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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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学代会在中共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在学校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职权

1、听取并审议学代会常委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2、审议并通过学代会章程和学生会章程;

3、配合学校工作,收集、反映同学意见,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代表;

4、审议并通过由学院或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推荐或学代会代表推选的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组成名单;

5、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候任人选;

6、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

学代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延期或提前举行。学代会开大会期间,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中华侨及港澳台学生代表和留学生应占一定比例。

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常务委员会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确认的常委会行使学代会职权。常委会委员原则上每个学院1名,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党政领导推荐,经评审小组审查合格后,交学生代表大会确认组成,华侨及港澳台学生代表和留学生代表名额单列。

常委会对学代会负责,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常委会任期与学代会相同。学代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常务委员会秘书处

常委会可设秘书处协助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名,常务秘书若干名。秘书长人选由常委会委员长提名,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任命。秘书长有权列席常委会会议,但无投票表决权。

学生代表团

学代会以学院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或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组(团)长。

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生会

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生会是学生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对学代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学校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学校学生会根据职能,下设13个部门。

专门工作委员会

学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完成学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人选,一般应在学代会代表中产生,经常委会同意,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相关工作。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学代会负责,接受常委会的领导。

组织架构

1、学代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2、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确认的常委会行使学代会职权;

3、常委会可设秘书处协助工作;

4、学代会以学院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或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组(团)长;

5、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生会是学生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对学代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6、学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完成学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要求,为使我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总结学代会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代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它的常设机构是学代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第三条学代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我校“侨校﹢名校”的发展战略和“面向海外,面向港澳”的办学宗旨,针对我校不同层次学生的培养目标,团结和引导同学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校的管理工作;

(三)努力为同学服务,指导、协助和监督学生会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

(五)加强各地区、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内地同学与港、澳、台、侨、外籍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祖国的统一。

第四条学代会在中共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在学校学生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学代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最高准则,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

第六条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学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代会常委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并通过学代会章程和学生会章程;

(三)配合学校工作,收集、反映同学意见,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代表;

(四)审议并通过由学院或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推荐或学代会代表推选的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组成名单;

(五)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候任人选;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学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生会主席和学生会职能部门行使管理职权,协助他们开展工作。

第三章代表

第九条代表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第十条代表一般以院或系为单位按一定比例民主选举产生,一般任期一年或两年,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学代会筹备委员会规定。

上届学代会常委会委员为学代会当然代表,不计入各院(系)代表名额;华侨及港澳台学生代表和留学生代表单列,按比例单独分配。

第十一条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或不尽代表义务的,经选举单位讨论获全体学生半数同意,可申报撤销或免去其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申报后,经学代会常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

第十三条学代会活动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校学生会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院(系)学生会主要负责人。特邀代表一般是相关学生组织代表。

第十四条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学代会常委会和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四)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十五条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做好同学工作,接受同学监督。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延期或提前举行。学代会开大会期间,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中华侨及港澳台学生代表和留学生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七条学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同学们迫切关心的问题,经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后确立,先由学代会常委会讨论提出,交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学代会的决议应认真贯彻,大会的提案应及时处理。决议的贯彻、提案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向代表及学生通报,学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第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本章程的修正,须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须经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学代会以学院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或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组(团)长。

第二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确认的常委会行使学代会职权。常委会委员原则上每个学院1名,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党政领导推荐,经评审小组审查合格后,交学生代表大会确认组成,华侨及港澳台学生代表和留学生代表名额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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