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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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文件

重文理教…2012‟28号

关于印发《重庆文理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重庆文理学院学分制管理细则》、《重庆文理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3个文件经过认真修订,并经学校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文理学院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教学管理规定通知

重庆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印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身份证、团(党)组织关系等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教学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事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国家规定进行思想品德、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后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学生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我校指定医院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以及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不宜在学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入

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因家庭及自身原因,需先进行创业、工作等才能继续学习者,经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学部提交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提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证明,并参加学校的复查),经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校,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开学后1周内,由各学院办公室人员统一到教学部办理注册备案。

(一)学生注册时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并由注册人员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未加盖注册专用章的学生证无效。学生证遗失者,应当提供书面说明,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二)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注明请假时间。请病假者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并在返校时交验病历。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2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者,均按旷课处理。除批准请假的学生外,开学2周内无正当理由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执行。

(一)课程考核的成绩采用综合评定方式,综合评定成绩(以下统称成绩)为课程最终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课程成绩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者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二)除有特别要求的课程以外,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平时成绩等按一定比例构成,其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应当按照教师的规定参加各项考核。课程成绩综合评定方法按《重庆文理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学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1/3,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一条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应当参加普通话、“三笔字”水平测试,达到规定等级者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其中汉语言文学专业、小学教育专业、学前教育专业、初等教育专业学生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其余专业学生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人才培养方案中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非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职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核者,允许在办理手续后缓考。

(一)因患病住院、突发意外事件、考试安排冲突等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应当出示相应证明并填写《缓考申请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由学院教学办公室在教务网络系统中处理、存档,并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缓考。

(二)无正当理由者不得申请缓考。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缓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

第十四条学生可以根据《重庆文理学院学分制管理细则》申请免修或免听部分课程。申请免修或免听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查,并报学校教学部审批。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补考和重修制度。

(一)凡成绩不合格者或未参加课程考核者,可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参加补考或缓考。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应当重修。

(二)重修可以采取插班上课、网络课程学习和自修等多种形式。学生在校期间重修次数不限,每次重修考核成绩据实记载,成绩认定按最高成绩记载。

(三)课程重修须按学分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时,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对违反考核纪律者,学校将按照《重庆文理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通过选课注册其修读课程。凡注册修读的课程,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和课程考核,其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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