需要,增加了劳役用于为输出谷物而进行的生产和运输活动则是无可置疑的。
第二,实物地租形态单一化的发展。
本来,土地所有者为了满足自己多方面的需要,要求农民交纳的实物地租包括农业和手工业各类产品。
后来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分工的发展,发生了实物地租单一化的演变过程。
由农业和手工业各类产品变成多种农业产品,由多种农业产品变成一种农业产品。
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土地所有者的需要并未随之而简单化,相反,而是日益多样化。
为了解决实物地租品种单一化和需求多样化的矛盾,扩大对市场和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依赖就是不可避免的。
地主收得地租以后,留下直接消费的,其余部分必须换成货币才能购买其他的物品,满足多样化的消费需要。
地主愈大,占地愈广,收租愈多,对市场的依赖也就愈深。
与此同时,交纳单一品种实物地租的农户,如果只生产这一种产品,即使纳租以后留下的产品价值量足以满足家庭经济的需要,也不能直接满足,必须通过市场交换;如果留存产品的价值量不够满足家庭经济的需要,就必须从事其他经营,比如进行手工业制造以谋求增加收入,弥补农田生产之不足,这一弥补过程,仍然离不开市场交换。
因为耕只以供食,织只以供衣,在实物形态上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所以,实物地租形态的单一化发展就意味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应该是毫无疑义的。
第三,货币地租形态的发展。
货币地租形态是由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改折而来的。
改折以前,农奴和佃户并非不向土地所有者交纳货币。
不同的地租形态往往是相互结合的。
如田税、军役税、人头税、继承税、结婚税、什一税、罚金以及各项陋规,除了可以用实物交纳者以外,无不用货币支付。
当然,重要的是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改折而来的货币支付。
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